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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信息公开需要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3-04-06 10:00:52

Ⅰ 信息公开时限的规定都有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1、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Ⅱ 申请信息公开的条件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申请信息公开的条件如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Ⅲ 公开招标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吗

根据《中敬灶隐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查看全国公开招标信息,推荐使用剑鱼招标订阅。公开招标的条件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亮厅利益、公众辩含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另外,相关法律或者政府部门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Ⅳ 招标达到什么条件必须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公开招标(Open Tendering),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按照法定首销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公开招标需符合如下条件:
(1)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招标还公开招标可包括个人)发出公开招标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当通过为会社会所熟悉的公共媒体公布其招标项目、拟采购的具体设备或工程内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请。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都有权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并届时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地区或者部门不同等借口违法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公开招标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使尽量多的潜在投标商获取招标信息,前来投标,从而保证公开招标的公开性。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在报纸上看到"XXX招标通告",此种方式即为公告招标方式。采取其他方式如向个别供应商或承包商寄信等方式招标的都不是公告方式,不应为公开招标人所采纳。招标公告的发布有多种途径,如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网旅档络等公共媒体。公开招标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者镇游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因此,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Ⅳ 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哪些条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三条规定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Ⅵ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需要了解哪些招标条件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招标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满足施工招标需要;以及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Ⅶ 施工图可以信息公开吗

法律分析:施工图不算在信息公开范围内,所以不可信息公开。若是施工图的相关审查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它是属于在项目的实施情况内,是依法进行公开的;若是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是必须依法公开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哪纤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段缓行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握哗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Ⅷ 公开招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慎陆定,招标项目轮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简单说,也就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为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宽桐顷标法》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Ⅸ 县政府信息公开应该符合哪些要求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码陵备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由具体工作部门承办的,可以由该工作部门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没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汪亩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查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公开要求的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行政机关还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 (四)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五)招 投标 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 招标 的项目等信息;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迟毁、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 (七)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 集体土地 批准、 征地 公告、 征地补偿 安置公示、 集体土地征收 结案等信息; (八)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 (九)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 (十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 (十二)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分类整合政府信息资源,营造公众利用信息资源的良好环境,提升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第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纸、广播、电视;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 (六)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七)政务微博等网络平台; (八)其他方式和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 行政机关应当向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文本,移送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 这类公开的信息除了要求实时的进行公开外,还应详细的对这类事件进行公开,公开的范围包括报纸、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渠道,为我国的公民提供政府的办事原则和过程,进行实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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