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飞行记录本保存多久
航空器飞行记录本应当保存至飞机出售或永久性退役后一年。每一架飞机都有飞行记录本,用以记录每次飞行的具体信息。
飞机现场质量与可靠性信息是处理飞机故障、解决技术问题、改进飞机设计、提高飞机作战性能的重要依据,也是开展可靠性、维修性工程研究的基础。 因此,飞行记录本对于飞行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传统飞机记录本的填写要求
(1)飞机记录本的全部内容均应使用圆珠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可认。
(2)签名应用全称,并应前后一致,不能代签。
(3)飞行技术本填写后理论上不得涂改,如需涂改应用圆圈将内容划掉,在附近重新填写正确的内容,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应用涂改液或墨水覆盖,凡是更改的还必须说明理由。
(4)如果放行人员撕页时,误将白页撕下或发现白页有破损,需补好,以防白页丢失。
(5)对于因某种原因而跳过未填的一联,为保证记录本流水号的连续,应由技术员在此页当中书写“作废”,并整联保留。
② 锂电池航空运输鉴定书有效期多久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一般有限期为1年。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编写是MSDS服务的一个具体应用特例,是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与MSDS比较具有以下优点:(1)MSDS一般依据GB16483进行编制,其有效期为5年,但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所依据的规则一般更新时间快,如空运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所依据的《危险品规则》每年更新一次,所以空运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一般有限期为1年。因此相对MSDS,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具有时效性,可以不断跟进国内国际法律法规;(2)MSDS编制时间长、费用高,但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一般只需要三天、费用低:(3)由于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并获得了中国官方和各运输方承认,相对于生产厂家自己编制MSDS更具有真实性和准确规范性。
③ 购买机票后正常乘坐之后航空公司会将本人购票乘机的信息留底多久,什么样的人才能看到这些信息
出票方可以查到,按道理是在航信数据库中留存一年,要视情来说,主要包括你的出票性质(国内段非春秋承运,知道你定票证件号码的情况下可以查到,不过没事查这个干吗),你想问这个是什么个情况,对你的详细情况不清楚,没办法做出精准的回答。
④ 春秋航空的历史订单信息能保存多久
一般三个月隐藏一次~要翻阅之前的订单,可能要去历史订单里寻找~
不过客户的信息一般都会保存着的~
⑤ 快递公司的物流信息最多保留多长时间
快递公司的物流信息至少保存1年。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阐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拓展资料: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于2008年7月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7月12日由时任交通部部长李盛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文件形式签发。该《办法》自2008年7月12日起施行至2013年3月1日废止。
《办法》第二版是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于2012年12月31日经交通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1日由现任交通部部长杨传堂(信息获取时间2015年2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文件形式签发。该《办法》分总则、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2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⑥ 坐飞机个人信息保存多久
不是航空公司内网保留乘客信息,是民航销售系统里面保留了的乘客信息。
民航售票有一个单独的特殊系统。国内所有航空公司都是用同一个销售系统,这个系统里面保留了1年内所有买过机票的旅客信息(所有公司的)。
如果需要你可以找你乘坐过的航空公司查询
⑦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并根据许可内容实施。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第十六条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者物资等重大、紧急和特殊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第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说明经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实施运行;(二)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三)许可的有效期;(四)必要的限制条件。
第二节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八条国内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三)危险品培训大纲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五)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第十九条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四)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五)危险品培训大纲;(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七)危险品应急响应方案;(八)符合性声明;(九)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国内经营人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国内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危险品培训大纲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国内经营人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相关程序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经过审查,确认国内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作出许可的期限内。
第三节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二十三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民航局颁发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二)获得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三)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四)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并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第二十四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三)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五)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六)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航线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七)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八)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开始运输危险品之日6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外国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国经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确认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定期航线上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二)若从外国始发,持有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三)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五)同中国境内符合本规定要求并经备案的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包括航空运输危险品内容的机场地面服务代理协议;(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第二十九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三)若从外国始发,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四)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类别;(五)同中国境内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六)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七)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飞行日7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为外国经营人颁发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许可。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向外国经营人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本节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者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当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者英文译本。
第四节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
