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征信有哪些风险及影响
‘贰’ 查询个人征信时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不管是在网上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还是去银行查询,也不管你是自己亲自查询还是委托他人查询,都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因为个人征信报告中的个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查询所需要的身份证等证明资料也是很重要的。那么在查询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呢?
1.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对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明用途;
3.保管好信用报告,不随意乱放,不提供给他人使用;
4.保管好互联网查询信用报告的用户名、密码。
千万不要随意把身份证借给他人、乱扔信用报告,或者在公共网吧、使用公共WIFI查询、保存信用报告。
关于身份证复印件签注,也要提醒大家以下几点:
签注写法:越详细越好。分三行分别填写“仅提供×××,申请办理×××,他用无效”的签注;
每行文字均以横线结束,防止盗用;
签注文字最好与身份证上的部分文字重合,且不遮住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
在这个信息社会,个人信息安全的意义相信不用多说大家也知道。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等到因为泄露了个人信息而损失钱财的时候才后悔莫及啊。
‘叁’ 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征信 机构信息安全规范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业务运作三个方面明确裂数和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 征信系统的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与征信系统中各种角色参与的活动有关,通过从政策、制度、规范、流程以及记录等各方面作出规定,来控制各种角色的活动。
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安全管理要求:一是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的各项安全毕燃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安全策略、系统建设和运维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等;二是征信机构应当设置的安全管理岗位,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对重要的信息安全管理事项应进行授权审批;三是安全主管、信息安全管理员、部门计算机安全员、技术支持人员、业务操作人员和一般计算机用户等六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和行为规范;四是征信系统建设管理,包括安全方案设计、产品采购与使用、自主软件开发、外包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测试验收、系统交付、外包及安全服务商管理等内容;五是征信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包括环境管理、设备管理、监控管理与评估、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备份与恢复管理、安全事件管理等内容。安全技术与征信系统采用的技术安全机制有关,通过在信息系统中部署软硬件并正确的配置其安全功能来实现。
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根据征信系统前、中、后端的不同特性,明确了客户端、通讯网络和服务器端的不同技术要求。在客户端层面,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明确了保障客户端程序和客户端环境安全的技术措施;在通讯网络层面,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了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应采用的通讯协议和安全认证方式等要求;在服务器端层面,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提出了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等方面的肆盯要求。
业务运作旨在规范征信机构的各项业务活动,保障征信信息的安全和合规使用。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对征信机构的业务运作实行全流程管理,涵盖系统接入、系统注销、用户管理、信息采集和处理、信息加工、信息保存、信息查询、异议处理、信息跨境流动、研究分析、安全检查和评估等环节。
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还考虑到征信机构业务模式、业务环节之间的不同,提出了差异化的安全要求。
‘肆’ 征信报告会被利用吗
征信报告是会被利用的。一般来说,征信报告中包含了用户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中包括了用户本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及住址等等。一旦这些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来进行贷款或是行骗,这样会对用户的征信报告造成一定的威胁。
第二十二条态哪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帆森码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春巧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伍’ 在征信体系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数据采集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通过合法渠道收集个人数据,明确数据采集范围,对和首与信用无关的个人隐私如疾病史、银行存唤答数款余额等并不采集,所以不会侵犯个人隐私。
2、在数据使用方面,对于已经采集入库的数据,中国人民银行采取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征信系统保护个人隐私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才能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
3、个人信用数据库还对查看个人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在进入该数据库时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对每一笔信用报告的查询操作,并加以记录。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营、维护的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官方的征信系统,办理信用卡、贷款业务等,都需要查询用户的征信。金融机构必须用查询用户征信的形式,来判断用户的信用资质情况。因此,征信报告对于用户来说非常重要。个人征信良好,那么申请信贷业务非常有利;征信不良则无法申请任何信贷业务,而且还会影响到日常生活。
信用管理:分为货币信用管理和商业信用管理。指在充分掌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的关于借贷、赊销的决策及其他有关活动,包括授信、贷款管理和商账追收等。从事信用管理所需的信用信息分为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内部信息指信贷机构自己获得的举皮第一手信息,外部信息指从专业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获得的信息。
‘陆’ 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安全,技术安全,业务操作安全,详细解释如下::
一、管理安全:
1、管理安全包括用户的同一性检查使用权限检查和建立运行日志等内容。同一性,是指事先检查用户是否具有访问系统信息资源的权限。
2、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操作过程中机旅启器设备的状态,如手柄开关所处的位置等。操作过程需要进行测试和调整,操作人员所处的位置和操作时的规范姿势。
‘柒’ 征信中心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您的隐私安全
征信中心采取了以下五种措施来确保您的隐私安全:
一、授权查询。没有您的书面授权,没人能看到您的信用报告。当然,如果您已经从某家银行借山饥了款,或用了它的信用卡,那这家银行将无需征得您的同意,就可以查看您的信用报告(银行把钱借给您以后,需要随时了解您最新的情况,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
二、限定用途。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明确规定:除了您本人以外,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时,或管理贷出去的款、发出去的信用卡时才能查看您的信用报告。
三、信息安全。存储着您信用报告的数据库是非常安全的。您的信息是通过保密专线从商业银行传送到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为干预,由计算机自动处理。整个系统采用了国内最先进的计算机防病毒和防黑客攻击的安全系统,您的信息跟您在银行的存款一样安全。
四、查询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对查看桐余您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查询您信用报告的情况,并展示在您的信用报告中。
五、违规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友情提示:您自己是个人隐私最好的保护者。首先,提醒您在填写信贷业务申请表时,留意申请表中的授权查询条款或其他书面授权文件。其次,提醒您定期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根据信用报告中的逗轮返查询记录判断是否有可疑情况,发现未经您授权的查询,请及时报告征信中心。
‘捌’ 国家关于征信政策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21〕 第 4 号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氏橡行长易纲
2021年9月27日
征 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首银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第八条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一)欺骗、胁迫、诱导;
(二)向信息主体收费;
(三)从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九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十条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在开办业务及合作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信息采集的原则以及各自在获得客户同意、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信息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方案,并就采集的数据项、信息来源、采集方式、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等事项及其变化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二条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依照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应当向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个人者核宴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规范与信息提供者的合作协议内容。信息提供者应当就个人信用信息处理事项接受个人征信机构的风险评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情况核实。
第十五条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的目的,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章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信息。
第十七条征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保障信息质量。
