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五章调查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七章国际合作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滚丛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简备闹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拦罩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Ⅱ 有组织犯罪怎样处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谨缺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正巧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
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
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举晌键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第十七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Ⅲ 哪些经营企业有义务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打击恐怖主义通过网络犯罪提供技术
1、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搏谈。
2、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穗谨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猜银基施,阻断传播。
Ⅳ 用VPN违法吗
用VPN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1、一般使用由相关单位构建并且登记备案的VPN,不犯法;
2、如果利用VPN在国际互键或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稿亏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则属于违法行为。
具体需要结合使用vpn从事的活动来判断是否犯罪,一定不能发布违反国家的法律的言论、文章等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空旁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Ⅳ 网络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是指
网络安全涉及的方面是很多的,因为网络本就是十分庞大的,而且流通性很强,在里面作案的人也很多,所以要保护大家的权益,那么网络安全的适用范围是如何的。我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网络安全法的适应范围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Ⅵ 影响信息传播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信息传播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信息传播的因素有哪些, 你说一句话,通过空气传播,我接受到了一句话。这就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信息传播方式。有很多这样的那样的信息传播因素。以下影响信息传播的因素有哪些。
(一)传播媒介
公众对传播媒介的要求一是要使用简便,易于掌握,易于得到;二是比较有效,即它的使用效果受到普遍的重视与承认,特别有效时,即使使用、驾御上有一定难度,人们也会努力去得到或掌握它。
公众对媒介选择的这两个因素可以概括为一个方式:
选择或然率=报偿的保证/费力程度
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选择或然率与报偿的保证成正比,而与费力程度成反比。所以公关工作要注意选择适当的媒介传播信息,选择不当就有可能接收不到或者没有影响。
(二)信息的内容与表现方式
信息的内容即传播者传播的信息是否为受者所关心、感兴趣,是否重要、新鲜,是否可靠、可信,这一点是受者价值判断的中心点,也是决定传播效果的关键所在。公关人员在传播信息时要注意内容的趣味性、与受者的相关性以及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内容的真实性,观点的客观性、科学性。
除去内容自身的要求外,内容的表现方式也非常重要。形式、方法不当,再好的内容也难以传播出去,可能还会引起误解甚至反感。表现方式包括从传播者的形象、权威性,内容的结构、节奏、变化,到遣词造句的方法、语气、语调等方方面面。
(三)信息的重复
一个人接触某一信息的次数越多,越容易接受它。同样的信息多次发出,受者会逐渐由生疏到熟悉、由漠然到亲切,甚至在长期接触后,会把这一特定的内容形式融入自己的生活。所以同样的信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重复出现,是取得以至增强传播效果的重要因素。
(四)受者接收信息的条件
时间、空间对受者接收是否有利,对传播效果也有相当大的影响。受者接收环境存在各种干扰或没有足够的时间接收,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受者投入接收,会使效果大打折扣。
信息传播因素是什么?
第一、 信息发出者
先和大家分享的第一个观点,从信息发出的角度来谈谈信息传播的因素:
第一个是信息传播者的情绪,不知道,你有没有这种感受,一旦你很激动的时候,可能你话都说不出来,比如说,你从来没有当众讲过话,于是,突然之间,让你上台说两句,这个时候,你就有可能会话都说出来。
这就是因为,当在站在讲台上,你有一种恐慌的情绪。这就给我们启发的时候,当你想要表达一个观点和想法的时候,你要观察自己的身体状态,这个时候,你的身体是不是有情绪,如果有的话,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先说话,而是先稳定我们自己的情绪。
第二个是信息传播者对于当下信息的理解,也就是说,这个信息发出者有见过这样的东西,可是由于他的认知水平有限,不能看到事物现象的本质。面对同样的一样东西,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认知,思考的角度就是不一样。比如说,现在这里有一棵树,对于小孩子来说,他就会想到这棵可以爬,对于那些木工来说,他会觉得这个树可以用来造家具。每个人的想象都是不一样的。
第三个是信息传播者对于当下信息的表达不一样,有的人他们也看到这个事物现象,也具有洞察力,可是,可是基于他们之前的学习,他们不知道怎么表达,也就是不知道用什么样的词语来说。
因此,从信息发出者的角度来看,和信息发布的的当时的情绪,对于信息的理解和表达与很大的关系。
第二、 接受媒介
一个信息发出来,那么信息接受,他们是怎么样接受信息的呢?是用眼睛看,是用耳朵听,还是用身体去体验呢?
