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么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您好,
一、什么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已经被取消,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1、犯罪主体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
a.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授权的企事业组织;
b.金融单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金融部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财物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机构);
c.电信单位是指电信部门及其营业机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卫通及其营业机构);
d.交通单位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部门和单位(各级铁路局、站、公司,公路运输公司,水上运输公司,海上运输公司,航空运输公司及其各级营业机构);
e.教育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图书馆等承担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
f.医疗单位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客观方面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反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a.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b.违反信息控制人单方承诺或者特定行业规范承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保护的,不构成本罪。
(2)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为:
a.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价格卖与他人,自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b.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守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为(不包括自己使用的行为)。
(3)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较多,获利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3、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一。研究犯罪客体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我们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定罪和量刑。
我国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即将其第七条的内容归置在刑法典十大犯罪客体之一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而我国的十大犯罪客体是按照同类客体的原理进行区别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但它不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是犯罪直接客体,直接客体是研究犯罪客体的重点,它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同时它也是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本条所反映的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即本条的犯罪直接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何谓个人信息权?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所有者对其个人信息自由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请求权?
(2)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
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具体内涵,法条并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加之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还没有出台,使得本条的具体司法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学界对个人信息的内涵有着各种不同的看法,典型的有
①“公民个人信息 ,一般包括姓名、住址、电话 (包括手机用户信息 )、身份证号、个人身份或房地产权证件复印件、个人履历、病史等。总之 ,凡是未经本人许可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要求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一切个人信息均可成为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②“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 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广泛 ,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 ,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
