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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单机适用于处理什么信息

发布时间:2023-04-29 00:19:52

㈠ 国家保密标准的基本信息

国家保密标做裂准由国家保密局发布,强制执行,在涉密信息的产生、处理、传输、存储和载体销毁的全过程中都应严格执行。
国家保密标准适用于指导全国各行各业、各个单位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具有全国性指导作用,是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国家保密标准与国家保密法规共同构成我国保密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保密防范和保密检查的依据,为保护国家秘密安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 国家保密标准由国家保密局发布,强制执行,在涉密信息的产生、处理、传输、存储和载体销毁的全过程中都应严格执行。
3. 国家保密标准适用于指导全国各行各业、各个单位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具有全国性指导作用,是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1. BMB1-1994《电话机电磁泄漏发射限值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电话机电磁泄漏辐射发射、传导发射的限值和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党政专用电话网使用的有线电话机(不包括无绳电话机、数字电话机),适用于需要保密通信的电话机。
2. BMB2-1998《使用现场的信息设备电磁泄漏发射检查测试方法和安全判据》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现场的信息设备电磁泄漏辐射发射、传导发射检查测试方法和信息安全判据。本标准适用于保密部门对信息设备进行现场保密检查。
3. BMB3-1999《处理涉密信息的电磁屏蔽室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处理涉密信息的电磁屏蔽室的电磁场屏蔽效能要求、传导泄漏发射抑制要求和测试方法。该标准适用于对处理涉密信息的电磁屏蔽室性能进行检测。
4. BMB4-2000《电磁干扰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电磁干扰器的辐射发射要求、传导发射及抑制要求、抗视频信息还原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以及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保护满足GB9254-1998A级、B级或其它等同标准要求计算机的电磁干扰器。
5. BMB5-2000《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对涉密信息系统的设备选用、使用环境和工程安装等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防护。
6. BMB6-2001《密码设备电磁泄漏发射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密码设备电场辐射发射、磁场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限值以及等级划分。
7. BMB7-2001《密码设备电磁泄漏发射测试方法(总则)》
本标准规定了密码设备电场辐射发射、磁场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测试方法的总要求以及红黑信号识别的测试方法。
8. BMB7.1-2001《电话密码机电磁泄漏发射测试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电话密码机电场辐射发射、磁场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测试方法以及红黑信号识别方法。
9. BMB8-2004《国家保密局电磁泄漏发射防护产品检测实验室认可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国家保密局电磁泄漏发射防护产品检测中心”及其分中心的检测实验室在组织管理、技术能力以及检测人员、检测场地、检测设备、设施配置等方面应达到的认可要求。本标识适用于申请获得实验室资格认可的单位的检查和评审,本标准供国家保密局认可实验室使用。
10. BMB10-2004《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网络安全隔离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隔离计算机、安全隔离卡及安全隔离线路选择器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安全隔离计算机、安全隔离卡及安全隔离线路选择器的开发和检测。
11. BMB11-2004《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防纳缺火墙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的防火墙产品或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内洞胡辩使用的防火墙产品或系统安全功能的研制、开发、生产、测试、评估和产品的采购。
12. BMB12-2004《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扫描产品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的漏洞扫描产品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的漏洞扫描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测试、评估和采购。
13. BMB13-2004《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入侵检测产品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网络型和主机型入侵检测产品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网络型和主机型入侵检测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测试、评估和采购。
14. BMB14-2004《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实验室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中心”及其系统测评分中心的系统测评实验室在组织管理、技术能力以及系统测评人员、检测设备、设施配置等方面应达到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获得实验室资格的单位的检查和评审,以及实验室的管理。
15. BMB15-2004《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安全审计产品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的安全审计产品的技术要求。本标准所指的安全审计产品包括网络审计、主机审计、数据库审计、应用审计和综合审计等产品。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的安全审计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测试、评估和采购。
16. BMB16-2004《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的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的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测试、评估和采购。
17. BMB17-2006《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的等级划分准则和相应等级的安全保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对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也可用于保密工作部门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审批。
18. BMB18-2006《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过程中工程监理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开展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建设和工程监理,也可用于保密工作部门对涉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和指导。
19. BMB19-2006《电磁泄漏发射屏蔽机柜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电磁泄漏发射屏蔽机柜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20. GGBB1-1999《信息设备电磁泄漏发射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设备电磁泄漏辐射发射、传导发射的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党政机关、重要企事业单位的涉密部门使用的信息设备。
21. GGBB2-1999《信息设备电磁泄漏发射测试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设备电磁泄漏辐射发射、传导发射的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党政机关、重要企事业单位的涉密部门使用的信息设备。
22. BMZ1-2000《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
本指南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技术要求,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
23. BMZ2-2001《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方案设计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可用于指导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方案的设计。
24. BMZ3-2001《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准则,适用于评测机构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性进行测评,以及保密部门对涉密系统的安全保密性进行检查,并指导用户和承建单位建设满足安全保密要求的涉密系统。
25. BMB9.1-2007《保密会议室移动通信干扰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该标准规定了用于保密会议的移动通信无线信号干扰器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26. BMB9.2-2007《保密会议室移动通信干扰器安装使用指南》
该标准规定了移动通信无线信号干扰器在保密会议场所的安装使用指南。
27. BMB20-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
该标准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过程、管理要求和管理内容,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的设计单位、建设使用单位(主持建设、使用涉密信息系统的单位)对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也可用于保密工作部门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审批。
28. BMB21-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载体销毁与信息消除安全保密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涉密载体销毁和信息消除的等级、实施方法、技术指标以及相应的安全保密管理要求,适用于涉密单位、保密工作部门授权的涉密载体销毁机构对涉密载体销毁和信息消除,以及涉密载体销毁设备和信息消除产品的研制、生产和检测。
29. BMB22-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指南》
该标准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工作流程、测评内容、测评方法和测评结果判定准则,适用于获得国家保密局授权的涉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机构或单位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测评,也可用于保密工作部门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获得国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资质的单位和涉密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自评估的依据。
30. BMB23-2008《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方案设计指南》
该标准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主持建设、使用涉密信息系统的单位)和集成资质单位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方案的设计,也可用于保密工作部门对涉密信息系统的审批管理。
《保密科学技术》2011年4月刊

