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机场公安是哪个部门管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航局等部门进一步推动民用机场公安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解决机场公安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理顺各级民航公安机关与地方机场公安的关系。
(1)机场安全信息报告归哪个统一管理扩展阅读:
民航公安的主要职责:
1、起草民航安全保卫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编制民航安全保卫规划,并监督执行。
2、审定民用机场、航空公司运行资质中航空保安部分内容,审核民航企事业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监督执行。
3、监督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工作,规划和指导建立行业空防安全管理系统(SEMS),开展对空防安全威胁因素评估,发布形势分析报告(通报)及防范措施、指令。
4、负责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决定和发布预警等级。
5、指导处置非法干扰民航安全事件,指导制定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承担处置劫机、炸机事件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6、指导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业务建设,制定航空安全员训练和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
7、指导和监督民航安检工作,承担民航安检仪器设备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8、参与民航专机安全警卫工作,组织指导国家重大活动和会议中的民航安全警卫工作。
‘贰’ 场道部场务员
我所了解的有如下几方面:
(1)准确理解和积极贯彻执行民航制订的有关飞行区场地安全的规定、要求,及时组织落实各项相关整改内容,使机场飞行区场地处于适航状态。
(2)负责制定并执行飞行区重要场道基础设施的应急抢救预案。
(3)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对跑道除胶、标志线改造刷新、飞行区道面嵌缝等项目进行集约化招标和实施管理,组织实施或委托房地产公司组织实施飞行区内的跑道、滑行道、停机坪、服务道、巡场道、土质区、排水系统、围界等场道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估算造价在规定范围内)。代表业主参与股份公司所属场道工程的招标、工程安全管理及验收。
(4)结合该机场的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和修订飞行区施工管理规定,负责审批场道类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方案,代表业主统一向局方办理场道不停航施工手续。
(5)参与规划和实施飞行区内各类区域划分、标志线改造和警示标志牌的制作和日常维护,确保各类标志线和有关警示标志等符合民航相关规定。
(6)在机场鸟害防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结合本场实际制定和落实相关鸟害防治措施,预防因本场原因鸟击航空器事故的发生。定期组织本场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负责落实巡视驱鸟要求,做好驱鸟设备管理,收集、分析、利用鸟情信息,落实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负责依法清除在机场飞行区范围内种植或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树木和其他障碍物体。
(7)落实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及维护规定,开车或步行巡视检查跑道、滑行道;负责跑道摩擦系数的定期测试及跑道除胶工作;负责专机、劫机、备降、迫降等突发航班的场道应急保障。(8)负责组织实施飞行区内土质区的割草、碾压工作,确保草高和土质区密实度指标符合民航规定标准。
(9)负责停机坪、服务道的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飞行区道面清洁。
(10)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飞行区围界的全面巡视检查和维护,确保飞行区围界符合民航标准。
(11)负责落实机场运行场务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包括向空管情报部门提供场道相关航行资料、向局方提供场务安全运行日报、快报、月报。负责机场使用手册和机场细则涉及场务内容的管理。
希望我所提供的这些对你有帮助!