在总结一些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覆盖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智力以及个体、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一般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血型、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病史、电子邮件、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等。
Ⅱ 盗取个人信息是什么行为这种犯罪会怎么判刑
盗用他人信息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违法行为;属于侵犯个人隐私行为。
解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
盗取个人信息的判刑根据情节而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取个人信息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补充材料: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Ⅲ 盗用他人信息属于什么罪
非法盗取个人信息可能会定义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能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等。郑轿裤
二、什么喊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认定要件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要件:
①主体资格适格
②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③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
④违反国家规定
⑤情节严重
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
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帆裂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③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Ⅳ 请问黑客是什么样的人呢
黑客最早源自英文hacker,早期在美国的电脑界是带有褒义的。但在媒体报导中,黑客一词往往指那些“软件骇客”(software cracker)。黑客一词,原指热心于计算机技术,水平高超的电脑专家,尤其是程序设计人员。但到了今天,黑客一词已被用于泛指那些专门利用电脑网络搞破坏或恶作剧的家伙。对这些人的正确英文叫法是Cracker,有人翻译成“骇客”。
目录
定义
黑客由来
黑客守则
组成
归宿
存在的意义
联系与区别
历史上着名的黑客
着名黑客事件
着名黑客黑客列表姿郑歼
凯文米特尼克
“两高”司法解释
电影黑客定义
黑客由来
黑客守则
组成
归宿
存在的意义
联系与区别
历史上着名的黑客
着名黑客事件着名黑客
黑客列表 凯文米特尼克“两高”司法解释电影黑客展开 编辑本段定义
精通各种编程语言和系统,泛指擅长IT技术的人群、计算机科学家。“黑客”一词是由英语Hacker音译出来的。他们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而产生成长。 。黑客所做的不是恶意破坏,他们是一群纵横于网络上的技术人员,热衷于科技探索、计算机科学研究。在黑客圈中,hacker一词无疑是带有正面的意义,例如system hacker熟悉操作系统的设计与维护;password hacker精于找出使用者的密码,若是computer hacker则是通晓计算机,可让计算机乖乖听话的高手。
关于黑客的漫画(11张)根据开放原始码计划创始人Eric Raymond对此字的解释,hacker与cracker是分属两个不同世界的族群,基本差异在于,hacker是有建设性的,而cracker则专门搞破坏。 hacker原意是指用斧头砍材的工人,最早被引进计算机圈则可追溯自1960年代。加州柏克莱大学计算机教授Brian Harvey在考证此字时曾写到,当时在麻省理工学院中(MIT)的学生通常分成两派,一是tool,意指乖乖牌学生,成绩都拿甲等;另一则是所谓的 hacker,也就是常逃课,上课爱睡觉,但晚上却又精力充沛喜欢搞课外活动的学生。 这跟计算机有什么关系?一开始并没有。不过当时hacker也有区分等级,就如同tool用成绩比高下一样。真正一流hacker并非整天不学无术,而是会热衷追求某种特殊嗜好,比如研究电话、铁道(模型或者真的)、科幻小说,无线电,或者是计算机。也因此后来才有所谓的computer hacker出现,意指计算机高手。 对一个黑客来说,学会编程是必须的,计算机可以说就是为了编程而设计的,运行程序是计算机的唯一功能。对了,数学也是不可少的,运行程序其实就是运算,离散数学、线性代数、微积分等! 黑客一词在圈外或媒体上通常被定义为:专门入侵他人系统进行不法行为的计算机高手。不过 这类人士在hacker眼中是属于层次较低的cracker(骇客)。如果黑客是炸弹制造专家,那么CRACKER就是恐怖分子。 现在,网络丛侍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Cracker,他们只会入侵,使用扫描器到处乱扫,用IP炸弹炸人家,毫无目的地入侵,破坏着,他们并无益于电脑技术的发展,反迹冲而有害于网络的安全和造成网络瘫痪,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编辑本段黑客由来
黑客最早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最早的计算机于1946年在宾夕法尼亚大学诞生,而最早的黑客出现于麻省理工学院,贝尔实验室也有。最初的黑客一般都是一些高级的技术人员,他们热衷于挑战、崇尚自由并主张信息的共享。 1994年以来,因特网在全球的迅猛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方便、自由和无限的财富,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都越来越网络化,并且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娱乐的一部分。可以说,信息时代已经到来,信息已成为物质和能量以外维持人类社会的第三资源,它是未来生活中的重要介质。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因特网技术的迅速发展,黑客也随之出现了。
