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和信息传输应符合哪些规定
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记录表5-26中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2)应具有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间、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操作人员姓名或代码等内容的记录,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3)应记录表5-27中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及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制造商、产品有效期,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4)应能对历史记录打印归档或刻录存盘归档。
(5)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信号后1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6)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在接收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后10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7)当具有自动向监控中心传输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功能时,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在发出传输信息指令后10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8)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接收监控中心的查询指令并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将表5-26、表5-27规定的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9)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有信息传输指示灯,在处理和传输信息时,该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复位。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有声、光指示。
(10)火灾报警信息应优先于其他信息传输。
(11)信息传输不应受保护区域内消防系统及设备任何操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