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税逾期未申报,一定要处罚好几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前置条件,必须有税务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法律规定“可以”处罚,而不是“必须”处罚。法不外乎情,讲点客观原因,请求首次免罚吧。
(1)未申报进出港信息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申报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才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所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计算征税。
2. 郑某携带港币9万元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款10的上述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携带外币出关的限制:
根据海关规定,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超过10000美元,应当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总署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
中国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发布中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发布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中国海关总署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3. 香港公司没有及时做账报税会有什么后果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假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税表报税的话,第一次将会被处以1200港币的罚款,如果在14天内还未处理,将会被税务局起诉,并增加到3000港币的罚款。第二次或以上逾期之后,将会被处以3000港币的罚款,同理,如果还是在14天内未处理的话,被税务局起诉的同时,罚款也由原来的3000港币增加到8000港币。
所以如果在收到税务局发来的税务报表之后,来不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就应及时向税务局申请延期。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在报税期间内,没有收到香港税务局发来的税务报表时,应该及时去电询问或去税务局领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提交,千万不要以为没收到税务报表就不需要报税。
以上回答就是香港公司关于逾期报税的后果了,希望可以帮到您。
4. 进口申报错误会怎么样
进出口商品到达海关,依照《海关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的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那么进口申报错误海关会怎么处罚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规范申报
为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法》和《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编制了《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报关公司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按规定的格式真实、准确地填报各项内容。
如实申报不仅是货物快捷通关的前提,同时也是进出口货物申报人的法定义务,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不当的分类
进口申报先要对商品准确HS编码归类,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要做到每一种商品都准确归类,难度非常大。海关根据主观过错及行为的违法程度的.不同,对申报不当分为以下三类:
1.申报错误:由于申报商品归类与海关最终认定不一致造成的归类差错,主观上不存在走si的故意,且符合《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正当理由。
2.申报不实:是指当事人的申报错误已经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并不具有走si故意的行为。如: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反映出口情况的重要信息的申报内容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
3.伪报走si:指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信息与货物实际状况不符,且其主观上存在走si故意,客观上对海关监管秩序造成了危害。
三、申报不当的处罚
1.申报错误只是一般性的申报差错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不是违规行为。只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错报的进出口报关材料,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行政责任。
2.申报不实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si行为,海关将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处罚额度1000-30000不等,影响税额征收、出口退税管理的按税额比例罚款,具体详见本站文章:《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3.伪报走si行为海关将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予以严厉行政处罚,涉嫌构成走si犯罪可能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与海关协商申报不当
当海关对企业申报质疑时,企业要及时与海关审单人员沟通,向其解释申报理由,并提供有关商品的相关资料或相关证据,争取得到海关的理解、认可;其次,如最终各种努力未遂,则退而求其次,要求海关做退单处理。如实申报不存在主观故意,避免海关处罚。
若坚持海关认定的不妥,也要敢于坚持意见,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明确规定程序与海关进行磋商,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商品归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5. 如果一批货物到港后无法报关滞留在港口怎么办
一,货物到港后无法报关滞留在港口,一般会产生以下费用:
1.舱租柜租,一般船公司免租期为到港后7天,有些船公司是3天的,这个根据不同船公司有差异的,超过免租期每天都会收取舱租柜租的,且超过2周后,柜租免费,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查过2周还没有清关的,舱租柜租也是比较多的;
2.滞报金,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后一个星期为申报期,超期未申报,按申报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滞报金;
3.如果确定无法清关,还需要向海关申请退关,报关行这边还有退关的申报费及人工服务费产生;
4.如果退关还有运输费等其他费用产生,这个根据退运目的地不同,费用不同的,具体可以咨询船公司或货到公司。
二,货物过境注意事项:
1.对于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未同我国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2.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3.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运输车辆或运载设备加封。承运人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4.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海关查验记录上签字。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5)未申报进出港信息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根据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过境货物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出境,过境货物向海关申报后,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6. 未申报纳税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过境货物到达我国港口,无法报关,该如何处理
在办理货物报关业务时,大部分的企业总是能够严格按照海关法律法规来操作的,然而,总有些企业就是不按常理“出牌”,导致货物不能正常报关,海关对下列几种特殊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1、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2、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
有些货物进境后就糊里糊涂地卸货了,可是货物并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中。
由进境运输工具载运进境并且因故卸至海关监管区或者其他经海关批准的场所,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向海关申报进境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但经申请,获得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3、放弃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除符合国家规定,并且办理申报进口手续,准予进口的外,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所有人、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退运出境;
无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由相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后、海关决定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前申请退运或者进口超期未报进口货物的,应当经海关审核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申报进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缴纳滞报金(滞报期间的计算,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15日起至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止)。
✔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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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船舶违规进出港未签证