编辑本段黑客守则
(以下守则献给那些既要当那啥子又要立牌坊的黑客) 1、不恶意破坏任何的系统,这样只会给你带来麻烦。恶意破坏他人的软件将导致法律责任,如果你只是使用电脑,那仅为非法使用!注意:千万不要破坏别人的软件或资料! 2、不修改任何的系统档,如果你是为了要进入系统而修改它,请在达到目的后将它改回原状。 3、不要轻易的将你要hack的站台告诉你不信任的朋友。 4、不要在bbs上谈论你hack的任何事情。 5、在post文章的时候不要使用真名。 6、正在入侵的时候,不要随意离开你的电脑。 7、不能入侵军队、公安、政府机关主机。 8、不要在电话中谈论你hack的任何事情。 9、将你的笔记放在安全的地方。 10、想要成为hacker就要学好编程和数学,以及一些TCPIP协议、系统原理、编译原理等知识! 11、已侵入电脑中的帐号不得清除或涂改。 12.不得修改系统档案,如果为了隐藏自己的侵入而做的修改则不在此限,但仍须维持原来系统的安全性,不得因得到系统的控制权而将门户大开! 13.不将你已破解的帐号分享于你的朋友。
编辑本段组成
到了今天,黑客已经不是象以前那种少数现象,他们已经发展成网络上的一个独特的群体。他们有着与常人不同的理想和追求,有着自己独特的行为模式,网络上现在出现了很多由一些志同道合的人组织起来的黑客组织。但是这些人从什么地方来的呢?他们是什么样的人?其实除了极少数的职业黑客以外,大多数都是业余的,而黑客其实和现实中的平常人没有两样,或许他就是一个普通的高中在读的学生。 有人曾经对黑客年龄这方面进行过调查,组成黑客的主要群体是18-30岁之间的年轻人,大多是男性,不过现在有很多女生也加入到这个行列。他们大多是在校的学生,因为他们有着很强的计算机爱好和时间,好奇心强,精力旺盛,等使他们步入了黑客的殿堂。还有一些黑客大多都有自己的事业或工作,大致分为:程序员、资深安全员、安全研究员、职业间谍、安全顾问等。当然这些人的技术和水平是刚刚入门的“小黑客”无法相比的,不过他们也是从这步一点点的走过来的。
编辑本段归宿
我们以前提到了黑客组成的主要群体是年轻人,事实上也是如此。现在在网络上很难见到三十岁以上的老黑客了,许多黑客一般在成家以后都慢慢的在网络上“消失”了。这些人到什么地方去了呢?他们为什么要走?其实这些很容易理解,随着年龄的增长、心智的成熟,年轻时候的好奇心逐渐的脱离了他们,他们开始步入稳重期,生理上的体力和精力也开始下降,不象以前那样怎么熬夜,怎么做都不知道累的时候了。比如开始有了家庭的负担,要为生计和事业奔波。因为黑客这个行业,只有极少数是职业黑客,有很多还是业余的,他们做事等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是没有报酬的。所以当他们上些年纪以后“退出江湖”是理所当然的。当然有很多人对他们的黑客事业的兴趣也会执着一生。黑客在退隐以后一部分可能会去做安全行业,成为安全专家、反黑客专家,继续研究技术。也有一部分人会去做一些与黑客毫无关系的事业。
编辑本段存在的意义
黑客存在的意义就是使网络变的日益安全完善,然而,也可能让网络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 哪些人是黑客? 肖克莱是黑客,因为他发明了晶体管,然后才有集成电路,才能有我们现在的PC。 布尔是黑客,他的布尔代数理论是整个数字化时代的前提,只要有二进 冯诺伊曼
制就离不开布尔代数。 冯诺伊曼是黑客,因为他构建了计算机模型。 Bjarne Stroustrup是黑客,因为他创立了C++,使得更多的人可以用这种划时代的语言来控制计算机。 LINUS是黑客,因为他编写了LINUX操作系统。 香农是黑客,因为他创立了信息论。 文顿·G·瑟夫和罗伯特·E·卡恩是黑客,因为他们创造了TCP/IP协议,使得互联网成为可能。 …… 当你心潮澎湃下定决心准备当黑客的时候,最好三思而后行,因为只有两条路:成为横绝一世的大师?或者成为驴?(因为在目前,从某种意义上讲黑客这个词已经被很多驴丑化了,所以不得不考虑被丑化的后果)。
编辑本段联系与区别
黑客,最早源自英文hacker,早期在美国的电脑界是带有褒义的。他们都是水平高超的电脑专家,尤其是程序设计人员,现在算是一个统称。 红客,维护国家利益代表中国人民意志的红客,他们热爱自己的祖国,民族,和平,极力的维护国家安全与尊严。 蓝客,信仰自由,提倡爱国主义的黑客们,用自己的力量来维护网络的和平。 白客,又叫安全防护者,用寻常话说就是使用黑客技术去做网络安全防护,他们进入各大科技公司专门防护网络安全。 灰客,亦骇客,又称破坏者,他们在那些红、白、黑客眼里是破坏者,是蓄意毁坏系统,恶意攻击等等一系列的破坏手段。 在中国,人们经常把黑客跟骇客搞混。实际区别很大。
编辑本段历史上着名的黑客
1. Kevin Mitnick 凯文·米特尼克(Kevin David Mitnick,1964年美国洛杉矶出生),有评论称他为世界上“头号电脑骇客”。这位“着名人物”现年不过47岁,但其传奇的黑客经历足以令全世界为之震惊。 2. Adrian Lamo 艾德里安·拉莫(Adrian Lamo) Adrian Lamo:历史上五大最着名的黑客之一。Lamo专门找大的组织下手,例如破解进入微软和《纽约时报》。Lamo喜欢使用咖啡店、Kinko店或者图书馆的网络来进行他的黑客行为,因此得了一个诨号:不回家的黑客。Lamo经常发现安全漏洞,并加以利用。通常他会告知企业相关的漏洞。 3. Jonathan James 乔纳森·詹姆斯(Jonathan James),历史上五大最着名的黑客之一。 16岁的时候James就已经恶名远播,因为他成为了第一个因为黑客行径被捕入狱的未成年人。他稍后承认自己喜欢开玩笑、四处闲逛和迎接挑战。 4. Robert Tappan Morrisgeek. Robert Tappan Morrisgeek.美国历史上五大最着名的黑客之一。 Morris的父亲是前美国国家安全局的一名科学家,叫做Robert Morris。Robert是Morris蠕虫病毒的创造者,这一病毒被认为是首个通过互联网传播的蠕虫病毒。也正是如此,他成为了首个被以1986年电脑欺骗和滥用法案起诉的人。 5. Kevin Poulsen 凯文·普尔森,全名凯文·李·普尔森(Kevin Lee Poulsen),1965年出生于美国的Pasadena。他常使用马甲“Dark Dante(黑暗但丁)”作案,因攻击进入洛杉矶电台的KIIS-FM电话线而出名,这也为他赢得了一辆保时捷。 Jargon File中对“黑客”一词给出了很多个定义,大部分定义都涉及高 Robert Tappan Morrisgeek.
