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部门有哪些
法律分析:1、行政机关。
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