⑴ 手机短信在法院能做为证据吗
可以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法院证据,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单独使用证明力不大,仍有一些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贮存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从以上可以推断,手机短信可以作为一种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只要符合证据的三大特征,同时又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之间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就应当作为证据采信。
证据三大特征:
1、具备证据的客观性。手机短信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篡改或者不存在被伪造的情况。
2、具备证据的关联性。手机短信的收发表现为发送短信者占主动地位而收短信者处被动地位,手机短信的收和发是一种对应关系。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间的短信收发,可以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可以认定该手机短信内容与案件具有关联性。
3、具备证据的合法性。法院须从以下三方面对手机短信进行审查:一是手机短信证据是否是客观真实的存在。二是手机短信证据收集的主体、时间、地点、对象等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三是手机短信证据是否被他人非法输入和控制。
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后,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是合法的证据。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1、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总保存。
2、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机库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以后核查。这样提交的证据,对方要提供更强效力的证据才恩呢该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法院采纳。
3、提起诉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法院,或有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验,并当场制成笔录。做笔录时,同样应着名手机型号与品牌。除极少数款型的手机短信内容可以修改外,目前对大多数市面上出售的收集短信内容是不可修改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