超的编程技术,强烈的解决问题和克服限制的欲望。如果你想知道如何成为一名黑客,那么好,只有两方面是重要的。(态度和技术) 长久以来,存在一个专家级程序员和网络高手的共享文化社群,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几十年前第一台分时共享的小型机和最早的ARPAnet实验时期。这个?文化的参与者们创造了“黑客”这个词。黑客们建起了Internet。黑客们使Unix操作系统成为今天这个样子。黑客们搭起了Usenet。黑客们让WWW正常运转。如果你是这个文化的一部分,如果你已经为它作了些贡献,而且圈内的其他人也知道你是谁并称你为一个黑客,那么你就是一名黑客。 黑客精神并不仅仅局限于软件黑客文化圈中。有些人同样以黑客态度对待其它事情如电子和音乐---事实上,你可以在任何较高级别的科学和艺术中发现它。软件黑客们识别出这些在其他领域同类并把他们也称作黑客---有人宣称黑客实际上是独立于他们工作领域的。但在本文中,我们将注意力集中在软件黑客的技术和态度,以及发明了“黑客”一词的哪个共享文化传统之上。
编辑本段着名黑客事件
1983年,凯文·米特尼克因被发现使用一台大学里的电脑擅自进入今日互联网的前身ARPA网,并通过该网进入了美国五角大楼的的电脑,而被判在加州的青年管教所管教了6个月。 1988年,凯文·米特尼克被执法当局逮捕,原因是:DEC指控他从公司网络上盗取了价值100万美元的软件,并造成了400万美元损失。 1993年,自称为“骗局大师”的组织将目标锁定美国电话系统,这个组织成功入侵美国国家安全局和美立坚银行,他们建立了一个能绕过长途电话呼叫系统而侵入专线的系统。 1995年,来自俄罗斯的黑客弗拉季米尔·列宁在互联网上上演了精彩的偷天换日,他是历史上第一个通过入侵银行电脑系统来获利的黑客,1995年,他侵入美国花旗银行并盗走一千万,他于1995年在英国被国际刑警逮捕,之后,他把帐户里的钱转移至美国、芬兰、荷兰、德国、爱尔兰等地。 1999年,梅利莎病毒 (Melissa)使世界上300多家公司的电脑系统崩溃,该病毒造成的损失接近4亿美金,它是首个具有全球破坏力的病毒,该病毒的编写者戴维·斯密斯在编写此病毒的时候年仅30岁。戴维·斯密斯被判处5年徒刑。 2000年,年仅15岁,绰号黑手党男孩的黑客在2000年2月6日到2月14日情人节期间成功侵入包括雅虎、eBay和Amazon在内的大型网站服务器,他成功阻止服务器向用户提供服务,他于2000年被捕。 2000年,日本右翼势力在大阪集会,称南京大屠杀是“20世纪最大谎言”,公然为南京大屠杀翻案,在中国政府和南京等地的人民抗议的同时,内地网虫和海外华人黑客也没有闲着,他们多次进攻日本网站,用实际行动回击日本右翼的丑行,据日本媒体报道,日本总务厅和科技厅的网站被迫关闭,日本政要对袭击浪潮表示遗憾。 2007年,4月27日爱沙尼亚拆除苏军纪念碑以来,该国总统和议会的官方网站、政府各大部门网站、政党网站的访问量就突然激增,服务器由于过于拥挤而陷于瘫痪。全国6大新闻机构中有3家遭到攻击,此外还有两家全国最大的银行和多家从事通讯业务的公司网站纷纷中招。爱沙尼亚的网络安全专家表示,根据网址来判断,虽然火力点分布在世界各地,但大部分来自俄罗斯,甚至有些来自俄政府机构,这在初期表现尤为显着。其中一名组织进攻的黑客高手甚至可能与俄罗斯安全机构有关联。《卫报》指出,如果俄罗斯当局被证实在幕后策划了这次黑客攻击,那将是第一起国家对国家的“网络战”。俄罗斯驻布鲁塞尔大使奇若夫表示:“假如有人暗示攻击来自俄罗斯或俄政府,这是一项非常严重的指控,必须拿出证据。” 2007年,俄罗斯黑客成功劫持Windows Update下载器。根据Symantec研究人员的消息,他们发现已经有黑客劫持了BITS,可以自由控制用户下载更新的内容,而BITS是完全被操作系统安全机制信任的服务,连防火墙都没有任何警觉。这意味着利用BITS,黑客可以很轻松地把恶意内容以合法的手段下载到用户的电脑并执行。Symantec的研究人员同时也表示,目前他们发现的黑客正在尝试劫持,但并没有将恶意代码写入,也没有准备好提供给用户的“货”,但提醒用户要提高警觉。 2007年,中国黑客折羽鸿鹄(The Silent's)在6月至11月成功侵入包括CCTV、163、TOM等中国大型门户服务器。(据说其成功过入侵微软中国的服务器,另外相传是微软中国的一个数据库技术员是他朋友,给他的权限。) 2008年,一个全球性的黑客组织,利用ATM 欺诈程序在一夜之间从世界49个城市的银行中盗走了900w美元。黑客们攻破的是一种名为RBS WorldPay 的银行系统,用各种奇技淫巧取得了数据库内的银行卡信息,并在11月8日午夜,利用团伙作案从世界49个城市总计超过130台ATM机上提取了900w美元。最关键的是,目前FBI 还没破案,甚至据说连一个嫌疑人都没找到。 2009年7月7日,韩国遭受有史以来最猛烈的一次攻击。