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哪些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㈡ 政务公开选项中内部管理信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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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嫌案情概览
陕西省某村村民王先生在村内拥有几处房屋。
因项目改造需要,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就征收补偿细节问题,双方迟迟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王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为核实该项目征收的合法性,律师协助王先生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区管委会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包括“一书四方案”以及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材料。
之后,区管委会作出答复,对王先生所申请的项目批准文件予以公开,但对其申请公开的项目申报材料,区管委会认为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对于这种说法,律师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信息公开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应该对拒绝的根据和说明的理由进行举证。本案中,区管委会仅仅告知王先生其申请的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但未举出证据证明该说法成立,如此答复明显不当,已经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之后在律师的协助下,王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撤销区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关于内部信息的内容,责令区管委会对王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法律点评
申请信息公开是核实征收合法性、获取维权证据常用的手段。实践中,有些信息公开机关为了不公开相关信息,采取各种理由搪塞被拆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办呢?
被拆迁人首先要厘清,内部管理信息究竟是指什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当公开的信息。
内部管理信息通常包括会议访谈、记录以及还在起草过程中、未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等。这类信息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未发生法律效力;第二,不会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第三,具有过程性,一般未来还会有最终的文件总括该类信息的精神或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由此可见,内部管理信息是政府机关内部或单位之间交流、研讨等场合下产生的信息,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局性意见。相反,行政机关行使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信息,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不应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本案中,王先生所申请公布的“哗盯一书四方案”,指的是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这些信息直接决定了区管委会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同时对王先生的权利、义务也会产生实际影响,很明显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实践中,这类信息基本上都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综上,以内部管理信息为由拒绝公开“一书四方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律师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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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至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无到有,信息公开走过了许多过去不可想象的道路。从“三公”经费被揭开神秘面纱到政务网站、微博微信遍地开花,从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到突发公共事件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一直在进步。然野芦手而也不能忽视,信息公开的程度与社会的需求之间还是存在差距。例如,一些政府部门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五花八门,“内部信息”无疑就是其中一个挡箭牌。
㈢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区别
主要是实施主体不同,根据《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实施主体有2类,另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政务公开的范围则广得多,人大、检察院、法院、各类党团组织等都涉及。此外,两者在执行依据、主管部门、目的、途径等方面都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