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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哪些

发布时间:2022-03-15 10:07:24

‘壹’ 信息公开要求有哪些

信息公开的规定具体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贰’ 哪些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索引号: 生成时间: 发布机构: 《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一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相关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推荐】【打印】【关闭】

‘叁’ 哪些企业信息必须进行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规定企业信息公示主要包括两面:每都必须报送企业度报告公示信息二随产随公示即信息 具体看第八条要求企业应于每一月一至陆月三0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度度报告并向社公示 设立登记企业自起报送并公示度报告 第九条规定企业度报告内容包括: ()企业通信址、邮政编码、联系电、电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限公司其股东或者发起认缴实缴资额、资间、资式等信息; (五)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中国站及事中国络经营中国店名称、中国址等信息; (七)企业业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外提供保证担保、所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项至第六项规定信息应向社公示第七项规定信息由企业选择否向社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或者其组织查询企业选择公示信息 度报告公示信息关规定接所谓即公示信息相关规定: 第十条要求 企业应自列信息形起二0工作内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公示: ()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限公司发起认缴实缴资额、资间、资式等信息; (二)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取、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质登记信息; (五)受行政处罚信息; (六)其依应公示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应责令其限期履行 希望我答帮助 望采纳谢

‘肆’ 哪些政府信息要公开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

市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伍’ 政府信息公开,哪些是必须,哪些是例外

如何理解“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核心是要厘清哪些是不公开的“例外”情形。依据《条例》,我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解读。
第一个层次,便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从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和谐性来说,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当与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三方面的立法相协调、同步。
如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既制定了《信息自由法》,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又制定了《隐私权法》和《贸易秘密法》,明确政府在公开信息时,不得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和企业的商业利益。
日本在《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之外有《行政机关拥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在政府信息公开时,对个人信息的公开仅限于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开后对个人不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如获得荣誉称号、受到表彰等;另一种是不公开对公共利益会造成危害的信息。
但中国的立法现状,显然还未实现完整性与和谐性:
一是已有计划但还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二是尚无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立法计划;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还只是行政法规,未上升为法律,与其他几部法律之间的法律位阶不对等,影响其法的效力。
我国实践中,上述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还遇到下列实施难点:
一是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因为国家秘密在《国家秘密保护法》中有明确界定,而在地方工作中,还涉及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属于工作秘密的情形,是否也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曾考虑明确工作秘密也列为不予公开的范围,但又担心在实践中会被滥用,最后未作表述,让地方参照国家秘密执行,具体操作难免法律风险。
二是商业秘密的界定问题。因为商业秘密的界定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表述:“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属于经济法调整范畴,已超出了行政法的范畴,不少行政机关认为超出了其业务能力,客观上影响了该不予公开情形的实施。
三是个人隐私的界定问题。个人隐私更是个民法概念,也超出了行政法的范畴,行政机关普遍认为,由其来认定个人隐私,不仅超出了其能力范畴,且法律风险很大。
根据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编写的《通往法治政府之路(2010—2012年研究报告集)》,201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有30.7%的被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人员认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导致应由谁来认定及如何认定难以把握,是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惑。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和英美等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做法,即不以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不予公开的标准,而是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都列入不予公开的范围。
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将个人信息、团体信息列入不公开信息的范围,朱芒教授研究指出,“与个人相关的信息”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可包括个人的思想、信念、身份、地位、健康状况以及其他一切与该个人有关的信息。美国《信息自由法》中豁免公开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医疗信息与类似的信息”,个人信息与医疗信息的含义比较清晰,但“类似的信息”含义较为模糊。
1982年之前,对“类似的信息”的解释比较狭窄。在1982年“美国国务院诉《华盛顿邮报》”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采取从宽解释,认为所有“适用于特定个人”的信息都适用于本类例外。英国《信息公开法》也将“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信息”列入不公开的范围。
笔者因此建议,立法修改时,将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形,表述为:
“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不当影响其市场竞争力的其他财务信息、商业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涉及个人隐私而信息主体不愿公开的政府信息,避免因需要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作出认定而带来的实施难题。
第二个层次,有两种情形是国际上普遍列入不公开的范围,而我国却没有排除的:一是正在形成、研究中的过程性政府信息;二是公开可能影响执法和司法公正的政府信息。
上海市于2004年颁布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将上述两种情形列为免于公开情形的。这是在研究借鉴国际上普遍做法的基础上确定的。
如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把“国家机关和地方公共团体内部或相互之间有关审议、讨论或协议的信息”作为不予公开情形,因为“公开可能对坦率的意见交换、意思决定的中立性造成不当损害、可能产生国民间的混乱、可能不当地给予特定的人利益或不利益。”
英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了25种不予公开的信息,其中涉及过程性信息内容的有三类:损害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内部关系的信息,与政府政策的制定有关的信息,与国王、王室成员及其家族的通信有关的信息。
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在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中,不得向非行政机关当事人公开机关之间或机关内部的备忘录或信件。该规定中包含着讨论程序特权的内容,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享有不公开的豁免特权。
事实上,过程性信息的公开在我国实践中的争议很大,产生的争议案件也最多。在《条例》实施后,面对的诉讼案,首先就是这类过程性信息公开的争议,《条例》实施后的全国第一案就是过程性信息的公开问题。
最后,为解决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11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其中明确:行政机关“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行政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管理信息相类似,为实践中解决这类难题提供了依据。
其实,将过程性信息认定为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在法理上仍是值得探讨的,应当以认定其是政府信息,但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为宜。笔者所要提出的相关立法建议是,
“ 在修订《条例》或者将《条例》上升为法律时,应当将国际上普遍列为免予公开的两种情形:过程性信息和公开可能影响执法和司法公正的政府信息,也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一样列为不予公开的范围。
第三个层次,属于我国特有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两种情形,即“三安全一稳定”和“三需要”。
关于“三安全一稳定”即《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此条款从一开始就产生争议。
争议之一是该条款的自由裁量权太大,缺乏有效的制约。当年上海邀请德国一位参与起草德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议员来作学术交流,其在研究了我国的《条例》后,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条例》第8条关于“三安全一稳定”的规定过于放权,难以约束。对此,上海在制定实施性政府规章时,增设了程序约束,即公开部门认为属于“三安全一稳定”的情形,决定不予公开的,要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以便上级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对认定错误的予以纠正。
争议之二是该条款能否直接执行?在《条例》实施之初,许多地方的人大、法院以及法学专家都认为此条款不能直接引用和执行;理由是,其安排在总则部分,按照立法常理,总则部分一般不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引用,若需要执行的话,应当在后面的分则部分明确条件和禁止行为。
为此,国务院在有关解释中专门明确此条可以直接作为执行的依据。从立法本意来看,此条就是为了解决以往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中因为不够规范而让相对人纠缠于历史遗留问题不放的现象。所以,从本质上来说,本条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另一种表达。

