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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应了解哪些信息

发布时间:2023-05-25 07:41:48

Ⅰ 货运代理在接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时,应注意检查什么方面的内容

1)使用正确的纸质提单——首先,你需要检查你即将签发的提单是否是正确的纸质提单。
2)验证地址详细信息——虽然提单的细节是由客户提交的,但承运人也必须验证提单上显示的详细信息。
3)验证货物资料——在提单签署前,货物的货物资料也应该核实,并与订舱时姿做提供的细节相匹配。
4)确保收到货物以便装运或装船——始终检查提单上是否反映了正确的船只信息和条款。
5)检查保护条款——保护条款,如“托运人的装载、堆栈和计数”等通敬册棚常预先打印在纸上,但最好检查。
6)不包含商业条款——有关销售合同等的商业条款不构成提单的一部分,理想情况下不应包含在提单中。
7)提单原件必须以正确的编号发布并做适当标记——以正本和副本签发提单亮则时,必须注意发出正确的编号。
8)确保已收到款项——始终确保在签署提单之前已受到所有到期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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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货主、承运人、托运人都是怎么定义的!请帮忙说一下;谢谢!

1、货主:

指货物所或御有权的拥有者。

2、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3、托运人:

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行李或包裹)并支付运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货物运输合同及以运单形式办理承托运输手续的一方,对其与承运人订立并确认的运输合同或运单的内容负法律责任,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按有关承运条件的规定,填交货物运单。对于规定禁运、限运以及需要办理海关、检疫、卫生、纳税等手续的货物应附有证明文件,随运单同时提交承运人。

(2)承运人应了解哪些信息扩展阅读

承运人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巧团李或者损坏,除本孝迟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第四十七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第四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Ⅲ 承运人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承运人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注意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承运人有义务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只要托运人赔偿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但在铁路运输中,根据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变更运输合同:一是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货物流向或运输限制的;二是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的;三是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四是重复变更到站的。
2.货物运输到达后,如果合同约定由承运人通知收货人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9条的规定,承运人就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比如,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在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在铁路运输中,如果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承运人也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告,以便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裤备同约定的期限和到站,及时地、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1

当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9条的规定,收货人也应当及时提货。如果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比如,在航空货物运输中,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承运人只免费保管货物3天,过此卖纯蚂期限,托运人就应当支付保管费用。
3.如果在交货时发现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16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01条有关提存问题的规定,向提存机关提存货物。如果提存费用过大,或者所运货物不适于提存,则应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运中埋货物,以所得价款提存。
但应注意的是,根据我国《铁路法》第22条的规定,自承运人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拒绝领取的货物,在承运人履行通知托运人义务之后,托运人在接到通知满30日仍不答复的,该货物可由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变卖。所得价款除扣除保管等费用后的余款,可返还托运人。如无法返还,则自变卖之日起180日内托运人仍不领取的,则上缴国库。很显然,我国合同法与铁路法对同一种情形规定并不统一。那么在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呢?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铁路运输合同中如遇到无人领取货物的情况时,就应当按照铁路法的规定。不过,如果承运人要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定的提存部门提存,法律也没有禁止,而且可以更好地兼顾各方的利益。因此,是按照铁路法的规定,还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有选择权。

Ⅳ 在办理零担运输业务时,物流公司应向托运人了解哪些信息

首先,要搞清楚货物的御早态送达地、签收人,以及联睁拆系电话等等。其次,要了解所送的货物是什么,是否能够正常运输,需要采取何种包装方式,并且简单检查一下货物,看看是否有损坏,以及数量、型号镇源等情况。上述两项是一般情况下需要了解的,但是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即针对具体的情况,确定应该了解的范围。

Ⅳ 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法律主观: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那么,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兆带搭应该承担哪些基本义务,下文为你介绍。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行瞎任。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族拿,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除上述旅客外,对于无票乘车又未经承运人许可的人员的伤亡,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承运人不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旅客自带物品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八百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Ⅵ 什么是承运资质信息

承运资质信息是从保障安全、维护权益对网络货运经营者有关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核。
运输包括货物运输和客运,承运人作为运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需要取得一定的资质比如备宽纯说驾驶证。
拓展资料:
承运人必备条件: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仿咐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巧察,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Ⅶ 总结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应注意的问题

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哗卜当事人一般分别为托运人和承运人。在有收货人的货运合同中,托运人和承运人也都对收货人承担一定的义务。那么托运人和承运人应该分别注意哪些事项才可以做到让自己免责呢?
托运人注意事项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5、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
6、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要求包装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等。
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1、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2、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3、承运人应按照通常的或者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时间,固定的到达地,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
4、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5、承岁芦厅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
6、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三十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7、承运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8、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相关知识·货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托运人或货物凭证持有人可以请求货物运输合同中如下具体内容的变更或解除:
1、要求解除合同,由承乎隐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2、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
3、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即变更收货人。托运人并非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如果承运人已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则货物运输合同已履行完毕,失去了变更和解除的必要和可能。对承运人因变更和解除所遭受的损失,托运人负有赔偿责任。

Ⅷ 第一承运人规则

法律主观:

一、适用第一承运人的规则
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货物又需要运输,这时候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就适用第一承运人规则。
具体而言,第一承运人规则是指,卖家把货物交给第一个运输方就完成了交货的义务,此时,货物损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第一承运人,是承运人的一种,通常指其他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完成第一区段运输的承运人,尤其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二、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承运人”是指本人携茄陪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在这段责任期间纳碰内,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可辩蠢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
三、运输合同如何成立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相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法律效力:
(1)必须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2)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4)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
(5)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包括:
(1)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3)必须由受约人作出;
(4)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综上所述,第一承运人规则涉及到风险转移的时间以及责任承担的转移时间。

Ⅸ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等。义务:(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法律分析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1、承运人的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旦承运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2、承运人的提存权。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货人拒收物流,或收货人不见踪影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债务履行受阻,严重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也余并造成承运人的财产关系不稳定,法律创设的提存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这一不稳定的财产关系得到稳定,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归于消灭。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2、通知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答虚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清毁燃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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