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察可以随便查个人信息吗
【法律分析】:警察私自查别人信息犯法。个人信息属于隐私部分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泄露传播,否则属于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警察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查询别人的信息,侵害个人权益的,属于侵权行为,可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控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 警察查别人隐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公安民警按照法定程序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这种行为一般不会构成犯罪的,因为公安民警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公安民警几乎随时随地都能够查询到公民的个人信息,在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时候也基本上不需要经过批示,但公安民警泄露民众个人信息是违法的。
一、公安民警查询个人信息入罪?
公安民警依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从规定上看,公安民警不能随意查询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 但是,实际上,公安民警基本上是可以随便查询公民身份信息的,原因在于,在公安人口信息网上进行查询的记录并不会被记录,也不需要经过上级批示,因此,公安民警想查都可以查。可以查的信息包括身份户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等。
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安民警随意泄露公民信息、造成损害的,泄露信息的公安民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行为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刑幅度有两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1、处理好自己快递包装上的个人信息,快递是个人信息泄露的“大户”,我们知道,快递包装上会有自己的姓名、手机号,地址这些个人信息,所以广大剁手党们在扔掉包装前不要怕麻烦,把这些信息统统毁掉。每次都会用黑色的碳素笔把这些敏感信息涂黑,也是一个保持不多的好习惯之一呢。
2、手机里别存自己的身份证照片,一旦手机丢失,而手机中恰好有自己的身份证照片,那么别人很容易就改掉你的支付宝支付密码,啥后果大家也该知道了吧。反正不会把自己的身份证照片放手机里,不但是怕手机丢了支付宝被盗,还有一个原因是,丑。
3、平时不要点击一些来历不明的链接,经常能看到这样类似的新闻,某某收到一条短信,或是淘宝客服要求退款,或是领取信用卡积分,或是什么孩子成绩单等等,然后甩给你一条链接,要求你填写个人信息,然而这些链接绝大多数都携带木马,手机一旦“中毒”就会窃取你的个人信息,银行卡里的钱被转走那都是分分钟的事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3. 警察私自查别人信息犯法吗
是违法的,涉嫌侵犯别人隐私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隐私权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法律分析
侵犯隐私权的量刑标准如下: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等。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4. 警察利用职务便利 私自查询别人的信息算犯法吗
警察私自查别人信息犯法,个人信息属于隐私部分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泄露传播,否则属于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警察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查询别人的信息,侵害个人权益的,属于侵权行为,可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控告。
法律分析
警察要查别人的个人信息情况,除非是办案需要,并且还经要公安局的相关部门开具相关手续,否则就是违法行。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 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随便查询公民信息
公安民警不能随意查询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并且,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安民警随意泄露公民信息、造成损害的,泄露信息的公安民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可以到派出所户籍室查人系统查人吗?
是不可以的。因为,派出所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户籍资料信息,这是个人隐私。除非是工作中的法定需要,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才可以,一般要相关部门发函才可以查。否则是违法的,当事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隐私权是什么?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三、隐私权的种类有哪些?
1、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派出所户籍室里能查到的关于公民的所有信息都是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一般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如果擅自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额行为人,就是违背了法律规定,同时相应的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因为允许他人查询则是私自泄露公民的隐私次材料。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6. 民警私自查阅个人信息 透漏给他人 如何处置
警察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的色彩,民警因工作需要或案件调查查阅公民的户籍资料及其他信息均属合法,但如民警将查阅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向无关人员透露则属违规行为,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未对该公民造成损害也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法律分析
警察通过公安系统查他人个人信息,泄露他人个人隐私,以达到自身目的,造成当事人和当事人亲属的各种麻烦和损失,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警察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的色彩,民警因工作需要或案件调查查阅公民的户籍资料及其他信息均属合法,如果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 派出所人员私自查询他人隐私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公安人员泄露个人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8. 公安人员私自查询透露公民个人信息怎么办
公安人员私自查询透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如下:
1、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在实体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在虚拟网络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向互联网管理部门举报;
2、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关法律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遭遇诈骗的可以报警,通过公权力救济来惩戒犯罪、维护权利;
3、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司法机关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相关民事权利予以保护。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个人信息泄露之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1、收集证据线索;
2、向相关部门报案;
3、提醒身边的亲朋好友防止被骗;
4、委托律师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