‘叁’ 机场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机场和航空公司之间没有归属关系,是相互合作的关系。机场是为航空公司服务的,基本上都由地方管理,也有股份制的,从行业管理上都属于中国民航局管理,航空公司向机场租用场地使用以及购买一定的服务完成自己的运输合同,并给机场带去人气;机场向航空公司提供起降场所和航空相关服务,并利用航司起降带来的人流开展一系列非航业务赚取非航收入;两者应该可以算一种共生关系,机场为航空公司服务好了,旅客多了,航空公司才愿意飞那个机场,要不没有航空公司来飞航线,机场就没收入了,因为航空公司要支付费用给机场的。
法律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影响运输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场的生产运营,维护运输机场的正常秩序,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及时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保证航班正常运行。
‘肆’ 怎么去开展机场安全管理体系运行
二是严把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关。把好人员准入关、养成训练质量关、转型升级标准关、实践能力关和重点人员关,大力抓好飞行、机务、空管和运控等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管理和能力建设,提高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从根本上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探索建立“飞行员动态信息档案库”,通过改进管理方式和手段,把好资质能力关。
三是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航空公司要加强运行控制系统建设,改进运行签派工作,加强高原机场和特殊机场飞行运行管理。机场要认真贯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继续开展机场安全审计,推进机场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做好防鸟击、防跑道入侵、防机坪设施设备与航空器刮碰“三防”工作。空管系统要以“五个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为指南,全面开展空管运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空管设备运行保障机制。维修企业要加强对航空器多发重复故障的监控,解决技术难题,继续开展“防空停、防差错”活动。空防安全部门要加强安检设备定检和管理工作,提高安检质量,开展航空货运安保专项整治,推广和实施航空安保管理体系。
四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安全评估“一票否决”制度,以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为抓手,改进安全监管,逐步实现向以规章符合性为基础、风险控制为手段的绩效监管方式转变。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挂牌督办制度,继续推行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加快整合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开展监管局安全监管技术平台建设试点。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在航空业务量较大的城市增设监管局。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五是着力加快适航审定能力建设。推进上海、沈阳适航审定中心、航油航化适航审定中心和适航审定技术与管理研究中心的建设。筹建发动机适航审定中心和适航验证技术研究中心,在部分省区市监管局设立适航审定机构。把好适航审定安全关口,做好各类航空产品特别是C919、ARJ21等国家重点型号的适航审定,支持民族航空制造业发展。
六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民航管理局及监管局、航空公司、机场、空管、信息、油料等单位和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单位要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完善应急预案,做到所有重大危险源或风险源、重点工作岗位都有专项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和全员培训工作。
‘伍’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 (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 (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企事业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应当报所属地监管局备案。 第六条 民航局支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建设,鼓励个人积极报告航空系统的安全缺陷和隐患。 第七条 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安全状况和趋势,实现信息驱动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为评判一个单位安全状况的唯一标准。 第九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办法,并报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二章 人员和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参加民航局组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 (二)每两年参加一次民航局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必需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录音笔等。
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
第十三条 事件信息收集分为紧急事件报告和非紧急事件报告,实行分类管理。紧急事件报告样例和非紧急事件报告样例包含在事件样例中,事件样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件信息(空管单位向所属地监管局报告);监管局在收到报告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二)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 (三)非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外国航空公司除外)应当参照事件样例在事发后48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 第十五条 在我国境外发生的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所属地监管局报告事件信息;监管局在收到报告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给所属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二)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所属地监管局,抄报所属地区管理局; (三)非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所属地监管局,抄报所属地区管理局。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航空公司。 第十六条 报告的事件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已上报的事件,事发相关单位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当及时补充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并配合局方对事件信息的调查核实。如事实简单,责任清楚,事发相关单位可直接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二)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应当及时对事件信息进行审核,完成事件初步定性工作; (三)对初步定性为事故的事件,负责组织调查的单位应当提交阶段性调查信息,说明事件调查进展情况,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四)对初步定性为严重事故征候的事件,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五)对初步定性为一般事故征候的事件,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六)当事件初步定性为一般事件,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负责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完成最终调查信息的审核,并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七)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初步定性或不能按规定时限提交最终调查信息,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报告,并按要求尽快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应当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上报。当该系统不可用时,可以使用传真等方式上报;当系统恢复后3日内,应当使用该系统补报。 第十八条 向国务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向国际民航组织和境外相关机构通报事件信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事件定性为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时,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通知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和国际民航组织,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和地点、运营人、航空器型别、国籍登记号、飞行过程、机组和旅客信息、人员伤亡情况、航空器受损情况和危险品载运情况等; (二)事故调查结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向国际民航组织送交一份事故调查最终报告副本; (三)事故发生后30日内,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交初步报告。事故调查结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尽早将事故资料报告提交国际民航组织。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与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事故、事故征候以及一般事件调查的单位负责对调查的文件、资料、证据等进行审核、整理和保存。 第二十二条 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报告安全监察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属地区管理局的相关要求报告综合安全信息。
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该系统的运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运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网上填报和电话的方式向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提交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如下: (一)涉及航空器不良的运行环境、设备设施缺陷的报告; (二)涉及到执行标准、飞行程序困难的事件报告; (三)除事故、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以外其他影响航空安全的事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到的报告,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接收到报告后,确定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通知报告人受理情况; (二)核查报告内容,视情联系报告人补充信息; (三)去除报告中涉及的识别信息,编写分析报告,提出安全建议; (四)视情向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发布告警信息、信息简报和信息通告。
