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么删除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启信宝上的历史被执行人,失信信息
一、企查查怎么删除历史被执雀亮行人?2. 启信宝是什么
查询企业的工商信息、法院判决信息、关联企业信息、失信信息、司法拍卖信息的一款工具。
模式简介:
启信宝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100家网站提取官方数据,所有数据由国家公开发布在网络上,为用户提供搜索查询功能。
查询方式包括:企业工商信息、法院判决信息、关联企业信息、失信信息、司法拍卖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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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简介:
1、跨平台展示:支持跨终端的数据分析与展示,提供丰富的交互效果,支持多设备协同分析、展示。
2、风险提示:支持关注企业变更的提醒推送,所关注的企业发生工商信息的变更,可实时推送,以便用户洞察风险、及时响应。
3、报告:支持报告和工商报告打印、多格式导出,具备强大的官方信息背书,有效减少工作流程。
3. 请问我公司的诉讼已解决两年多了,可天眼查上信息还存在,怎么删除
一般来说不可以删除,该软件记录的都是公司的真实有效信息。天眼查的数据来源于政府网站的公开数据,公开数据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版权局。也就是说,可以在天眼查找到的公司信息,都可以在这些政府网站上查询。
拓展资料:
天眼查是商业查询平台。天眼查是以公开数据为切入点、以关系为核心的产品,在帮助传统企业或个人降低成本、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提供了产品化的解决方案。
天眼查是商业查询平台。天眼查是以公开数据为切入点、以关系为核心的产品,在帮助传统企业或个人降低成本、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提供了产品化的解决方案。例如,银行或金融担保机构可通过天眼查所提供的信息查询及关系挖掘服务,高效率获取更多更全面可靠的借贷企业的经营状况信息,以确保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为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提供高效、可靠的线索查询渠道,优化信息求证方式。
天眼查已收录了全国近3亿家社会实体信息(含企业,事业单位,基金会,学校,律所等),包含上市信息、企业背景、企业发展、司法风险、经营风险、经营状况、知识产权等300多种数据维度 。
4. 已经被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信息可以申请删除吗案件已经于半年前结案
可以申请删除。但能不能删除就由法院审查后再处理。
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不应当公示的情形时,您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属于应当公示的判决,您可以申请法院将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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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亮贺银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拍中、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敬宴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