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息公开申请 多少日回复
行政机关在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最好是当场答复,当场无法答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需要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延长兄碧答复的理由,那么就从申请之日起算,最长答复期限延长到了4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面规定的40个工作日内,但是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超出太多。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都是以生产、生活或者科研的特殊要求才申请公开,提出申请即视为对该信息有特殊需求,没有特殊需求就无需申请公开,有特殊需求政府就应当公开(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而无需提交相关特殊需要的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顷尘伍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雀或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B. 申请对历史信息公开如何处理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如何处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下七步顺序进行,即补不补——是不是——谁负责——有没有——给不给——怎么给——怎么答。具体分述如下:
第一步:补不补,判断是否需要补正。一个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具体来说,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如果申请人的上述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如果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给了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比如某某局长收,或者邮寄给了办公室以外的其他科室,则该申请不是一个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处理。但是,如果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收到后将该申请转交给了办公室,则是一个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应地,答复期限自办公室收到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转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二步:是不是,判断是不是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是我们判断是否是政府信息的依据。从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比如党务信息、司法机关的信息就不属于政府信息。因为党的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并且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第三步:谁负责,判断谁负责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由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定职权。如果本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定行政管理职能,则不负责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二是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要注意的是,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四步:有没有,判断有没有政府信息。这需要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检索,如果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自始至终不曾产生的政府信息,包括需要分析、加工制作的信息以及法律上应当存在却没有制作的,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比如,该依法应当制作却没有制作的法律文书,就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另外,本机关以不存在信息为理由进行答复需慎用,要确实经检索没有,因为一旦发生诉讼,行政机关要负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要证明履行了合理查询、检索相关政府信息的义务,因而要慎用该理由。
第五步:给不给,判断给不给政府信息。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二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三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汇总、分析的,以及内部信息和过程中信息、执法案卷信息、信访举报投诉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四是特殊情况下不给。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但要注意的是,这是指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而言,如果申请人向不同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例如向几十个不同的行政机关申请,这种情况下不算超过合理范围。另外,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六步:怎么给,判断怎么给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七步:怎么答,判断怎么答复申请人。这要分以下七种情况进行答复。一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是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是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是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是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七步法是线性排列的,一定要按照顺序依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