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疫苗接种归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预防接种国家规定,由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是接种管理单位,也就是当地卫生局。疾控中心和卫生院都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冲知理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颂铅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散樱消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境外打了疫苗在国内怎么登记
只需要到当地疫苗接种处登记就可以。也可以打开手机支付宝,在最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后点击搜索。进入官方小程序界面,点击【入境人员版防疫健康信息服务】。根据实际情况输入个人身份信息,点击【注册】,登录系统后即可登记疫苗接种情况。
一、预防接种前准备工作。
1、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规定的免疫程序,确定受种对象。
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口头、广播通知等适当方式,通知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芦纳。
3、接种单位根据各种疫苗受种人数计算领取疫苗数量,做好疫苗领发登记。
4、按受种对象人次数的1.1倍准备注射器材。准备75%乙醇、95%乙醇、镊子、棉球杯、无菌干棉球或棉签、治疗盘、体温表、听诊器、压舌板、血压计、1:1 000肾上腺素、自毁型注射器回收用安全盒及污物桶等。
二、接种时的工作。
1、接种场所应当按照登记、健康咨询、接种、记录、观察等内容进行合理分区,确保接种工作有序进行。
2、接种工作人员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接种记录,确认是否为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
3、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亏哗宽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4、核对接种疫苗的品种,检查疫苗外观质量。
5、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前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无误后予以接种。
6、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或计算机上记录所接种疫苗的年、月、日及批号。与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销亮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3. 什么部门统计接种新冠疫苗
新冠疫苗统计接种单位分别是:
辖区(市、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等,也可改冲春以关核耐注当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指挥部、健康卫生部门。
新冠疫苗接种的统计工作均由这些单位来组织突施统计,必竞是判改大数据时代,对今后国家应对这种疫情提供资料信息。
4. 预防接种归什么单位管
预防接种国家规定,由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是接种管理单位,也就是当地卫生局。疾控中心和卫生院都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胡乎饥进行管理。
对一些地方在预防接种环节发生的疫苗过期、掉包等事件,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
二审稿增加规定: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疫苗使用的管理。
明确“三查七对”要求,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核对有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接种。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完整、准确记录接种疫苗的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等,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
(4)受种者疫苗接种信息哪个单位录入扩展阅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认定标准过于严格、补偿范围过于狭窄,应当统一补偿标准。
二审稿作了以下修改: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明确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裤返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为进一步体现“四个最严”要求,补充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二审稿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
提高了罚款额度,并完善惩罚性赔偿规定,明确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顷粗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5. 异地接种疫苗但没有录入电脑系统,怎么办
一、目前关于疫苗接种这一块每个地区有所区别,大部分是可以录入电脑的,有少部分地区未联网采取的是手工登记的方式。
二、需要向医护人员核实清楚当地采取的是哪种登记方式。
三、如果采取的是电脑录入却没有录入,一定要让医护人员将信息录入电脑系统。
四、如果采取的是手工登记的方迟旁式,只需要确认一下疫苗本上是否清楚登记即可。
五、不管哪种方式,把孩子该接种的疫苗一定要及时接种。采取手工登记的地区不影响孩子日后入学,因为缺歼入学是凭预防接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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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章疫苗接种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三十条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码扮橡、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6. 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信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登记
法律分析:第一步
针对重点人群开展接种,暂不接受个人预约接种。包括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进口产品搬运、加工和销售人员,海关口岸工作人员,国际交通机组和乘务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出国学习及工作人员,公安、武警、消防、社区工作者等,基本生活物资供应保障从业人员(食品、水、电、暖、煤、气等行业从业人员)等。
第二步
随着新冠病毒疫苗产量的逐步提高,将会有更多的疫苗投入使用。通过有序开展接种,符合条件的群众都能实现“应接尽接”,逐步在各人群当中构筑起人群的免疫屏障,阻断新冠病毒的传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 疫苗接种
法律分析: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敏歼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告猛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袜拿桥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