第三十四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一)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二)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三)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第三十五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六条经营人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时所提交的材料,在许可有效期限内发生变化的,经营人应当将更新后的材料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认可。第三十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申请许可有效期延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第一节经营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经营人应当在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所载明的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第五十七条经营人应当制定措施防止行李、货物、邮件及供应品中隐含危险品。第五十八条经营人接收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技术细则》另有要求的除外;(二)按照《技术细则》的接收程序对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者装有危险品的专用货箱进行检查;(三)确认危险品运输文件的签字人已按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培训并合格。第五十九条经营人应当制定和使用收运检查单以遵守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第六十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集合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在航空器上装载。第六十一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者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泄漏或者破损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者装有危险品的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第六十二条集装器未经检查并证实其内装的危险品无泄漏或者无破损迹象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第六十三条装上航空器的任何危险品包装件出现破损或者泄漏,经营人应当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者安排由有关机构从航空器上卸下。在此之后应当保证该托运物的其余部分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第六十四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从航空器或者集装器卸下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破损或者泄漏的迹象。如发现有破损或者泄漏的迹象,则应当对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或者集装器的部位进行破损或者污染的检查。第六十五条危险品不得装在航空器驾驶舱或者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内,《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六条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者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超过《技术细则》规定数值的,不得重新使用。第六十七条装有可能产生相互危险反应的危险品包装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或者装在发生泄漏时包装件可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上。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装在航空器上。装在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将其与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进行分离。第六十八条符合本规定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时,经营人应当保护危险品不受损坏,应当将这些物品在航空器内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时出现任何移动而改变包装件的指定方向。对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充分固定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分离要求。第六十九条贴有“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只能装载在货机上。第七十条经营人应当确保危险品的存储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分离与隔离的要求。第七十一条经营人根据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托运人提供货物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书的,应当告知托运人其认可的鉴定机构,并确保其所认可的鉴定机构满足民航局关于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将认可的鉴定机构报民航局备案。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民航局应当将鉴定机构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第七十二条经营人应当在载运危险品的飞行终止后,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文件至少保存24个月。上述文件至少包括收运检查单、危险品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和机长通知单。第七十三条经营人委托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其从事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应当同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涉及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所委托的中国境内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符合本规定有关地面服务代理人的要求,所委托的中国境外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人应当自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所签订协议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七十四条经营人委托货运销售代理人代表其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应当同货运销售代理人签订包括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内容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并确保所委托的货运销售代理人满足以下要求:(一)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从事危险品收运工作、货物或邮件(非危险品)收运工作的员工,从事货物或邮件的搬运、储存和装载工作的员工按照所代理的经营人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三)在货物、邮件收运处的醒目地点展示和提供数量充足、引人注目的关于危险品运输信息的布告,以提醒注意托运物可能含有的任何危险品以及危险品违规运输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这些布告必须包括危险品的直观示例;(四)不得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者不正当使用而使人员或者财产受到损害;(六)发生航空器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事故征候时,向调查职能部门报告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的情况;(七)其他在经营人授权范围内代表经营人从事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第七十五条经营人委托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在代理协议中要求代理人对收运货物进行查验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中隐含危险品。经营人应当对代理人的货物查验及相关措施进行认可并定期检查。
第二节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所指的经营人的代理人,是指位于中国境内的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企业,包括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企业。第七十七条货运销售代理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应当同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内容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第七十八条货运销售代理人不得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第七十九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无论是否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并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三)确保其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四)与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在内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五)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其中应当包括地面应急程序和措施;(六)拥有经营人提供或者认可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十条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除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制定符合《技术细则》要求的危险品保安措施;(二)危险品的储存管理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分离与隔离的要求;(三)确保其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第八十一条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地面服务代理人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第八十二条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有关经营人责任的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十四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经过培训并合格。第九十五条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人员的危险品培训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实施。经营人无论是否持有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都应当确保其相关人员按照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进行培训并合格。