韩国总统府、国会、国情院和国防部等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界、媒体和防火墙企业网站进行了攻击。9日韩国国家情报院和国民银行网站无法被访问。韩国国会、国防部、外交通商部等机构的网站一度无法打开!这是韩国遭遇的有史以来最强的一次黑客攻击。 2010年1月12日上午7点钟开始,全球最大中文搜索引擎“网络”遭到黑客攻击,长时间无法正常访问。主要表现为跳转到一雅虎出错页面、伊朗网军图片,出现“天外符号”等,范围涉及四川、福建、江苏、吉林、浙江、北京、广东等国内绝大部分省市。这次攻击网络的黑客疑似来自境外,利用了DNS记录篡改的方式。这是自网络建立以来,所遭遇的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严重的黑客攻击,网民访问网络时,会被定向到一个位于荷兰的IP地址,网络旗下所有子域名均无法正常访问。
编辑本段着名黑客
黑客列表
Kevin David Mitnick (凯文·米特尼克)- 世界上公认的头号黑客。他是第一个被美国联邦调查局通缉的黑客。 Richard Stallman--传统型大黑客, 凯文·米特尼克
Stallman在1971年受聘成为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人工智能实验室程序员。 Ken Thompson和Dennis Ritchie--贝尔实验室的电脑科学操作组程序员。两人在1969年发明了Unix操作系统。 John Draper(以咔嚓船长,Captain Crunch闻名)--发明了用一个塑料哨子打免费电话 Mark Abene(以Phiber Optik而闻名)--鼓舞了全美无数青少年“学习”美国内部电话系统是如何运作的 Robert Morris--康奈尔大学毕业生,在1988年不小心散布了第一只互联网蠕虫。 Kevin Poulsen--Poulsen于1990年成功地控制了所有进入洛杉矶地区KIIS-FM电台的电话线而赢得了该电台主办的有奖听众游戏。 Vladimir Levin--这位数学家领导了俄罗斯骇客组织诈骗花旗银行向其分发1000万美元。 Tsotumu Shimomura--于1994年攻破了当时最着名黑客Steve Wozniak的银行帐户。 Linus Torvalds--他于1991年开发了着名的Linux内核,当时他是芬兰赫尔辛基大学电脑系学生。 Johan Helsingius--黑尔森尤斯于1996年关闭自己的小商店后开发出了世界上最流行的,被称为“penetfi"的匿名回函程序,他的麻烦从此开始接踵而至 Johan Helsingius
。其中最悲惨的就是sceintology教堂抱怨一个penetfi用户在网上张贴教堂的秘密后芬兰警方在1995年对他进行了搜查,后来他封存了这个回函程序。 Tsutomu Shimomura--能记起他是因为他抓了米特尼克。 Eric Raymond--Eric Raymond就一直活跃在计算机界,从事各种各样的计算机系统开发工作。同时,Eric Raymond更热衷于自由软件的开发与推广,并撰写文章、发表演说,积极推动自由软件运动的发展,为自由软件作出了巨大贡献。他写的《大教堂和市集》等文章,是自由软件界的经典美文,网景公司就是在这篇文章的影响下决定开放他们的源代码,使浏览器成为了自由软件大家族中的重要一员。
凯文米特尼克
相当多的人认为凯文·米特尼克(Kevin David Mitnick,1964年美国洛杉矶出生),是世界上“头号电脑骇客”。有评论称他为“世界头号骇客”。这位“着名人物”现年不过47岁。其实他的技术也许并不是黑客中最好的,甚至相当多的黑客们都反感他,认为他是只会用攻击、不懂技术的攻击狂,但是其传奇性的黑客经历足以让全世界为之震惊,也使得所有网络安全人员丢尽面子。 在米特很小时候,他的父母就离异了。他跟着母亲生活,从小就形成了孤僻倔强的性格。70年代末期,米特还在上小学的时候就迷上了无线电技术,并且很快成为了这方面的高手。后来他很快对社区“小学生俱乐部”里的一台电脑着了迷,并在此处学到了高超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直到有一天,老师们发现他用本校的计算机闯入其它学校的网络系统,他因此不得不退学了。美国的一些社区里提供电脑网络服务,米特所在的社区网络中,家庭电脑不仅和企业、大学相通,而且和政府部门相通。当然这些电脑领地之门都会有密码的。这时,一个异乎寻常的大胆的计划在米特脑中形成了。此后,他以远远超出其年龄的耐心和毅力,试图破解美国高级军事密码。不久,只有15岁的米特闯入了“北美空中防护指挥系统”的计算机主机同时和另外一些朋友翻遍了美国指向前苏联及其盟国的民有核弹头的数据资料,然后又悄然无息的溜了出来。这成为了黑客历史上一次经典之作。 在成功闯入“北美空中防护指挥系统”之后,米特又把目标转向了其它的网站。不久之后,他又进入了美国着名的“太平洋电话公司”的通信网络系统。