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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老公的外地房产信息

发布时间:2023-01-01 11:19:53

⑴ 怎么查询丈夫名下的全国房产

法律分析:女方想要查询丈夫名下的全国房产,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可以通过丈夫账户上的资金流向进行查找。例如查询丈夫的银行账户上是否有大额资金外付,如果有,再确认该笔资金的支付对象是否为房地产公司。 2、委托律师进行调查,通常情况下,律师可以携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或者是调查函,向银行、房管局进行查询。 3、物业调查,如果在物业公司有认识的人帮忙,可以让其协助查询。 4、可至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调查,法院一旦受理,将会出具调查令,要求房管局、开发商、物业公司配合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⑵ 怎样查到前夫其他省份名下房产

怎样查到前夫其他省份名下房产

怎样查到前夫其他省份名下房产,在夫妻离婚时,房产财产的分配一定要清晰明白,任意一方不能随意隐瞒私密财产。很多夫妻在离婚时都不信任对方,认为对方隐蔽了财产,那么怎样查到前夫其他省份名下房产呢?

怎样查到前夫其他省份名下房产1

1、按姓名查询的话,需要提供对方身份证原件、公证委托书等。如遇对方有曾用名,在查询的过程中还需要出具户口本方可查询。故若非对方同意,并不能轻易就查到别人名下房产;

2、按地址查询的话,只要查询方的证件和填写一份产权情况证明登记表就可以查到房产所有人。虽然比较容易,但是如果用这种方式查询别人名下房产,查询面太广,也很难查到别人名下所有房产情况。所以,按照正规渠道,要想查询到别人名下房产是非常困难的。

女方想要查询丈夫名下的全国房产,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可以通过丈夫账户上的资金流向进行查找。例如查询丈夫的银行账户上是否有大额资金外付,如果有,再确认该笔资金的支付对象是否为房地产公司。

2、委托律师进行调查,通常情况下,律师可以携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或者是调查函,向银行、房管局进行查询。

3、物业调查,如果在物业公司有认识的人帮忙,可以让其协助查询。

4、可至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调查,法院一旦受理,将会出具调查令,要求房管局、开发商、物业公司配合查询。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怎样查到前夫其他省份名下房产2

一、丈夫给前妻买房我能要回吗

1、如果这笔钱是丈夫结婚前个人财产,无法要回。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那另一半是有权要回。

2、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离婚后还需要给前妻抚养费吗

1、离婚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生活费可能基于两种情况:

一是一方生活困难,由法院判决另一方支付。二是双方约定。

2、丈夫支付前妻生活费显然是后一种情况,支付多少,支付到何时,完全在于当事人自行商定,订下了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如果没有约定支付到何时,个人认为至其再婚时,可以停止支付。因为再婚后,夫妻间互负扶养义务,无需再由前夫帮助。

怎样查到前夫其他省份名下房产3

一、离婚后房子归一方怎么过户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过户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还是约定双方面婚内房产归一方所有的,都属于房产的.赠与,应当先办理赠与公证书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内的取得的房产在申请登记时多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而非双方共同申请,所以对于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登记的房产而实际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

(2)因解除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房产过户

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

1、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后,领取离婚证书。

2、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因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而引起房产过户的,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以及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书,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

3、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可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

二、离婚时安置房该怎么分

夫妻诉讼离婚,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时,由于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以及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拆迁问题,使当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来源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法院应当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分两种情况:

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⑶ 如何查询老公房产

各地房产信息只能在房屋属地房管部门区域网查询。

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房屋登记受法律保护。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自己或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委托书)才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房屋登记记录,除法律规定外其他人不得查询;目前我国房产登记查询是以:

在规定地方区域内以个人姓名为索引查询;

权利人可以带着自己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房管部门房产档案科查询,因房权证的新旧交换,有些老房权证需要查询原始登记卷宗档案才可以查到;

权利人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房产部门房产受理科或交易大厅查询;

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因司法办案需要,可以依法带着司法文书随时到上述地点查询、查封、调阅涉案当事人房产信息档案、卷宗。

委托律师帮助调查为宜。

⑷ 夫妻关系期间,一方全款私下在异地 购买的房产,另一方用什么方式可以查到

可以在他所在的购买房产的城市的房管处进行查询,带上你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结婚证件,还要看买房的是哪个城市?现在全国40个城市房产信息已经实现联网,包括各省的省会和直辖市,可以查询到的,假如说买的房子不在四十个城市里,一般是查不到的

⑸ 如何查配偶名下房产

法律分析:有以下几种方法查询:一是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可持身份证、携带结婚证明材料查询;二是通过政务中心部署的自助查询设备,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自助查询;三是网上自助查询,通过相关微信公众号、不动产登记服务微信小程序中“授权查询”模块,经配偶授权后,网上自助查询。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第七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二)查询目的;(三)查询内容;(四)查询结果要求;(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⑹ 如何查到外地房产

查询外地房产有以下三种方式:

1、本人亲自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

2、聘请本地房地产律师代位查询;

3、聘请房产所在地的前有或者律师作为代理人前去查询。

由于目前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对于二套房的认房原则仅本地适用。而银行系统全国联网,各地可查,所以,只要你异地住房不是贷款买的,本地是查不到你异地住房情况的。

查名下是否有房要到房管局的房产档案馆查的,凭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去查,如果不是在户口所以地的房屋楼案馆查的话,外地的还要提供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或是纳税证明才能查的。如若房子曾经贷款过或者抵押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可以通过个人征信记录查到的,跟户口没有任何关系,一般人在互联网上是查不到的,查别人的资料手续更复杂。

⑺ 妻子如何查丈夫名下的房产

可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携带结婚证明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查询即可。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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