‘陆’ 哪些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究竟哪些信息不是政府信息呢?以下通过实例为您讲解。
实例一
法官提示:咨询≠政府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进一步说,可以从两点进行理解:一是政府信息要有一定的载体,比如文件、电子数据等;二是政府信息应是事先存在的,不是需要加工、制作的。本案中,城管执法局将叶某的桌子扣押,但是这种扣押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不需要制作、保存关于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叶某要求公开“搜走楼下桌子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实质上是以咨询的方式对城管执法局执法行为提出质疑。对于这种情形,建议叶某直接到法院针对城管执法局的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城管监察局所在的区政府或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
实例二
陈某和李某因为口角发生争执,李某将陈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结果为轻伤。某公安局将李某殴打陈某一案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并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但由于证据调取困难,暂时还没有作出立案的决定。陈某认为公安局包庇李某,强烈要求尽快立案。于是,他向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安局公开立案决定书。
法官提示:刑侦信息≠政府信息
同样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公安机关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也具有刑事侦查职能,在其履行刑事侦查职能的时候,公安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本案中,陈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其实属于刑侦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建议陈某向公安局的督察部门、人民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符合自诉条件的话,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实例三
小丁认为某镇政府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他遂向某区监察局举报,要求行政问责,很快得到了回复。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督,他又向区监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区干部离任审计监察方案”。
法官提示:内部信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是对外行为,有的政府行为仅是对内发生效果的,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监察行为。监察,是政府为了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廉政建设而开展的一种内部监督行为,由专门的监察机关来行使监察职责,它的效果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奖惩评价,并不对外产生效果。小丁要求公开的“审计监察方案”,属于监察机关对内行使监督职责产生的内部信息,不是对外行使行政职责产生的信息,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
实例四
小林是一位热心环保的公益人士。虽然身在北京,但是对家乡的环境污染,特别是河流污染情况心忧如焚。于是,趁春节回乡之际,他向家乡的县环保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县“向河流中超标排放工业污水的企业名单”,目的是要以此督促政府加强环境保护。
法官提示:需“加工”信息≠政府信息
小林关心公益事业的精神值得赞赏,但是他的做法却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前面说过,政府信息应当是事先存在的,不是需要加工、制作的信息。虽然,环保局具有对超标排放工业污水的企业进行检查监督的职责,但是制作、保存此类的企业名单,却不是环保局的职责,因为企业的超标排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可能全部掌握,制作名单无疑是无用之举。

如果非要拿出小林希望得到的名单的话,环保局必须进行加工、制作、分析、汇总才能拿出,显然这超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建议小林针对个别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直接向环保部门进行举报,甚至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以实现自己的公益目标。
实例五
陈某是某村的村民。今年初,某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对村集体土地进行调整,要求部分多占多用集体土地的村民腾退土地,其中包括陈某。陈某不服,认为村委会组织的村民代表会议程序违法,受到个别人员的操纵,要求乡政府予以纠正。为了证明其主张,陈某向乡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
法官提示:村务信息≠政府信息
陈某混淆了村务信息和政府信息的区别。村务信息是指村民自治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比如村委会财务开支状况、土地承包情况等。我国实行村民自治,村集体不是一级政府,而是一个自治组织。所以,在村民自治活动中产生的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不过,值得提醒的是,如果陈某有证据证明乡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获取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那么乡政府仍有公开的义务。
实例六
吴某的父亲吴老先生是着名的书画收藏家。“文革”期间,吴老先生受到错误的批判,其收藏的字画被查抄没收。“文革”结束后,吴老先生被平反,部分字画予以发还,但仍有部分字画遗失。吴老先生去世前嘱托吴某尽力搜寻。由于时间久远,吴某苦寻不着,遂向某市文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当年查抄字画的清单。文物局告知吴某,该清单早已移交档案馆。
法官提示:移交档案信息≠政府信息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渐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档案工作系统,1987年还专门制定了《档案法》。《档案法》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凡是移交档案馆的档案,均应当按照《档案法》规定的时限向公众开放。公众对于开放的档案,可以查阅利用。因此,文物局移交档案的行为,符合《档案法》的规定,并无不当。移交后的查抄清单,即属于历史档案,不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因此,吴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建议其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向档案馆申请利用。

‘柒’ 企业信息公示 要有哪些内容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企业信息公示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每年都必须报送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二是随时产生随时公示的即时信息。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7)企业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哪些扩展阅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捌’ 企业信息公开指南及公开目录怎么写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公地址、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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