他更改了这家公司的电脑用户,包括一些知名人士的号码和通讯地址。结果,太平洋公司不得不作出赔偿。太平洋电脑公司开始以为电脑出现了故障,经过相当长时间,发现电脑本身毫无问题,这使他们终于明白了:自己的系统被入侵了。 这时的米特已经对太平洋公司没有什么兴趣了。他开始着手攻击联邦调查局的网络系统,不久就成功的进入其中。一次米特发现联邦调查局正在调查一名“黑客“,便翻开看,结果令他大吃一惊——这个“黑客”是他自己。后来,米特就对他们不屑一顾起来,正因如此,一次意外,米特被捕了。由于当时网络犯罪很新鲜,法律也没有先例,法院只有将米特关进了“少年犯管所”。于是米特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因网络犯罪而入狱的人。但是没多久,米特就被保释出来了。他当然不可能改掉以前的坏毛病。脆弱的网络系统对他具有巨大的挑战。他把攻击目标转向大公司。在很短的时间里,他接连进入了美国5家大公司的网络,不断破坏其网络系统,并造成这些公司的巨额损失。1988年他因非法入侵他人系统而再次入狱。由于重犯,这次他连保释的机会都没有了。米特被处一年徒刑,并且被禁止从事电脑网络的工作。等他出狱后,联邦调查局又收买了米特的一个最要好的朋友,诱使米特再次攻击网站,以便再次把他抓进去。结果——米特竟上钩了,但毕竟身手不凡,在打入了联邦调查局的内部后,发现了他们设下的圈套,然后在追捕令发出前就逃离了。通过手中高超的技术,米特在逃跑的过程中,还控制了当地的电脑系统,使得以知道关于追踪他的一切资料。 他是第一个被美国联邦调查局通缉的黑客,走出牢狱之后,他马上又想插手电脑和互联网。有了他,世界又不平静了。凯文·米特尼克也许可以算得上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厉害的黑客,他的名声盛极一时,后随着入狱而逐渐消退。 凯文·米特尼克是一个黑客,而且是一个顶级黑客。1964年他出生在美国洛杉矶一个中下阶层的家庭里。3岁时父母就离异了,他跟着母亲劳拉生活,由于家庭环境的变迁导致了他的性格十分孤僻,学习成绩也不佳。但实际上他是个极为聪明、喜欢钻研的少年,同时他对自己的能力也颇为欣赏。 米特尼克的所作所为与通常人们所熟悉的犯罪不同,他所做的这一切似乎都不是为了钱,当然也不仅仅是为了报复他人或社会。他作为一个自由的电脑编程人员,用的是旧车,住的也是他母亲的旧公寓。他也并没有利用他在电脑方面公认的天才,或利用他的超人技艺去弄钱,尽管这对他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同时他也没有想过利用自己解密进入某些系统后,窃取的重要情报来卖钱。对于DEC公司(1998年被康柏公司收购)的指控,他说:“我从没有动过出售他们的软件来赚钱的念头。”他玩电脑、入侵网络似乎仅仅是为了获得一种强大的权力,他对一切秘密的东西、对解密入侵电脑系统十分痴迷,为此可以放弃一切。 他对电脑有一种异乎常人的特殊感情,当美国洛杉矶的检察官控告他损害了他进入的计算机时,他甚至流下了眼泪。一位办案人员说,“电脑与他的灵魂之间似乎有一条脐带相连。这就是为什么只要他在计算机面前,他就会成为巨人的原因。” 主要成就:他是第一个在美国联邦调查局"悬赏捉拿"海报上露面的黑客。他由于只有十几岁,但却网络犯罪行为不断,所以他被人称为是"迷失在网络世界的小男孩"。 自己独特的工具:在潜逃的三年里面,米特尼克主要靠互联网中继聊天工具(IRC)来发布消息以及同朋友联系。 2002年,对于曾经臭名昭着的计算机黑客凯文·米特尼克来说,圣诞节提前来到了。这一年,的确是Kevin Mitnick快乐的一年。不但是获得了彻底的自由(从此可以自由上网,不能上网对于黑客来说,就是另一种监狱生活)。而且,他还推出了一本刚刚完成的畅销书《欺骗的艺术》(The Art of Deception: Controlling the Human Element of Security)。此书大获成功,成为Kevin Mitnick重新引起人们关注的第一炮。
编辑本段“两高”司法解释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黑客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账号、口令、密码等信息10组以上,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获取上述信息50组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本段电影黑客
《黑客》Hackers(1995) 绰号“零度冷”的戴德·墨菲(约翰尼·李·米勒jonny lee miller饰)是黑客中的传奇人物。19 电影黑客