㈡ 涉密计算机屏幕保护等待时间不得少于

符合国家此帆保密要求的涉密计算机屏幕保护程序等待时间不超过10分钟。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态圆标和规则,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人机系统。本公司内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即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单机。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T作坚持“坚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及“分层负责,负责到人”的原则。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公司保密部位配备专用涉密计算机,保密部位负责人负责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使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惇涉密计算机使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公司保密制度,加强保密学习和培训,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行为。

对从事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应进行严格的涉密资格审查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确保工作人员接受过专项培训,熟悉公司的相关保密规定和实施细则。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只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擅自修改涉密计算机网络相关设置。惇不得擅自安装或卸载涉帆扒塌密计算机软件。涉密计算机须与外网完全物理隔离,不得存在通过拨号、电缆或无线等方式违规外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接入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

㈢ 独立单机可处理涉密文件吗

独立单机可处理涉密文件。歼态告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涉密档案能使用通用的单机版档案管理软件,更要依照保密相关规定氏明对环境、设备、闭让使用人员、运维人员的要求。

㈣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施、设敬档桥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系统。涉密信息系统既可以是网络,也可以是涉密计算机单机。

一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具备涉密属性,能够称之为涉密信息系统,主要是看这个计蠢兄算机系统里面的信息是不是涉及到国家秘密,涉密信息的数量多与少不论,只要存储或者处理、传输了涉密亮猛信息,那么这个信息系统就应确定为涉密信息系统。

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公共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也应符合一定技术标准要求,但并不要求执行国家保密标准。 涉密信息系统必须满足安全保密要求,符合国家保密标准,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安全保密检测评估和审查批准;公共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也需要进行相关检测,但检测的目的和要求不同。

㈤ 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_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2月26日国家保密局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涉密系统

第四条 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 涉密信息

第九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章 涉密媒体

第十二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丛竖。

第十四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谨如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五章 涉密场所

第十六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八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它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第六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祥郑启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保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由保密部门和保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保密部门、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㈥ 单机涉密与涉密信息系统的区别是什么单机涉密是否就是指只有一台电脑涉密(而不是多台独立电脑都涉密)

涉密计算机各自单独运行告辩,不通过线路直接互通信息的叫做单机涉密;多台(大于等于2台)涉孝卜密计算机通过线路连接成网络,直接通过线路互通信息的,是涉密信息袜慎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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