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房屋拆迁,拆迁方必须公开哪些文件才算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12条对于乡镇一级政府仍有类似的规定,兹不赘述。
综上可知,对于这些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政府是必须依职权主动公开的,被征收人不必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去“折腾”就应能获知这些信息。
接下来,我们重点来看集体土地征收时的信息公开情况,因为相较于有国务院590号令明文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这部分的复杂程度要大得多,存在的问题也更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征地批文)
2. 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告知、确认、听证,此为征地报批前的“三程序”,缺一不可)
4. 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 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两公告一登记”中的两公告)
上述内容,无须被征收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就应当能够看到,否则即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我们再来看提出申请后还能看到些什么。根据《通知》规定,依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后者不一定有,有人申请听证程序才会有)
2. 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 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这项非常重要,很多征地维权复议、诉讼就是围绕它展开的)
5. 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2. 申请征地信息公开都有哪些内容,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加强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市、县要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3. 土地违法申请信息公开有几项内容
征地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征地决定的批准过程、听证事项,以及征地费用的补偿等问题。《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4. 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依法应该公开的信息有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开哪些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市县人民政府政府作出行政决定,将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房屋予以征收并给与补偿安置的行为,征收行为影响着被征收人的根本利益,征收行为中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那么政府在房屋征收中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开哪信息呢?
我们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住建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您作出归纳如下:
第一、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汇总
(六)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七)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八)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九)对未经登记建筑物的调查、处理和认定情况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十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十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三)城乡规划
(十四)专项规划
(十五)各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十六)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办法
第二、被征收人可以依申请获取的公开的政府信息有:
1、征收建设项目的项目批准文件
2、市县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
3、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审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4、有关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的听证资料
5、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6、有关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图纸
掌握了以上信息,您对房屋征收的有关事项已经了解的比较全面了
5. 征地的信息公开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