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更改医保个人信息
更改医保个人信息方法如下:
1、个人的基本信息发生更改时,经办人在每月1~23日之间的工作日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2、更改个人信息,请随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医保证,在职人员填写《身份证信息变更表》,退休人员填写《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该保险一般由政府承办,借助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制实施并组织管理。 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
在发生一以下情况时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更改:
1、参保人由于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导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与参保信息不符的,如“张三”改名后叫“张四”,或“张三”原身份证号码更换,就属于参保人个人原因造成的信息不符,需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变更证明,并带上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参保登记资料有误的。如某企业在为员工“王建”申报参保登记资料时将其姓名错误申报成“王健”,又或者身份证号码申报错 误,以上属于第三方而非参保人个人原因造成的信息不符,参保人需携带身份证、社保卡以及原始的参保资料原件,到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属于单 位申报的,另需携带单位证明。
3、生僻字无法输入造成个人参保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符。当参保人姓名存在生僻字,系统无法正确录入时,会造成信息不符。若参保人发现社保待遇无法正常享受,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参保资料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B.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怎么更改信息
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办理变更:
(1)基本信息变更:
①《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有效,手填无效),无法通过软件报盘变更信息的填写《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
②存有变更报盘信息的U盘;
③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和变更页各一份(变更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区县、户口所在街道、户口所在地地址);
④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变更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日期提供,16岁以下可不提供);
⑤《城镇居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申请表》(变更姓名、身份证号提供);
⑥户籍证明:在变更姓名、身份证号时,若由于参保人本人在公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做变更,且户口本上没有体现出变更过程,还需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医疗费报销信息变更:
①《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有效,可以手填,涂改无效);
②用于支付报销医疗费的北京银行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存折(借记卡)复印件一份。
(3)定点医疗机构变更:①《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有效,手填无效);②存有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报盘信息的U盘。
(4)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医疗机构变更:①《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②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1、一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流程
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在每月的10日前到街道办事处对材料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一般在每月的15日前将医疗保险变更信息上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后对信息进行修改,信息审批结束将于每月的25日前办理完成,以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恢复正常使用。
2、医疗保险信息急需修改流程:
参保人员急需住院治疗修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需参保人员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凭住院证明到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以上材料直接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信息进行修改,及时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恢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使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申请材料: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
2、户口本;
3、参保人身份证;
4、变更说明;
5、《城镇居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申请表》;
6、《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
7、银行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存折复印件;
8、《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
9、《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变更条件: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死亡、转学、户籍转移、所属单位变更等情况时,需及时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信息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