第二节危险品培训大纲
第九十六条根据《技术细则》的要求,以下企业或者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应当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一)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者托运人代理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国内经营人;(三)货运销售代理人;(四)地面服务代理人;(五)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危险品培训机构可以代表上述企业或者组织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但在实施前应当得到委托方认可。第九十七条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制定,每种培训大纲应当包括初始培训和定期复训两个类别,并符合《技术细则》的要求。第九十八条危险品培训大纲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声明;(二)培训课程设置及考核要求;(三)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培训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四)将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清单;(五)教员的资格要求;(六)培训教材;(七)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培训大纲还应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所代理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使用要求。第九十九条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一)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在实施前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二)、(四)、(五)项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在实施前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三)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培训大纲,在实施前应当得到所代理的经营人的认可。第一百条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及时修订和更新,并依据本规定九十九条规定报送备案、批准或者得到经营人认可。
第三节培训课程
第一百零一条制定和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当根据其培训大纲设置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应当包括:(一)一般知识培训:旨在熟悉一般性规定的培训;(二)专门职责培训:针对人员所承担的职责要求提供的详细培训;(三)安全培训:以危险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置程序为培训内容的培训。第一百零二条培训课程中应当列明培训的具体内容、计划小时数和考试的相关要求。第一百零三条培训课程所需的教材、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四节培训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按照经批准的培训大纲或者货运销售代理人按照所代理的经营人认可的培训大纲,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人员,可为不同经营人代理同一类别人员的工作,但经营人应当确保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同等职责范围内,其培训水平足以胜任指定的工作;(二)遵守经营人危险品手册要求。第一百零五条外国经营人应当确保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按下列要求之一进行培训并合格:(一)外国经营人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大纲或者其他等效文件以及中国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二)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培训大纲以及外国经营人的差异化政策。第一百零六条为了保证知识更新,应当在前一次培训后的24个月内进行复训。如果复训是在前一次培训的最后3个月有效期内完成,则其有效期自复训完成之日起开始延长,直到前一次培训失效日起24个月为止。第一百零七条培训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并随时接受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培训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受训人员姓名;(二)最近一次完成培训的日期;(三)所使用培训教材的说明;(四)培训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五)培训教员的姓名;(六)考核成绩;(七)表明已通过培训考核的证据。
第五节危险品培训机构
第一百零八条制定和实施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者组织可以设立危险品培训机构。无条件设立危险品培训机构的企业或者组织,可以委托依本规定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根据委托方制定并经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培训大纲对其人员进行培训。第一百零九条危险品培训机构开展危险品培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报民航局备案:(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有委托方提供的经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危险品的初训和复训大纲及为委托方设计的培训课程及教材;(三)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教员;(四)具有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和设备。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民航局将危险品培训机构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第一百一十条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培训所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不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第一百一十一条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熟悉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二)从事民航相关业务5年以上;(三)大专以上学历;(四)通过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的培训,并考核优秀;(五)具备相应的授课技能;(六)具备正确理解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规定的英语水平;(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培训所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培训所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其教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熟悉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二)教员是本企业的雇员;(三)从事民航相关业务3年以上;(四)通过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的培训,并考核优秀;(五)具备相应的授课技能并通过评估;(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一十三条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必须且只能在一家培训机构注册,应当至少在24个月内进行授课或者参加复训。第一百一十四条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为学员建立培训记录,该培训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并随时接受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一百四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航空器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参照本规定有关外国经营人的规定执行。第一百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民航局2004年7月12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⑧ 飞机场一般把旅客的购票身份信息保存多久
注意这些信息不是机场保存的,而是在机票定票系统内和航空公司保存的,和机场无关.
至少在一年以上.因为机票购买后没有使用,可以在一年之内再次改签,这样涉及到如果到了一年仍没有使用,必须退票的情况,我们曾经处理过最长时间的退票是一年半之后.旅客的定票信息在系统里可以方便的看到,如果有些信息一般人看不到的话,航空公司的仍人可以看到.至少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查到信息:可以通过提名字查信息,提定票记录查信息,提航班号查信息,提机票号查信息.
⑨ 请问春秋航空航班上乘客的信息会保存多久
一般是航空公司保留,几乎是永久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