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机场的信息部做些什么工作
信息工作部主要是采集当天的航班信息以及转天的航班计划表为主,在工作中要随时观察航班信息,如有改动,需要及时通知机场指挥中心,再由指挥中心想全机场各个地面保障部门进行联系,是机场的核心部门.
② 飞机场都有什么工作
航空人员分为空勤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
地面人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
(b)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二、空中交通管制员
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资格,并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或者说,在机场、地区空管局等地工作,负责指挥飞机的起降以及飞行过程中的安全指控成天在塔台工作,
三、飞行通信员
飞行通信员是操纵航空器上通信设备,使用各种通信方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完成飞行通信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在飞机正常飞行或出现紧急情况时履行相应的通信程序,使用各类通信设备。
四、乘务员
乘务员是对交通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的概称,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如列车乘务员、公交乘务员、空中乘务员等。
乘务员的主要职责是为乘客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确保旅客出行舒适与安全,并及时处理旅途中的各种突发事件。
五、飞行通信员
飞行通信员是操纵航空器上通信设备,使用各种通信方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完成飞行通信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在飞机正常飞行或出现紧急情况时履行相应的通信程序,使用各类通信设备。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章 航空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2)机场的工程信息部有哪些工作扩展阅读
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章 航空人员
第四十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
第四十二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
空勤人员间断飞行的时间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时限的,应当经过检查和考核;乘务员以外的空勤人员还应当经过带飞。经检查、考核、带飞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③ 机场的各部门的名称是什么以及他们负责的范围是什么
机场监管部门各部门职责:
1、综合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电子政务、财务、人事、法律事务等工作以及党组织建设、纪检、工会等党群工作;承担辖区内民航应急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承担辖区内民航规划、投资、价格监管以及行业统计的相关工作;承担辖区内民航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2、航空安全办公室。按授权,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组织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3、运输处(国防动员办公室)。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秩序、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完成重大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任务;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4、飞行标准处。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乘务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5、航务处。按授权,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程序及各类应急程序的执行情况;负责辖区内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
6、适航维修处。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及维修管理;负责辖区内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管理。
7、机场处。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安全运行、总体规划、净空保护以及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和航油企业安全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8、空中交通管理处。按授权,监督检查辖区内民航空管系统运行和安全状况;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重要飞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等资源的使用状况;承办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等事宜。
9、空防处。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机场公安、安检、消防工作。
(3)机场的工程信息部有哪些工作扩展阅读:
民航各机场公安机关的空防安全职责定位模糊,特别是与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及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空防处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是当前困扰机场公安机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影响了民航安全保卫整体工作的进展。
机场公安机关的空防安全职责界定模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确实阻碍了民航安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对于人们将其主要原因归结为民航公安管理体制的普遍观点,笔者却不敢苟同。当然,这并非否定理顺民航公安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同安全检查管理体制一样,公安行政管理体制一直是困扰我国民航安全保卫工作的障碍。但体制问题与清楚地界定机场公安机关的职责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
机场公安机关的空防安全职责,既不是体制问题,也不是工作机制问题,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民航空防安全内部职责划分的问题。清楚地界定其职能,需要寻求法律依据,从法理的角度逻辑地进行分析。
国外的航空保安管理责任体系,值得我们借鉴,但不是照搬的依据。任何的责任体系,都是从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体系中衍生来的。
显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是存在差异的,例如一些国家的私人保安可以携带枪支,而我们却不同。因此,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它们确定责任的法律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