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进行变更或修改备案
打开自己的备案系统首页要显示已备案成功的信息,并且可以选择修改ICP主体信息或者是网站信息的选项,然后直接单击变更主体信息或者变更网站信息。
1、如果是主体信息需要进行修改,那么就需要重新填写主办单位信息,主办单位负责人信息等;
2、如果是修改网站信息,想新增网站域名,可在继续添加域名处填写新域名;
备案信息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填写完整后,提交备案审核。
注意的是:
在变更备案信息时是不能更换备案所在省份,同时如果是用户新的域名去代替旧的域名,那么在管局审核通过后旧的域名将无法访问。
⑵ 托幼机构集体系统修改儿童信息需要以下哪些材料
监护人须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各幼儿园或指定登记点修改信息,需要监护人须凭相关证明材料。托育机构是为家长提供代为收托养育宝宝的业务,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业务。
⑶ 南海开托育的要求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2.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10月8日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四条 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 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八条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第十条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 场地设施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四章 人员规模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
第二十条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
第二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4)。
第六条 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 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收托管理
第九条 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 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 保育管理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
第二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
第二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 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 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第二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第三十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三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活动。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第四十条 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折叠编辑本段附件内容
附件:1.托育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4.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1托育机构备案书
________卫生健康委(局):
经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批准,________(托育机构名称)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局)进行备案。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 □租赁
机构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收托规模: 人
编班类型:□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编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报我委(局)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机构负责人姓名:
__________卫生健康委(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4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⑷ 托育机构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4.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5.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6.提供餐饮服务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托育机构管理规范》
第四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第六条 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 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⑸ 托育机构应当向什么申请备案
托育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托育机构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需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备案;如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托育机构在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应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修改有关信息。
法律依据:《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四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⑹ 如何修改备案信息
修改备案信息:域名和主办者证件已经在阿里云取得备案号,想要修改备案主体信息或者修改网站信息,流程如下:
1、进入备案系统首页显示已备案成功的信息,可选择修改ICP主体信息或者网站信息,直接点击【变更主体】或【变更网站信息】
2、若要修改主体信息,需要重新填写‘主办单位信息’、‘主办单位负责人信息’
3、点击【修改网站信息】
4、修改网站信息如下
若想新增加域名,可在“网站其他域名”处填写新域名
5、上传资料后点击【提交备案】
6.提交备案至初审
7.初审通过后,可进行拍照核验
8.提交照片,等待审核
9. 待提交管局审核
10.等待管局审核
11.备案成功
⑺ 托育资质申办流程
一、登记注册 托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 1.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区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
二、注册后备案 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举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房屋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
4、辖区妇幼保健院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广州市托育机构依托“广州市智慧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平台”进行卫生评价申请;
5、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6、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非自行加工的,需向符合资质的餐饮服务供应商购买供餐服务,配餐资质及方式需经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三、及时查询备案进度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四、主动接受群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托育机构应当在举办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以及备案回执。
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__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__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__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__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⑻ 托育机构需要办什么手续
托育机构需要办的手续详情如下:
1、申办报告, 其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2、举办者的信息,比如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5、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6、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7、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且租期不少于5年。
【法律法规】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第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四条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⑼ 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三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婴幼儿托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婴幼儿托育机构(以下称托育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托育机构发展应当遵循公益导向、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托育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保障相关财政经费,协调解决托育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属地化管理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规划辖区内托育机构布局,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第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实施计划,指导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托育机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托育机构管理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支持婴幼儿早期发展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评估、通报、培训等工作,规范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和行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第七条托育机构应当坚持以婴幼儿为中心,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提高照护服务水平,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促进婴幼儿身心全面发展。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八条设置托育机构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依法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托育机构,依法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前应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审查意见。
托育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托育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发布、更新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辖区内托育机构的报备信息,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服务。
市场监管、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托育机构管理信息,应当及时纳入托育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第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障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不得设置、放置危及婴幼儿安全的设备、设施和物品;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在主要出入口和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并按照规定时间保存录像资料;
(六)建立婴幼儿接送制度,由婴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婴幼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紧急情况下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卫生保健管理职责:
(一)建立卫生消毒、疾病防控制度。对婴幼儿实行每日入园健康检查、健康观察,发现传染病患儿后,按照规定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作人员患有危害婴幼儿健康的疾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婴幼儿感染;
(二)根据婴幼儿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作息制度、体格锻炼计划,加强日常托育护理,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婴幼儿的生长发育需求和营养标准,科学编制每日食谱,向家长公示,并按照规定做好膳食留样;
(四)了解婴幼儿入园时的身体健康、预防接种情况,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计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卫生保健管理职责。
⑽ 托育机构需要办什么手续
托育机构实行属地备案管理。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在营业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
备案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租赁房屋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检测证明文件。
3.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明等。
4.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5.托育机构提供消防安全自查情况及消防安全保障承诺书。
6.自行加工膳食的,应提交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机构须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复印归档留存。 拓展资料:监督管理
托育机构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主动规范经营行为,认真做好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应当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每年12月底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全年托育机构收托及相关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