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伍证丢了怎么办理退伍军人登记
《退伍证》系退伍军人退伍时由服役部队发放,《退伍证》丢失后,无法补办,只能由当地武装部出具退伍书面证明。
开具退伍证明的流程:
1、带本人身份证和介绍信到当地人武部查调档案
2、如确有记录,可依据退伍档案由当地人武部出具退伍书面证明。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2.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在什么部门需要带什么证件我是农村户口。
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信息登记。
证件或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离退休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残疾军人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因战因公伤残人员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信息采集所需材料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在哪个部门登记退伍信息扩展阅读:
登记对象:
所有退役军人:包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役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职工、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残疾军人。退伍军人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是否在乡、退休、无业、失业、在岗等,均纳入统计范围。
“三属”:含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的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统计三属对象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3. 退伍兵登记去哪里登记
这个没有特别明确的固定地点,一般是直接去县区民政局优抚办或者新成立的退伍军人办公室或者每个街办社区。退役军人信息采集需本人现场登记,登记人如果不在户籍地居住,可在实际居住地异地采集,反映人与居住地街道沟通。
一、服满兵役士兵退伍后,办理手续流程如下:
1.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
2.审查。县(市、区)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协调。协调有关部门下达并落实安置计划。
4.安置。按照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实工作单位,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二、退伍士兵登记时需要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
1. 身份证原件;
2. 户口本原件;
3. 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原件(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 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原件;
5.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的原件;
6. 立功受奖证件原件;
7. 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的原件。
三、退伍军人登记,具体手续如下。
1、持退伍证、非农《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先到当地民政局办理有关手续。
2、去安置办领取《城镇退伍军人户口关系证明》,到入伍前注销户口的派出所,由派出所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经办人手章和户籍专用章,证明户籍已经注销。
3、由退伍军人本人持《户口关系证明》、家庭户口本、退伍证、《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区民政局出具的介绍信前来安置办办理报到手续。
4、持退伍证到入伍所在地区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一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4. 退伍军人登记表在哪里
【法律分析】
正常情况下,如果退伍军人在退伍后安置工作,一般是由工作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保管档案。但是也有很多军人在退伍后没有被安置工作,这样的情况,档案一般就会在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是武装部门存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八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