第五章 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二)在收到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3日内,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 (三)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经调查构成事故、事故征候或一般事件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调查结束后3日内,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 第三十一条 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调查结束后5日内,受理单位应当向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第六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发布制度,促进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三十三条 民航局通过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行业总体安全状况。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通过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辖区总体安全状况,明确阶段性安全监管重点。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分析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本单位安全状况和趋势,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以不影响信息报告的积极性为原则,并遵守国家和民航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民航局负责发布全国范围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负责发布辖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第三十七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情况,开展安全警示、预警工作,适时发布航空安全文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按要求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程序和机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配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或数量不满足工作需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配备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必需设备,或配备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未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发布制度的。 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按规定报告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报告在境外发生的事件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对已上报的事件进行处理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途径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妥善保护与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遵守地区管理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办法中综合信息和监察信息的相关要求;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要求定期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警示、预警工作的。 第四十条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妥善保护与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一条 外国航空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或第十六条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相关定义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事故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的定义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事故征候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的定义和标准执行。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三)本规定所称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 (四)本规定所称局方是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以及监管局; (五)本规定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与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飞行、维修、空中交通管理、机场和油料等单位; (六)本规定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与所发生事件有关的、能提供事件直接信息的航空器运营人(含分、子公司)和航空运行保障单位; (七)本规定所称所属地是指民航企事业单位注册所在地; (八)本规定所称航空器运行阶段、机场活动区、受损定义参见《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九)本规定中所称“日”均指“日历日”。 第四十三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修正案颁布后,民航局将对其进行评估,决定采纳的,及时修订本规定;需要保留差异的,及时将差异通报国际民航组织。 第四十四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参照本规定有关外国航空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
‘陆’ 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主要有哪些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对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影响运输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柒’ 机场的各部门的名称是什么以及他们负责的范围是什么
机场监管部门各部门职责:
1、综合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电子政务、财务、人事、法律事务等工作以及党组织建设、纪检、工会等党群工作;承担辖区内民航应急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承担辖区内民航规划、投资、价格监管以及行业统计的相关工作;承担辖区内民航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2、航空安全办公室。按授权,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组织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3、运输处(国防动员办公室)。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秩序、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完成重大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任务;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4、飞行标准处。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乘务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5、航务处。按授权,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程序及各类应急程序的执行情况;负责辖区内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
6、适航维修处。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及维修管理;负责辖区内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管理。
7、机场处。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安全运行、总体规划、净空保护以及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和航油企业安全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8、空中交通管理处。按授权,监督检查辖区内民航空管系统运行和安全状况;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重要飞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等资源的使用状况;承办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等事宜。
9、空防处。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机场公安、安检、消防工作。
(7)机场安全信息报告归哪个统一管理扩展阅读:
民航各机场公安机关的空防安全职责定位模糊,特别是与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及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空防处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是当前困扰机场公安机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影响了民航安全保卫整体工作的进展。
机场公安机关的空防安全职责界定模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确实阻碍了民航安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对于人们将其主要原因归结为民航公安管理体制的普遍观点,笔者却不敢苟同。当然,这并非否定理顺民航公安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同安全检查管理体制一样,公安行政管理体制一直是困扰我国民航安全保卫工作的障碍。但体制问题与清楚地界定机场公安机关的职责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
机场公安机关的空防安全职责,既不是体制问题,也不是工作机制问题,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民航空防安全内部职责划分的问题。清楚地界定其职能,需要寻求法律依据,从法理的角度逻辑地进行分析。
国外的航空保安管理责任体系,值得我们借鉴,但不是照搬的依据。任何的责任体系,都是从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体系中衍生来的。
显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是存在差异的,例如一些国家的私人保安可以携带枪支,而我们却不同。因此,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它们确定责任的法律逻辑。
‘捌’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对事发单位报告安全信息的时限如何规定
第十一条飞行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单位应当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在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0天内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航空地面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航空地面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12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三);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上报航空地面事故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航空地面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提交航空地面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四)。
第十三条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征候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上报飞行事故征候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第十四条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其他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如果发生的是飞行不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如果发生的是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二)其他不安全事件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或“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