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问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必须披露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
㈡ 股票披露年报有哪些信息(必要信息和特殊信息)
上市公司年报都包含哪几项内容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由公司简介、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股东情况介绍、股东大会简介、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财务会计报告等基本标准部分组成。
股票年报对股票有影响吗?
在A股实际交易方面年报对个股是有所影响的。要知道2年年报连续亏损(净利润为负),上市公司的股票就会被冠上ST(特别处理的股票,涨跌停限制为5%)。上市公司3年年报连续亏损就会被冠上_ST(有_市风险的股票)。ST个股在市场中的热度是较低的,投资者关注较少,涨幅同比其他个股概率较小。
在市场在“牛市”行情当中,上市公司的年报亮眼是可以吸引市场资金的关注,也会一种市场炒作依据。上市公司的年报同样也是市场中的“照妖镜”,例如:2019年年后疯狂上涨的安控科技涨幅最高185%左右,但安控科技预计2018年年报净利润为-4.96亿元,同比下降567.27%,该消息公布之后股价大幅度下跌调整。
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的年报必须在1-4月内公布,如果上市公司迟迟没有公布年报信息,那么该上市公司市场风险度较大或者年报涉及虚假等问题也会对个股风险度增加,投资者就需要注意。
总体来说,上市公司的年报对投资者和市场都是很重要的,如果投资者根据年报情况进行投资时,一定要注意市场情况、机构意愿、隐匿题材、整体趋势等等。不要盲目轻信市场中单一信息或者指标去交易,但是可以多关注年报优质的上市公司股票。
股票年报分析
一、普通股每股净收益
普通股每股净收益是本年盈余与普通股流通股数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一般为:普通股每股净收益=净利润/发行在外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
在公司没有优先股的情况下,该指标反映普通股的获利水平,指标值越高,每一股份所得的利润越多,股东的投资效益越好,反之则越差。
二、股息发放率
股息发放率是普通股每股股利与每股净收益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股息发放率=(每股净利/每股净收益)×100%。
该指标反映普通股股东从每股的全部净收益中分得多少,更直接地体现了当前利益。一般说来,处于成长阶段的公司股息发放率低一些,而大型蓝筹股公司的股息发放率高一些。
三、普通股获利率
普通股获利率是每股股息与每股市价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普通股获利率=(每股股息/每股市价)×100%。
获利率又称股息实得利率,是衡量普通股股东当期股息收益率的指标。该指标在用于分析股东投资收益时,分母应采用投资者当初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格;在用于对准备投资的股票进行分析时,则使用当时的市价。这样既可揭示投资该股票可能获得股息的收益率,也表明出售或放弃投资这种股票的机会成本。
四、本利比
本利比是每股股价与每股股息的比值。计算公式为:本利比=每股股价/每股股息。
本利比是获利率的倒数,表明目前每股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每股股息的几倍,以此来分析股价是否被高估以及股票有无投资价值。
五、市盈率
市盈率是每股市价与每股税后净利的比率,亦称本益比。计算公式为:市盈率=每股市价/每股净利。
该指标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反映投资者对每元净利所愿支付的价格。这一比率越高,意味着公司未来成长潜力越大,公众对该股票的评价也越高。但在市场过热、投机气氛浓郁时,常有被扭曲的情况,投资者应特别小心。
六、投资收益率
投资收益率等于公司投资收益除以平均投资额的比值。用公式表示为: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期初长、短期投资+期末长、短期投资)÷2)×100%。
该指标反映公司利用资金进行长、短期投资的获利能力。
七、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是净资产除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的比值。用公式表示为:每股净资产=净资产/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其中"净资产"是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之差。该指标反映每股普通股所代表的股东权益额。对投资者来讲,这一指标使他们了解每股的权益。
八、净资产倍率
净资产倍率是每股市价与每股净值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净资产倍率=每股市价/每股净资产。
该指标表明股价以每股净值的若干倍在流通转让,评价股价相对于净资产而言是否被高估。净资产倍率越小,说明股票的投资价值越高,股价的支撑越有保证;反之,则投资价值越低。这一指标同样是投资者判断某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
12.企业财务比率综合分析
财务比率分析是同一张财务报表的不同项目之间,或两张不同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有关项目之间,用比率来反映它们的相互关系,以求发现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据以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
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等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并且上市公司需要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会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㈣ 财务年报中有哪些基本信息
(一)重要提示
该信息主要供投资者判断这份年报总体的可信度问题。首先是董事会和董事的声明,如果有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存在异议,他必须另行作出声明。
其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投资者应引起警觉。
(二)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这些数据主要代表了公司的总体经营状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投资者可以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以较快地判断出公司的基本状况。
(三)公司治理结构、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苏州捷梯教育提醒您,这部分信息主要表明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及相互之间的运作是否规范,公司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是否充分考虑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股本及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变动以及前10名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四)董事会报告
其主要内容有: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情况,经营中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盈利预测与利润实现数差异的原因,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新年度的经营计划,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等。投资者能够从中获得有关公司的大量信息。
(五)监事会报告
从这里投资者可以看到监事会是否履行了各项职权和义务,是否充分行使了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是否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等信息。
(六)重要事项
这是十分重要的信息,包括: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期内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受中国证监会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七)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主要是《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它提供给投资者的是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数据以及对重要数据的说明和计算依据等。
