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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家校互动,提高家长的安全监管意识和能力。
三、厦门中小学安全教育新闻
为进一步加强家校沟通,提高学生及家长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六年级毕业生安全、健康、快乐地度过一个暑假假期,于6月15日下午,龙厦小学召开了六年级毕业生安全教育会及安全教育家长会,此次会议分学校集中大会和班级小会两部分进行。
会上,校长向家长们介绍了学校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措施,提出了家长在暑假期间安全监管方面的要求。同时,向家长们普及了防暴力、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教育方面的知识。会议特别强调了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向家长宣传了防溺水的措施、自救方法、施救方法等知识,深刻吸取溺水事故教训,牢记防溺水“六不”。要求家长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起到学生校外监管作用,杜绝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班级小会上,各班主任再次强调家长要把孩子的安全问题放在首位,并结合本班实际对防溺水、交通、饮食、消防等安全对学生及家长进行了再教育,并对学生的校外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随后,各班主任与学生及家长现场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及家长承诺承担监护责任书。
此次安全教育家长会,加强了家校的有效互动,建立起了安全教育的家校联络机制,为创建平安和谐的校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小学六年级,是孩子小学学习生活中最后阶段,是孩子学习生涯的一个中转站,也是孩子小学与初中的接轨点,对孩子的一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这次家长会中,我们还与家长交流了小升初的衔接工作,并让家长清楚知道自己孩子今后初中生活该怎么过,进一步加强了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密切联系,有效增进家校沟通,实现家校联手,形成家、校、生三方通力合作的良性学习氛围。
这次家长会拉近了学校和家长的距离,得到了家长的充分肯定和支持。家长们纷纷表示,通过这次家长会,了解了毕业班的特殊性,知晓了家庭教育的一些注意点。他们将全力支持学校及班级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安全工作,将与学校、老师携手共进,让孩子们健康快乐安全地成长,为孩子们成就美好的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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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和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制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社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以教育、财政、人社、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市教育局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全面指导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核并汇总上报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行政区划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认定、公示、建档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第八条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在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成员应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等。
第九条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 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 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福建省比对系统’)、“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全国系统’)以及“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全国技校系统’),将本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福建助学APP’)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校评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校调查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四条具体运用
高等教育阶段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高中阶段以“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义务教育阶段以“信息比对认定”为主。学前教育阶段以“信息比对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主。鼓励有条件区、学校运用“量化评估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一)至(四)类的厦门市户籍学生,主要通过“福建省比对系统”进行比对确认;福建省(含厦门市)外户籍学生,通过“全国系统”及“全国技校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校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五)至(六)类的厦门市户籍学生,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认定并提供信息;福建省(含厦门市)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高等教育阶段等采用“福建助学APP”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的学校,由学生直接登录“福建助学APP”进行认定申请。高中阶段(含技工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福建助学APP”系统认定的学校,可定期导出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职责确保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如发现有关部门或学校因操作不当导致学生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各学段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各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着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着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及时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等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各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应急局、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资格)认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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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自考办通知,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时间定于2010年12月18日(星期六),上午四级考试;下午六级考试。有关报名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考对象及条件:
1. 报考种类:大学英语四、六级。
2. 全日制在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研究生可报考四级,研究生和四级成绩425分以上(含425分)的在校本科可报考六级。
3. 不能同时报考英语四级和英语六级考试。
二、报名时间:
2010年9月13日上午 9:00开始, 9月21日下午2:30结束。
三、网上报名流程:
1.登录教务系统(http://59.77.7.100:8080/manage/login.jsp),进入学生信息模块中的报名管理选项(研究生学生用户名跟密码均为学号,并选择“其他”选项进行登陆)。
2.报名流程:详见附件
3.注意事项:
(1)请考生自行上传本人的免冠正面证件照片,照片必须为JPG格式,规格:144*192 (像素),头像部分应占2/3左右,禁止使用生活照、艺术照作为考试照片(照片上传后务必再自行检查,如不符规格要求导致报名无效,后果自负,所交报名费恕无法退还)。
(2)请考生务必选择参加所在校区考试,禁止漳州校区考生报名到本部、本部考生报名到漳州校区考试的情况。
(3)请考生在报名时务必对报名信息进行核对和确认,特别要注意核对级别、校区等相关关键信息,准确无误后方可确认,否则责任自负。
四、缴费办法:
1.教务处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核准,然后将报名考生的名单上报给财务处进行扣费。
2.考生报名费的收缴采取与学费等相同缴费模式,即采用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考生务必在9月21日之前将报名费(¥40元/人)+10元余额存入与校园一卡通(须为学生正式卡)建立了银行圈存对应关系的银行卡内(根据银行规定,代扣银行卡内必须保留不少于10元的余额),学校将于9月25日委托银行代扣(请考生在24号之前确认卡上余额不少于50元)。
五、特别提示:
1.教务处将于9月27日晚将扣款数据(含成功代缴和未成功代缴)在教务系统公布,请各位考生自行上网确认是否缴费、报名成功(很重要,务必核实),如代扣缴费未成功被视为报名无效请于10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6:00到教务处学务科补交报名费(漳州校区的学生于10月8日9:30-16:00到漳州校区教务办补交),请自备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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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务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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