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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必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2-29 03:00:50

① 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什么

在这个信息化社会,政府掌握着大量的信息,其中很多信息和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比如征地 拆迁补偿 方案、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价格听证等。公民通过查阅信息,可以及时把握本地政策走向。那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什么?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学习了解。 一、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什么? 1、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着力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2、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2017年,各省级政府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争取2018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三公”经费全面公开。 3、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市县级政府要全面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 4、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重点整治工作、执法检查等信息公开。 5、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推进空气质量、水质环境、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的公开。 6、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推进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2018年,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 7、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 8、推进征地 拆迁 信息公开。着力推行 征地 信息查询制度,推进 房屋征收 决定、征收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实行阳光征收。 9、推进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 二、哪些政府信息需要公开?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是打造透明政府的内在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政府部门要推动财政预算及三公消费公开、推动食品及环境安全保护公开、完善价格收费公开体系、提高征地信息公开透明度。公民想了解更多信息,还可以在当地政府网站提交申请,得到批准后就可以到有关途径查阅。

② 政务公开内容有哪些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公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能、职责;

二是公开工作纪律;

三是公开办事规则、程序、时限和结果;

四是用人、财务、分配,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予公开。

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纳神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茄茄伏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颤携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③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政府未来的管理规划等方面;和公众利益相关的政策方面;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各政府部门机构之间的人事沟通协作方面;国家规定的各个法律规定等方面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公民要求公开以上几个方面的信息是合理的,但是需要向当地的行政部门提交相应的一份书面申请。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记录或保存,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向其他机关申请则不符合规定,如人大、法院、政协等就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具备生产、生活科研需要政府信息的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除主动公开之外的就是需要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求申请人应当与所申请的信息具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可能因不具备利害关系无法获取相关信息。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作出答复,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寻求救济。
申请政府公开信息的时候需要提交一份书面申请,但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能够公开,所以在申请时要注意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是否会危害到国家利益。现在很多政府都公开了刊物或网站,以便群众能够及时的掌握民生信息。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④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市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迁 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四)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 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 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其实严格来说,不同的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范围的这一块都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比如说计划生育部门信息公开就应该有 社会抚养费 的收费标准,而如果是国土资源部门的话,在国土资源部门公开的这些信息当中,就应该包括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以及国有土地收费标准,毕竟各行政单位都是在各司其职,行政管理的职能也不一样。

⑤ 政务公开内容有哪些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有:

1、公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能、职责;

2、公开工作纪律;

3、公开办事规则、程序、时限和结果;

4、用人、财务、分配,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均应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⑥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哪些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在涉及其他行政 诉讼 时,当事人一般要求行政机关进行书面答复。 二、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我国实行行政官员工作信息公开的政策,任何公民都能够知道政府一些相关的工作信息,政府应该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程序,而且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申请信息公开,首先填写一份申请书,依法按照流程申请。

⑧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什么内容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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