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全国经济普查几年一次 下次该哪年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哗拦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除第一次进行的经济普查为2004年外,以后逢3和逢8年份为经济普查年。以2020年为例,下次经济普查年份为2023年。
经济普查是指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
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所进行的全面性调查。
其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表分为以下三类:
1、普查通用表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普查表(包括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表)、企业普查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2、专业普查表
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的普查表;
3、部门普查乱茄胡表
包括铁路运输业普查表、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财务表。
各地区纳乱原则上不要扩充普查内容,如确有需要增加指标和内容,不得影响国家普查方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变更国家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贰’ 2020普查人口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
2020普查人口从10月11日开始,12月10日结束。2020普查人口悔差是全数调查,为了保证普查对象不重不漏,需要普查员走访每家每户,对居住的人口进行登记。普查中有两个环节需要普查员入户,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是摸底和登记工作。
摸底从10月11日开始,10月31日结束。这个阶段普查员要逐门逐户进行实地勘察,摸清每个区域住房的数量和具体位置,也要进入住户家中进行普查告知,询肆没问登记方式,了解户内人员的大致情况。
从11月碧雹皮1日开始进入普查的正式登记阶段。普查员要进入每个住户逐人逐项登记普查信息,这期间还将随机抽取10%的住户填报普查长表,调查更为详细的人口结构信息。整个登记工作将持续到12月10日结束。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统一的证件开展工作,普查员上门时,住户可以先验明普查员身份,然后请普查员进入家中进行登记。
‘叁’ 深圳如何处理历史遗留的建筑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正案》昨日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本次修改增加了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提交材料的规定,明确不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解决目前部分重大工程项目无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问题。 本次修改属于针对专项问题的应急性修改,目的在于及时解决目前我市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中的问题,具有急迫性。
有关新增条款明确了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以及申请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没有将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消防设施检测合歼悉格证明文件作为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此外,实践中按照我市消防部门相关审核和验收的程序及要求,也不会降低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核与段哪验收标准。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次修改有利于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保障各类建设工程及时有序完成验收,也更加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消防工作实际,将过去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改造项目重新纳入消防监管,促使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相关安全。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近出台的《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指:(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 *** 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一:什么是历史遗留回执:所谓的深圳小产权房的历史遗留回执,就是所有深圳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全部纳入处理范畴。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是指对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不同时段、不同类型违法建筑进行信息采集、录入信息数据库,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提供依据。
二:深圳小产权房历史遗留回执怎么来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这是我市处理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法规性文件。《决定》立足于解决所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全部纳入处理范畴。其主要思路是在《决定》颁布一年内,对所有违法建筑进行普查,然后对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区别其违法程度分类进行处理。因此,信息普查工作是落实《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顺利开展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所在。
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对信息普查工作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决定》第三条规定:“市 *** 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账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规定:“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 *** 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握改码”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近出台的《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指: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
(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
(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
(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 *** 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17、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是否需要申报?
答: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二条相关规定,应当申报。
18、旧城(村)更新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能否进行申报?
答:经市 *** 批准的旧城(村)更新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无论是否核发《规划用地方案图》,都应当申报。
19、2009年6月2日后所建违法建筑为什么不能申报?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抢建的违法建筑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拆除。”因此2009年6月2日后所建的违法建筑不得申报,应一律依法拆除或没收。
20、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违法建筑能否补报?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四条规定,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属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 *** 网站公告三个月。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可以在公示期内补报。
21、公告三个月后能否继续申报?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因此,公告三个月后,仍未报的违法建筑不能再申报。
22、违法建筑当事人如何申报信息普查?
答: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建筑所属辖区的街道办事处申报,申报时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及相关用地、建筑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并按要求填定申报表格。
23、违法建筑当事人可否在网上申报信息普查?
答:不能网上申报。为保证申报材料的严肃情、准确性、完整性,当事人应当在建筑物所属街道办以书面形式进行申报。
24、违法建筑当事人申报信息普查是否需要缴费?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信息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5、如何领取违法建筑普查申报表格?
答:在街道办申报办文窗口领取表格。
26、填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表格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申报人必须按照填表指南的要求填写表格内容。不得遗漏。
二、填定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瞒报或虚报,违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申报表格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
四、申报人应在申报表格“申报人声明”一栏中签名并加按手印或加盖公章。
五、申报人填表时,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及相关土地、建筑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申报人提交申报表格后,受理部门应当给予收件回执,申报人必须妥善保存,作为普查申报依据。
宝安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
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办
深圳新出台了一部地方法:《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该法第九条写得很清楚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二)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五)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情形。
至于是否补偿就看 *** 规定了。
‘肆’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期限
法律分析: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天内,公布期限一般为 6个月至3年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条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