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披露是什么意思解释
披露的意思:发表;公布。
读音:pī lù。
引证:《后汉书·蔡邕传》:“以邕经学深奥,故密特稽问,宜披露失得,指陈政要,勿有依违,自生疑讳。”
唐·陈子昂《安宗子科》:“披露肝胆,不知忌讳,实战实惶。”
唐·李德裕《代李丕与郭谊书》:“若不披露赤诚,实负姻好。”
前蜀·杜光庭《胡贤常侍安宅醮词》:“请灵寳符文,按太玄科典,降延真圣,披露恳诚。”
披露造句
1、今天的报纸披露了这件事情的真相。
2、记者披露了会谈的内容。
3、它们形成了少数投资者利益的不断下降,监管和同行压力的结合,强制使得出现更多的信息披露。
4、女方往往把自己放在弱势位置,更会大胆的把男方变心或有外遇披露出来,公之于众,以博得大家的同情。
5、新闻媒介披露了这同一天同幢楼里发生了两起凶杀抢劫案,真是骇人听闻啊源慧!
6、这些披闭春露出的文件让记者们如获雹态答至宝。
Ⅱ 信息披露是什么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披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Ⅲ 什么是信息披露
法律分析: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与证券有关的信息的行为。信息披露的内容有:首次信息披露(如: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重大事件临时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Ⅳ 信息披露是什么意思如何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或者机构向公众披露有关自身的信息,以便公众了解企业或者机构的情况,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信息披露是企业或者机构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桥梁,是企业或者机构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是企业或者机构与公众之间的誉大信任建立。
要进行有效的信庆悉竖息披露,首先要明确信息披露的目的,即披露信息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让公众了解陆肢企业或者机构的情况,还是为了让公众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还是为了让公众更好地参与企业或者机构的管理。其次,要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即披露哪些信息,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再次,要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即披露信息的方式是什么,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杂志、网络等方式,还是通过其他方式,比如会议、讲座等。最后,要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即披露信息的时间是什么,是在企业或者机构发生重大事件时,还是在企业或者机构定期发布信息时,还是在企业或者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
总之,要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首先要明确信息披露的目的、内容、方式和时间,其次要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后要及时发布信息,及时回应公众的疑问,以建立企业或者机构与公众之间的信任。
Ⅳ 信息披露什么意思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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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意思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招待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第四类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Ⅶ 会计报表中的披露是什么意思,应如何理解
会计报表中的披露就是由当事者有意的公开一些事,以公开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信息使用者。
披露
【拼音】[ pī lù ]
【解释】发表;表露
【出自】唐柳宗元《零陵三亭记》:“宿蠹藏奸,披露首服。”
【释义】积久的弊政隐藏着坏人,终于暴露出来了。
(7)基本信息披露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近义词】表露、败露
【反义词】隐瞒、隐藏
1、表露
【拼音】[ biǎo lù ]
【解释】流露;显示。
【出自】现代作家 范长江《陕北之行》:“他有一双精神而朴质的眼睛,黑而粗的须发,现在虽然已经剃得很光,他的皮肤中所藏浓黑的发根,还清晰的表露在外面。”
2、隐藏
【拼音】[ yǐn cáng ]
【解释】藏起来不让发现
【出自】民国 鲁迅 《书信集·致胡今虚》:“你说我最近二三年来,沉声而且隐藏,这是不确的。”
Ⅷ 信息披露的解释是什么
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发布主体将信息向外界发布。
现在统一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已成为各国基金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一般讨论的基金信息披露通常是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基金的经营情况、投资组合以及各类财务报表等材料,以便提示投资者基金的投资风险,引导投资者作出相应的决策,使监管当局更好地实施基金监管。
信息披露对象:
拆借市核仔旅场成员信息披露对象为已完成交易联网开户戚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改凳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证券市场中,基金持有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为了减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不透明性、合理评价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基金的运行情况,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对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Ⅸ 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有哪些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其作用如下:
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编辑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 信心,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在基金运作过程中,通过充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历史业绩和风险状况等信息,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评价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了解基金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承诺,从而判定该基金产品是否值得继续持有。与此同时,潜在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对基金价值进行理性分析,进而进行投资选择。
(2)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 “买者自慎”。它可以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3)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由于现实中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无法对基金进行有效甄别,也无法有效克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高效率的基金无法吸引到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不能形成合理的资金配置机制。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迫使隐藏的信息得以及时和充分的公开,从而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带来的低效无序状况,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4)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得以传播,那么市场上便会充斥着各种猜测,投资者可能会受这种市场“噪声”的影响而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甚至给基金运作带来致命性打击,这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Ⅹ 信息披露什么意思
信息披露制度亦称“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公布其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规定。可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领填报 “有价证券申报书”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证券发行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后者是指以填报 “有价证券报告书”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及某些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的证券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向社会公布该重大事件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一)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着影响; (二)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五)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七)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着影响; (十)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实;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三)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
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所提交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投资人查阅。 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