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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口本没有什么信息

发布时间:2022-12-22 17:28:01

A. 户口本有哪些信息

法律分析:户口本里面有扉页、索引页、内页;扉页记载本户的户主、家庭住址、户口性质;索引页记载全户成员的基本信息;内页记载个人的情况(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身高、血型、服兵役情况、服务处所、变动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B. 我女儿的户口已迁入我家!但我的户口本上没有我女儿的信息!这是咋回事呀

只有一种解释,晚上做一梦,女儿户口迁入了你家,醒来后去看户口本,当然没有女信息。如果是通过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把女儿户口迁移入了你家,那户口本上就必有你女儿一页,因为户口迁移,最后一道手续是落户上户口,没有上到户口本上就没有办完迁移手续。

C. 户口本没有全户人员基本情况

法律分析:按规定户口本上有首页信息、户主和家庭成员信息,全国各地户口本上都没有全员基本情况这一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D. 在公安局查我户口的信息,显示没有任何家庭成员,查我哥的户口所有的家庭成员都显示了,但是没有我

如果你的户口和你家人的户口在一起的话,就都是一个户口本上,那么你这种情况应该就是派出所在户口录入的时候出现了失误,如果是你们的户口本身就没在一个户口本上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就是很正常的

E. 现在给小孩上户口,户口本上怎么没有具体的地址

是你搞错了,户口肯定是有户口地址的!你拿到的是小孩子户口本人页!上面肯定是没有户口地址的!户口地址要看户口本首页的!户口本首页已经有的了,这个是不会重新发放的!要使用的话,是跟首页一起使用才行的!你的如果不是集体户就是分拆式的家庭户口本!这样你只能拿到小孩子本人页的!本人页上面是没有户口地址的!

F. 户口本上没有父母信息是怎么回事

法律分析:要看你的户口本上面的户主是谁,户主是不是你自己,如果是的话有可能父母是有另外的户口本的只不过你的户口被迁出来了,具体的你也可以跟父母询问一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G. 没有户主信息的户口本有效吗

没有户主信息的户口本是无效的。
户主都是在户口本正页的第一页。如果原户主去世,在注销户口时,如果没有特殊请求,派出所一般是直接把户口本上第二页上的人登记为新的户主。如果发现户口本没有户主页应当及时去户口登记派出所进行户口本更换。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H. 成年人的户口本还有父母的信息么

如果是家庭式的户口本,成年人没有独立户口,是会显示父母信息的
居民户口簿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Under Supervision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P.R.C)。居民户口簿是中国公民的重要证件,用于登记住户人员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具体职称、职业等内容的簿册。在上学、结婚、领取护照、以及办理很多重要事情时均需使用。
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
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担任。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
5.性别——填写“男”或“女”。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定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中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
9.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10、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11、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镇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南省邓州市”。
12、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公民出生征的具体日期(从颁发公民出生证之日起填写)。
13.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二区206楼2单元308号”。集体户口须填住所的详细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如北京汽车制造厂某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北京市朝阳区延田西里7号楼2门301号”,不能写成“北京汽车制造厂宿舍7号楼2门301号”。对省会市或自治区首府所辖范围的住址登记,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区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14.本市(县)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县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
15.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又称或通用简称。
16.宗教信仰——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如佛教、道教、天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17.公民身份证件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编定的个人身份证件编号。
18.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日期,如“1990.11.05”。
19.文化程度——依据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等级,按本人现有学历根据学历证书填写。如“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中技)”、“高中”’、“初中”、“小学”毕业(肄业)等等。
20.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21.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22.身高——16周岁以上公民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如“170厘米”。
23.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血液类型。
24.职业——填写本人所在的行业、做的具体工作,工人、农民、个体商人、知识分子、管理、兵役、公共服务、综合服务。
25.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具体名称,应写全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26.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填写本人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时间、原因和迁人地的详细地址。
29.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如“出国定居”、“应征入伍”、“死亡”等。
30.申报人签章——申报人对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登记项目确认无误后,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签章。
31.承办人签章——户口登记机关具体承办人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签章。
32.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
33.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应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34.记事——填写登记项目中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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