㈤ 股权及所有人信息应涵盖哪些内容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
股权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受益权
投资受益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或所持股份向公司要求分配盈余的权利,这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了股东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受益权。
公司能够分配的红利只能是累积的实现利润(accumulated realised profit),这是资本维持制度在公司分配制度中的体现。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如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263条(3)和第270条(2)都规定了公司的分配红利只能是公司账目报告中的累积实现利润,该法还规定,公司在分配红利前须先弥补亏损。公司的资本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项目和范围,将公司的资本用于红利分配是一种违法行为。该法第277条(1)规定,任何收到红利的股东,如果他知道,或以合理推测应该知道他所得红利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他必须将所得部分返还给公司。该法还规定,董事应对知道的用资本进行的红利分配的返还负连带责任。
2.表决权
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由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公司章程的修改等。而在股东会决定这些重大事项时,都是以一定比例的表决权的通过为前提的,而表决权的多少是和股权比例相对应的。如法国《民法典》第1843—2条规定,每个股东在公司资本中的权利,与其在成立公司时或公司存在期问的出资成正比。法国《公司法》第58条规定,每个股东有权参加决定,并拥有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相等的票数。
3.选举管理的权利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并不参加公司的管理,公司的管理是由董事会实施的,所以选举董事是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分别规定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这一做法在世界各国公司法中几乎少有例外。
4.公司经营建议权或质询权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是我国《公司法》对这一股东权有待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使其具备操作性。第一,应明确该项权利是单独股东权还是少数股东权;第二,应明确行使该项权利的时间,是在任何时候还是仅在股东大会上;第三,明确董事对股东行使该项权利时所取的态度。
5.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我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前20天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6.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尽管对于不同形式的公司的出资或股份的转让有不同的法定条件,但是股东原则上具有转让出资的权利。
7.剩余资产分配权
股东的剩余资产分配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资产有分配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前提是公司的净资产在清算时大于公司的债务。我国《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8.优先认股权
股东的优先认股权包括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和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第35条给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转让出资时的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在股份公司中并不存在。
对于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有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直接以立法给予股东有优先认购的权利。我国台湾的公司法也采取这样的做法。有的国家(如日本、奥地利、挪威)则将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购权委由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给予规定。我国《公司法》采取了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同的做法。《公司法》第33条明确给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发行新股时的优先认购权,对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38条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是否有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
9.诉权
诉权是指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其股权。股东在公司法律制度下的诉权有两种: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1)所谓直接诉讼(direct suit),是指股东个人或数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损害人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了这一权利。但是仅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诉讼,但这一规定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所谓派生诉讼(derivative suit)也称代表诉讼(representative suit)、间接诉讼(indirect suit)、第二级诉讼(secondary action),是指在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损害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损害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损害,赔偿公司损失。如日本《商法》第267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①任何持有股份6个月以上的股东,可以当面请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②当公司在请求日起30天内未提起诉讼,该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③有紧急情况会导致公司难以恢复的损失时,该公司可以无须等到30天以后,就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尚没有对派生诉讼作出规定,这也是我国《公司法》有待完善之处。这类规定也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所急需。在我国,控股股东或董事、经营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利的情况是十分严重的。
股权的分类
1.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根据股权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即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即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方可行使。少数股东权是公司法为救济多数议决原则的滥用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即尽量防止少数股东因多数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3.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