第十八条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优化信用信息内部处理流程。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应当对来自不同信息提供者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征信机构应当将个人不良信息在对外服务和应用中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提供、使用
第二十一条征信机构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商业条件限制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使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提供歧视性或者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业务资质、使用目的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征信机构应当对信息使用者接入征信系统的网络和系统安全、合规性管理措施进行评估,对查询行为进行监测。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异常行为的,及时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信息使用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营业场所查询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认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对异议和投诉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者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在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标注和声明。
第二十九条征信机构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
征信机构正式对外提供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前,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测试和评估验证程序,使评价规则可解释、信息来源可追溯。
征信机构提供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按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令〔2019〕第5号发布)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第三十条征信机构提供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建立欺诈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类、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信用报告的模板及内容;
(二)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评价方法、模型、主要维度要素;
(三)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的数据来源、欺诈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征信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
(二)使用对信用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宣传产品和服务;
(三)未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同意,假借其名义进行市场推广;
(四)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者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
(五)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六)提供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征信机构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涉及业务活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障征信系统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个人征信机构、保存或者处理100万户以上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核心业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具备三级或者三级以上安全保护能力;
(二)设立信息安全负责人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三)设立专职部门,负责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征信业务、系统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措施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征信机构应当保障征信系统运行设施设备、安全控制设施设备以及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安全,做好征信系统日常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物理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安全、管理中心安全等,防范征信系统受到非法入侵和破坏。
第三十六条征信机构应当在人员录用、离岗、考核、安全教育、培训和外部人员访问管理等方面做好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征信机构应当严格限定公司内部查询和获取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范围。
征信机构应当留存工作人员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操作记录,明确记载工作人员查询和获取信用信息的时间、方式、内容及用途。
第三十八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在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信用信息泄露等事件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危害,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四十条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信机构向境外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应当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投融资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十一条征信机构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的,应当在合作协议签署后、业务开展前将合作协议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
(二)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
(三)异议处理流程;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每年对自身个人征信业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合规审计报告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征信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征信内控制度建设,包括各项制度和相关规程的齐备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等;
(二)征信业务合规经营情况,包括采集信用信息、对外提供和使用信用信息、异议与投诉处理、用户管理、其他事项合规性等;
(三)征信系统安全情况,包括信息技术制度、安全管理、系统开发等;
(四)与征信业务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依法对其检查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擅自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事征信业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用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实质提供征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进行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合规整改。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玖’ 个人征信去哪个银行查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信息是否安全
现在房屋的价格越来越贵,不少的朋友们在购买房子的时候考虑到自己经济上的压力,会选择贷款的方式来进行购买房屋,贷款的话就要向银行部门进行申请,那么银行就会对借款人的个人征信进行查询,那么个人征信去哪个银行查?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信息是否安全?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事宜吧。
个人征信去哪个银行查?
可以尝试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查询/打印信用报告,目前征信中心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应用程序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为满足广大客户对于便捷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的需求,我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合作推出通过网上银行专业版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全行客户都可此雹旦以查询,查询后您可以保存后打印简易版。
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信息是否安全?
对于信息安全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表示,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用户注册、查询操作和数据保存等方面设置了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使用安全:
1、设置了严密的用户注册程序
为确保是本人注册,用户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在正确填写基本信息的同时,还需要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后,即通过问题验证和数字证书验证的方式确保身份的真实性,才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以减少或避免因身份被盗用引发的信息泄露风险。
2、设置不同级别的查询操作安全防控措施,确保查询操肆戚作安全
个人信用报告包含大量个人信用信息,每次查询信用报告时,都需要重新进行身份验证,确认身份的真实性;每次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概要,需要在线输入通过注册时绑定的手机获取的动态确认码,实现手机与互联网的交互验证;每次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提示时,需要在线正确输入页面动态验证码。
3、设置了个人信用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保存期限
平台向个人提供森扰的信用信息查询产品从获得可以查询的反馈通知算起,在互联网平台保存7天,到期后系统自动删除。
如果要进行个人银行信息的查询,我们就要注意去当地正规的金融部门,这样也能更好的进行办理。以上就是关于个人征信去哪个银行查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信息是否安全的相关介绍,如果大家要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话,要注意一下具体的查询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