人类的每个感觉器官对信息处理是不一样的,有的对信息处理的效果比较好,有的比较弱。用身体去体验,就比用眼睛看好,用眼睛看就比用耳朵去听好。这就给我们一个启发,能体验就去体验,能让方对去看,就让对方去看,最后才是用耳朵去听。
比如说,我在班级管理中,我也是走这条路线的,上次周一来到班级的时候,我看到我们班级的一个学生的课桌椅上有一堆上次没有收拾好的垃圾,我是直接用耳朵告诉他呢,还是领着他去看自己的抽屉呢,还是还是去让他去体验呢?
最后,我是这么做的',我打开塑料袋,让对方用鼻子去闻,然后问他,是怎么样的感受,于是他说有一股臭臭的味道,于是我就说,你能够闻到,别人也能够闻到,那么这个班级的所有同学都能够闻到,那同学们还想待着教室吗?他摇了摇头……
因此,我们在传播信息的时候,要尽可能的让对方去体验,这样接受信息的强度比用眼睛看,用耳朵听好多了。
第三、 信息接受者
最后,我们从信息接受的角度来谈谈,信息传播的有效性的因素,在这里我也想和你分享三个因素:
第一个因素,就是信息接受者的情绪,我一直强调这么一个观点,只要对方有情绪,你讲的再多,再有道理都是没有任何价值,从脑科学的角度上来说,这是因为对方的大脑因为开启了自我保护系统,其他的理性思考已经关闭了,是不能够接受到你的任何信息的。
比如说,我在和学习谈话的时候,我就会去观察学生,这个学生现在的这个状态是不是有情绪,有的话,我就会找一个借口,不和这个孩子谈话,直到这个孩子情绪比较稳定的时候,我才会和孩子进行聊天,促进孩子进行自我反思,进行深入的思考。
第二个因素,就是信息发出的之前的认知经验有很大的关系。比如说,现在我说一个人工智能概念,之前你没有接触过和这样相关概念的信息的时候,你是不可能理解人工智能这样的概念的,甚至你会因为认知难度,放弃了对这个概念的学习。这就给我们的一个启发,就是当我们要将信息传递给对方的时候,我们先了解对方的面对这个概念的之前的认知经验,只有了解对方的之前的认知经验越丰富,那么信息传播就会越成功。
最后一个因素,就是和信息接受者的身体和心理特点有很大的关系。比如说,当我面对初中生说,宝贝,就不是很合适,只有面对是幼儿园的小孩子,我们说宝贝会更加的用亲切感。
因此,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上来说,和信息接受者的情绪,经验和特点有很大的关系。
总之,今天的文章从信息传播者,接受媒介,信息接受者三个角度来谈谈信息传播的有效性,期待能够给你带来一些启发。
信息传播的五个模式
信息传播的五个模式是人内传播、大众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群体传播。具体如下:
人内传播:这种传播形式既是出于人的自我需要,也是出于人的社会需要,是人为了及时对周围变化了的环境做出适应而进行的自我调节。它通过人的视觉、听觉、味觉、触觉的协调,对客体进行回顾、记忆、推理、判断。
大众传播:指一群人经由一定的大众传播工具向社会大众传送信息的过程。大众沟通的传送者通常是庞大的组织体,沟通的工具大都是最先进的科技结晶体,而收受人则是不知名的及不定量的大众。
人际传播:人际传播的形式可以是两个人面对面的直接传播,也可以是以媒体为中介的间接传播。
组织传播:是指组织所从事的信息活动,包括组织内部个人与个人、团体与团体、部与部门、组织与其成员的传播活动以及组织与相关的外部环境之间的交流沟通活动。
群体传播:是群体成员之间发生的信息传播行为。表现为一定数量的人按照一定的聚合方式,在一定的场所进行信息交流,群体的规模有大有小,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特点。
Ⅶ 国家哪个部门监管抖音
法律分析:抖音,是一款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受国家网信办、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监管。国家网信办的职责包括: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胡升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网络文化领域业务布局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文化阵地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工作;负责重点新闻网站的规划建设,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国家版权局的职责包括组织查处版权领域重大及涉外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开展打击侵权盗版敬做哗专项行动,承办打击侵权盗版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工作;负责网络版权监管,维护网络版权秩序,组织查处重大及涉外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职责包括统筹规划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依法监督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通信资源的分配管理及国际协调,推进电信普遍服务,保障重要通信;承担通信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公安部的职责包括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和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亮行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Ⅷ 多措并举守好每一道关口,全力阻断疫情传播风险