88年,他单枪匹马弄瘫了华尔街的1507台电脑,导致全球金融危机。11岁的戴德因此在联邦调查局的档案中挂?上了名,并被禁用键盘直到18岁生日。7年未碰一个数码……戴德充满饥渴。 绰号“酸蚀”的凯特·利比(安吉丽娜·朱莉饰)是一名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横行无阻的女黑客。当“零度冷”和“酸蚀”相遇,一场不可避免的两性大战在硬驱上展开。此时“瘟疫”,一名发受雇于跨国公司的黑客高手出现了,他不但想借网络欺诈数百万美元还想嫁祸戴德、凯特和他们的朋友。为洗脱罪名,戴德、凯特招募了一帮黑客高手加入他们对大公司阴谋的反击战。 《黑客帝国》The Matrix(1999年)
Ⅳ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修正案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有人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笔者认为,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个人信息的内容会更加丰富,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显然无法穷尽。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Ⅵ 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司法要求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
2.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
行为。境外机构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由政府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馆、领事馆及办事处等。同样,境外组织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以及宣传组织。而境外人员的范围则更广,包括所有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3.必须是采取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方法。行为人采用各种秘密手段,如盗窃、偷拍、偷录等行为而取得国家秘密或情报的窃取行为;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刺探行为;行为人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物质性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收买行为;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持有人,将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山弯秘密或情报的非法提供行为都是法律所大埋禁止的。
4.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秘密”或“情报”。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密级。而情报则是国家秘滚唯蚂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内部情况。这两种形式法律予以同样的保护。但由于情报的范围不像国家秘密的范围是由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情报,要由国家有关机关根据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从严掌握。既不能把所有未公开的内部情况,都列入“情报”范围,从而扩大打击面;同时也要注意与正常的、信息情报交流区别开。
Ⅶ 什么叫侵犯个人信息罪,如果查实的话,会怎样判啊
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槐镇获得的公民个人信铅搏粗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7)窃取国家信息的人叫什么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银尘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