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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向业主公开哪些信息

发布时间:2023-02-06 06:30:37

⑴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公开公示啥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公示时间为自接管小区后一个月内落实公示内容,至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三)提供特约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公示时间,自提供特约服务的具体项目起,至停止该服务项目止。(四)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公示时间,每半年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五)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公示时间,每半年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规定进行公示。(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运行状况。公示时间,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八)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酬金制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九)节假日服务事项、社区文化活动安排,以及需要向业主提示的事项。(十)其他需要业主及时知晓的服务事项。
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等情况,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

⑵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⑶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开哪些信息

业务有权要求物业公开的信息:业主请求查阅、公布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⑷ 物业需要向业主公开哪些账目

物业需要向业主公开下列账目:
1、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和审计单位公布其在小区服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收支、公共收益使用情况和明细账目、所有相关财务原始凭证;
2、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及业主对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⑸ 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公示哪些内容

按照我国《物权法》:
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1,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为会员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已作回答,谢谢采纳。

⑹ 物业三公开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公开物业服务标准和价格

二、公开投诉渠道和方式

三、公开公共收益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⑺ 使用公共收益物业公司需要向业主公示什么内容法律依据

公共收益是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其实只是负责代收代管 ,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示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公示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停车位收益、租赁的摊位收益 、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法律分析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所产出的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享有共有权。物业公司在收取及使用相关公共收益后,理应向业主进行公开,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双方共同打造和谐美好生活环境。公共收益为全体业主共有,具体由谁支配需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管理该小区的公共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自行决定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⑻ 使用期间物业管理过程中,需要向业主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物业公示项目如下(长期公示项目)
1:、公司执照
2、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3、项目负责人证书(或物业经理上岗证)
4、物业服务标准
5、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6、物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不提供有偿服务的可以略过)

每年初(3月底以前),物业公司还需在公共区域向业主公示下列项目,公示期不少于15个自然日
1、上一年度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
2、本年度物业管理费收支预算
3、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合同履行情况

⑼ 物业应该公示的内容

法律分析:(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三)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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