连日来,全国各地疫情不断,多地出台各项政策,确保当地疫情防控安全。我镇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疫情防控的安全部署,持续落实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散誉局,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个环节,全力阻断疫情传播风险,确保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落实“场所码”推广
为加强疫情溯源和检测,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在各类重点场所推广使用“场所码”。镇政府立即部署,全面推广场所码使用,确保群众知码、懂码、有码、用码,有效实现百姓便捷出行和健康数据的精准管理。在党群服务中心、各社区以及各村进出口打印张贴场所码,并安排专人引导,扫描,确保行程码推广落到实效。督导组不定时,多轮查看场所码推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注重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推广工作。
加强行业管控
针对镇域商超企业、餐饮业、企业以及加油站等,督导组定期不定期进行指导和检查。要求各行业部门严格执行立即上报制度,严格按照扫码、测温、戴虚迹口罩“三必须”,每天对重点区域进行环境消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从业人员疫苗接种和核酸检测工作,并建冲让立台账等。同时,部分企业制定了冷藏冷冻食品交易、存储场所,包括大型超市等应对疫情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区域内冷冻冷藏商品交易存储场所疫情感染零发生,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和生活秩序。
严防外入风险
为进一步做好高速服务区疫情防控工作,我镇联合德城分局等部门,在王律村高速服务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督导组到高速卡点,纪委书记与现场执勤人员深入交流,详细了解卡口查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督导组强调,高速卡口是“外防输入”的第一道关口,要守好门,在防输入、防扩散、断源头上加大力度,坚决克服侥幸心理、麻痹思想、松劲心态,规范查验管控。要进一步严起来紧起来实起来,严格落实查证验码测温、信息采集核验、核酸和抗原检测采样等措施要求,掌握确切行程去向,强化联防联控,切实构建管理闭环。督导组要求,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进一步压紧压实卡口责任,坚决筑牢外防输入疫情防控屏障。要建立相关预案,规范人员操作流程,处置好突发情况,确保做到不漏一人,不漏一车,切实把好入口关卡。
Ⅸ 网络安全法运营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9)哪个部门阻断信息传播扩展阅读
保障网络运行安全,必须落实网络运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防范等措施,履行相应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保障民生,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作了规定,实行重点保护。范围包括基础信息网络、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重要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商业网络等。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网络数据安全对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利用至为重要。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网络数据被窃取或者篡改。
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Ⅹ 什么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组织犯罪也和网络信息相关联。 一方面,传统的有组织蚂仔枯犯罪通过网络信息的方式实施,无论是犯罪组织的联络,还是实施具体违法行为的联络,往往通过网络信息的途径完成。 另一方面,有组织犯罪也日益向网络空间渗透,以网络“水军”、网络“套路贷”为代表的网络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但是,仅靠闷洞政法机关难以在网络信息领域全面实现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为此,本法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设置相应义务,敦促其参与预防和治理。 法律依据 《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戚正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