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怎么修改
法律分析:修改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如果在网上填写,首先找到个人所得税申报界面,然后找到填写记录,点击修改。如果在当地税务大厅办理,直接找税务人员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Ⅱ 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怎么修改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修改:
1、首先登陆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进入操作主题界面。
先设置报盘结果的目的,将以前月份的登记和申报资料锁定,在锁定以前资料的基础上再进行修改。
2、最后一次个人所得税申报后的,未设置报盘结果的,点击“报盘文件管理”进入“报盘资料管理”界面——点击“设置报盘结果”——在正在申报的列表中选择最后一个月申报记录——在“报盘结果设置”中点击“登记与申报成功”后按“确认”——关闭“报盘资料管理”界面返回“操作主题”界面。
3、点击“个人信息登记”进入“个人信息登记条件设置”,选择“国内人员”或“国外人员”后按“确认”键进入“个人信息登记界面”修改个人信息,对需修改的人员双击进入“个人信息登记—修改”界面进行修改有关信息,如是对通行地址、邮政编码进行批量修改的可点击“替换”按钮进入替换界面,修改完毕后点击“保存”后点击“返回”键退出“个人信息”界面回到“操作主题”界面。
4、申报数据录入。进入“操作主题”界面,点击“申报数据录入”,进入申报数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Ⅲ 税务的实名认证的用户名怎样更改
1、打开电子税务局的主界面,点击事项办理窗口下的登记这一项。
(3)广东税务如何更改个人信息扩展阅读:
用实名制促进税收遵从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和经营信息不仅是税务机关开展日常征管服务工作的基础,也是征纳双方保持良好互动的前提。
日常税收征管中,税务登记信息缺漏、不完整,办税人员身份复杂性与日俱增等情况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也给了极少数意图规避税法谋取不当利益者可乘之机,破坏了征纳双方的信任。
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推行实名办税制度,对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加以验证、核实,有助于提高服务的针对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遏制虚假纳税人信息扰乱税收秩序,促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依托实名信息建立办税数据库,为后续管理和服务奠定基础,促进税收遵从。
Ⅳ 网上怎么变更办税人员信息
法律分析: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办税人员的操作是:1、登录进去之后,点击【企业进入】;进入到账户信息界面,点击【账户设置】;2、点击【纳税人授权申请】下方的【用户授权管理】;3、选中需要解绑关系的办税人员名称,再点击【解除授权】;4、点击【解除授权】后,一般就会马上生效,在状态下面会显示【解除授权】;5、解除授权,就是将旧的办税人员解绑;解绑旧的办税人员成功后,再点击【新增授权】;6、将新的办税人员的用户信息录入到系统内,最后点击【授权】,办税人员就变更成功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