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有哪些
一、 征地 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有哪些? 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有: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有必要支付搜索、复制和邮寄的费用。但是,申请人确有财务困难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可以扣除相关费用。 二、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申请人应被告知并说明理由,如果申请披露的政府信息包含不应披露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申请人可以告知可以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共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人应被告知作出变更和补充。 三、相关内容拓展 征地的信息公开范围包括用地批文、拟征地公告、 征地补偿 方案及征地公告等。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征地部门要及时公布,被征地群众可以通过网上查阅的方式了解相关信息,在公示期内,群众有异议的,应该及时反映出来。土地征收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及时披露信息是至关重要的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土地征用信息宣传工作的通知,积极披露征地信息,进一步规定申请征地的内容、程序和责任。 公告要求及时、全面、自愿地征用土地征用信息,确保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根据征地信息公开申请准确把握征地信息的范围和责任,及时准确的处理。”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今后,土地征用制度将主动向社会公开,如《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计划》、《一书四则》、《征地公告》等。土地征收等。 征地信息的公开是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的申请的。征地信息的公开改变了以往的做法,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各项用地的最新政策以及征地补偿的最新方案等政策能够及时下发,并且做到了透明和及时。群众有任何意见的都可以提出异议,这对于今后征地工作的进一步改善有着非常正面的作用。
B. 土地违法申请信息公开有几项内容
征地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征地决定的批准过程、听证事项,以及征地费用的补偿等问题。《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是一种常态,公民在指定地点和网站可以随时查阅公开的政务信息。譬如,对于政府的征地信息,相关政府机关既应该主动公开,也可以依照公民的申请公开。那么,
申请征地信息公开都有哪些内容?小编为介绍相关政策法规。
申请征地信息公开都有哪些内容,怎么申请?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征地信息的要求是这样的:
(一)加强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市、县要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二)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征地过程中,一些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县应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信息公开。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畅通公开渠道。市、县应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的方式,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载体,建立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的,在收到上级有关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其中“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市、县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办理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借助
信息化手段,建立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查询平台,为群众获取征地信息提供便利。
综上,征地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征地决定的批准过程、听证事项,以及征地费用的补偿等问题。对公民来说,政府征地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需要我们保持时常关注。我们既要关注
申请征地信息公开都有哪些内容,也要关注那些不方便公开的内容,合理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C. 征地的信息公开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