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有房权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在国土局查不到档案怎么办
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早搏,但土地使用证在国土局查不到档案。可以到当地陆桥祥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重新补办不动产权证,消态确因档案丢失的,可以重新申请登记予以补发。
② 怎样去国土局查土地信息
法律主观:
土地证登记查询方法:
1、到当地国土部门土地登记机关查询,自然人可凭自己的身份证查首弯询土地宗地的登记情况。
2、系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证中心,申请调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相关内容即可。
查询土地拍卖信息如下:
1、到国土资源局的查询管理中心查询。因为土地拍卖一般都是土地交易中心委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的。因此可以到国土资源局的查询管理中心进行土地拍卖信息的查看。
2、到土地利用管理处查看。一般土地拍卖前都会到土地利用管理处进行登记,成交后还需进行备案。所以可以到当地土地利用管理处进行土地拍卖信息的查看。
3、登录相关的当地官网进行查看。现在是一个互联网极其发达的信息时代,选择网络是当下流行的趋势,也是最方便的选择,因此查询者可以到网上进行土地拍卖信息的查询。
以上三种方式是土地拍卖信息查询的常用方式,具体选择哪一种可以依据自己所要查询的范围及实际情况决定。
法律客观:
《土地登记规则》
第五条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型芹答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
根据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性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卜慧建设用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三条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使用证书。
③ 国土局拍完照4-5天了没有消息是咋回事
国土局拍完照4-5天没有消息是因为处理有些繁杂。国土局拍完照需要调查和审批,所以处理过程会唤晌有些慢,可以去国土局先了解一下办理时限,超过一定时间还没有消息,可以直接联系当地国土局衡坦查询情况。咐链桐
④ 我有房权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在国土局查不到档案怎么办
一般房屋只要有房产证就行了,土地使用证是房产证的附属,所以你在国土烂清局是查不到的,因为国土局是没有住户土地使用证的档案的,逗闹或者说土地使用证可有山历罩可无
⑤ 那如果土地纠纷国土资源不给予处理怎么办呢
可以向政府部门反映,或者向国土资源局上一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诉。
⑥ 农村宅基证在乡政府土地办有存根,县土地局却没有档案,无任何信息可察,怎么办
请问你的宅基地是什么时候交钱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你问题中的存根是缴纳土地使用罚款的收据存根吗?你自己手上还有收据存票吗?县里没有档案,说明你的土型手地使用证申请手续没有上交到县国土局。这种情况下,你要去找你们乡政府土管所沟通,重新办理申轿租基办土地使用证的相关手续。因为你已经交过批地的钱,乡政府也有你的存根,所以你在申请的时闭谨候不需要重新交钱了。如果你自己没有票据,那你可以去乡政府土管所要求开一张已交钱的证明,证明上注明存根编号和姓名。如果觉得有帮助,就采纳了吧。
⑦ 国土局查不到土地证怎么办
很多年前在土地局办的土地证在网上查不到,建侍唯议直接去相关部门咨询,并且拿上正规证件和当初办理的耐谈掘手续去昌核相关部门去查验一下。
⑧ 国土局查不到土地证怎么办
法律分析:1、土地证过户找不到原户主的,最好的办法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再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2、土地证的过户,必须有原产权人(原户主)的配合协助,没有原产权人协助的,土地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因原产权人已找不到,所以原产权人不可能履行其协助义务。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由司法强制取代原产权人的协助履行,因此,起诉就成了首选办法。
3、因原产权人已找不到了,所以起诉后,法院应当举绝通过公告送达诉状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段喊一登记制度。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正燃姿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⑨ 宅基地档案土地局不给查怎么办
查看宅基地原始档案,需携带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土地管理办公室查看宅基地档案。缴纳查历源询费后,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其他地方的户籍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办公室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肢饥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