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事诉讼要求提供被告什么身份信息
原告向法院起诉,立案庭在审查起诉时,是否必须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以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要求。对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分歧。有的法院就明确规定必须提供,其作法为:“被告是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或常住人口信息登记卡或暂住人口信息卡;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则应当提供工商局或其他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如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通知单等。对于当事人在立案时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交。否则不予立案。”[1]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一、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立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是起诉的法定条件,其中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应当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也是直接引用“有明确的被告”,未对其作出解释。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明以证实被告确实存在的作法,无疑给原告的起诉增加了一个苛刻的条件,是对法律的狭隘解释。按照法院受理案件的一般理解,受理只是形式审查,应当从宽解释,让原告的起诉顺利进入审判大门,提供司法保护。有学者就认为,“法律要求重点在于‘有’,至于该被告是否必然是正当的被告并未苛求,以理论上讲原告一次性提出正确被告当然好,便万一提不出也不应该妨碍原告行使诉权,因为诉讼中有变更、追加被告之情势,至于法院如何处置起诉则另当别论。”[2]近年来,社会呼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一个重大方向就是针对目前“老百姓打官司立案难”的现状,以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立案审查制度, 降低法院立案的门槛,尽力化解老百姓之间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四次会议上发表工作报告,提出要把解决民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作为重要任务,做好立案和申诉信访接待工作。因此,只要有被告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就属于有明确的被告,无须额外增加其他要求。当然,在当今社会,通讯发达,一般可要求提供被告的电话(但不是必要条件)以便联系。
二、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明有悖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法院为老百姓提供优质、简便、高效的司法服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司法为民要在11个方面下功夫。其中第5个为:“在进一步方面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下功夫,切实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在众多案件中,原告有时很难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如损害赔偿纠纷等,原告何以提供被告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当被告是非自然人时,如果法院不立案,原告的律师也不能到工商局查询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工商局要求律师凭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才能查询相关企业的档案),律师尚且如此,则原告本人或其他代理人更为艰难。故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作为立案条件的作法是强人所难,将把许多原告拒于法律保护之外或迫使原告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物力去寻找被告的身份证明,增大原告的负担,引起原告的不满,损害法院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司法为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