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多久予以答复
法律分析: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⑵ 信息公开申请 多少日回复
行政机关在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最好是当场答复,当场无法答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需要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延长兄碧答复的理由,那么就从申请之日起算,最长答复期限延长到了4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面规定的40个工作日内,但是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超出太多。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都是以生产、生活或者科研的特殊要求才申请公开,提出申请即视为对该信息有特殊需求,没有特殊需求就无需申请公开,有特殊需求政府就应当公开(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而无需提交相关特殊需要的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顷尘伍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雀或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⑶ 信息公开申请期限是多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返兄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⑷ 政府信息公开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 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早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皮森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