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络举报信公开和不公开有什么区别
网络举报信公开,就是透明的,所有的人,所有烂燃的媒体早燃都可以看,都应该知道,不公开,只是部分人能够知道举报的陆历虚内容及举报人,有利于保护举报人。
2. 信息公开形式不予公开什么意思
政务公开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使国家机关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政务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蠢链空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唤穗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带瞎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3. 四川省医保局的信访复核处理意见信息不公开啥意思
四川省医保局信访处理意见信息,不公开应该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信访信息处理中发现有其它问题,而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与处理。
二是已经将处理结果通报了当事人,而当事人已无异议就没有及时再公开信息了。
三是信息已公开,而正亮由于工作中的疏腔孝忽将信息错误地删除了,后来又忘举圆宽记再补发公开信息了。
4. 省长信箱公开不公开什么意思
公开就是将省长信息箱里面的内容发布网上,公之于众。
关于是否公开的问题,设计到个人隐私,需经过本人同扮茄意,才能公开。
省长信箱的作用:
1、提升了时效。电子信件网上来、网上去,即快捷又方便。“省长信箱”有一套严整、规范的办事程序、办事制度,及时高效办理每一件“有效来信”是最起码的“要求”,收到来信、去电咨询、正式回复、征求回复后反馈意见等都有一套明文的“规定”,时刻能做到“随时与你保持连线”。
2、凝聚了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这种方式充分调卜瞎动了全省人民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真正地达到了“听取民意、了解民情、汇聚民智、凝聚民力”目的。
3、加强了监督。省长信箱”的要求是不回避问题和矛盾,把人民群众不满意的焦点,把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把开展工作遇到的难点“晒”出来,更好地接受民众的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增加行政行为型缺空透明度,提升执政部门的服务意识。
解决好人民群众通过“省长信箱”所反映的问题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督促政府依法依规行政的过程,是促进加快建设公开、公平、公正法制建设的过程,也是加快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途径。
5.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