进港前得到得到的靠泊计划,在锚地时将所有的入行手续备妥,报备给交通管制,这个过程就是报港。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八)《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九)《关于发布和的通知》二、岗位职责受理人负责船舶进港签证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船舶签证簿》及《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3)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4)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复印件;(6)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7)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12)船舶营运证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1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3、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交申请人,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6、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二)审核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准予签证的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不准予签证的意见和不予签证的理由、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三)与告知1、由受理人将船舶签证簿当场交申请人。2、受理人发现船舶签证簿内未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船舶签证簿内校核并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3、完毕后,受理人应登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四)归档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申请材料、《船舶签证簿》内的《签证栏页》等材料进行归档。四、执法主要标准(一)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填写完整、规范。(二)证书文书审查要点:1、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临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检查国籍证书中的船舶概况与船舶检验证书中是否相符。2、适航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客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检查适航证书中的船舶航区与船舶实际航区是否相符。3、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轮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检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是否进行了法定的年度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证书应附有附件。4、船舶吨位证书长期有效;注意检查《船舶签证簿》中所填写的总吨、净吨与证书所载是否相符。5、船舶载重线证书:对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6、乘客定额证书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临时乘客定额证书的有效期为一个航次或最长不超过3个月。7、适拖证书,单程一个航次。8、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与国籍证书相同;配员证书的航区限制及航线限制是否与适航证书相对应;按证书核对船舶配员情况,应与船员适任证书、签证报告单一并检查,要特别对照GMDSS操作员配备和适任证书的航区、吨位、主机功率、用途,确定是否与实船相符及是否满足适航证书及配员证书中的要求;定线船舶可以按证书后的备注栏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船员服务船舶种类、航区、吨位、功率等实际情况查验船员适任证书是否适任该船舶,重点查验证书上的限制项目。9、“符合证明(DOC)”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安全管理证书(SMC)”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DOC和中间审核。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检查船舶上次安全检查日期距今是否已达六个月、是否符合97安检规则规定不受6个月限制条件、是否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的安检,以确定是否需要检查;检查上次检查报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纠正或已纠正尚未复查的,以确定是否需在本港复查;1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还包括: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②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③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④内河船舶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⑤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适装证书等;⑥应注意查验船舶实际所载货物品名在证书附件内是否载明;⑦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适拖证书或相关检验证明;⑧其他相关文书的检查:如经审核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有效的保险文书和证明文件、水上拖带作业许可证等。(三)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船舶进港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2、上下旅客;3、装卸货物。3、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船舶签证。(四)老旧运输船舶进港签证:老旧船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老旧海船和老旧河船。该类船舶除按一般签证程序执行外,还应交验船舶营运证(国内航线)或国际航线运输批准文件(国际航线),符合特别检验的船舶,还应核查特别检验情况。(五)持IC卡船舶进港签证:1、首次持卡进港签证时,船舶应携带IC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资料申请签证。受理员需校核IC卡内船舶基本信息,并将船舶证书、船舶配员、安全检查、进出港等信息录入IC卡。以后签证时,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签证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签证。2、注意事项:(1)如相关船舶信息发生变化时,还应同时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张IC卡,如发现船舶同时持有两张及以上IC卡的,应立即暂扣IC卡,并立即向上级汇报;(3)船舶IC卡内信息与签证簿或相关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原则上以签证簿和证书信息为准;(4)船舶IC卡或IC卡遗失在补卡期间,可按签证规则规定要求签证。(六)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七)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船舶签证。(八)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由受理员组织现场核查。(九)船舶签证数据应按规定录入相关海事业务管理系统。(十)进港签证时,发现船舶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十一)船舶进港签证当场结。(十二)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十三)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五、执法文书和台帐(一)《船舶签证簿》(略)(二)《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略)(三)《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略)(四)《船舶签证簿》内的《签证栏页》(略)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八)《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九)《关于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十)《关于发布和的通知》二、岗位职责受理人负责船舶出港签证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船舶签证簿》及《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3)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4)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复印件;(6)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7)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12)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13)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14)船舶营运证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1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3、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交申请人,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6、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二)审核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准予签证的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不准予签证的意见和不予签证的理由、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三)与告知1、由受理人将船舶签证簿当场交申请人。2、受理人发现船舶签证簿内未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船舶签证簿内校核并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3、完毕后,受理人应登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四)归档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申请材料、《船舶签证簿》内的《签证栏页》等材料进行归档。四、执法主要标准(一)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填写完整、规范。(二)审查要点: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和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出港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必要时已按要求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或应急预案;4、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求;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6、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已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7、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8、已按规定缴纳船舶港务费;9、在本港有违法行为的,已经处理完毕;10、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11、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三)证书文书审核要点:1、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临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检查国籍证书中的船舶概况与船舶检验证书中是否相符。2、适航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客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检查适航证书中的船舶航区与船舶实际航区是否相符。3、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轮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检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是否进行了法定的年度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证书应附有附件。4、船舶吨位证书长期有效;注意检查《船舶签证簿》中所填写的总吨、净吨与证书所载是否相符。5、船舶载重线证书:对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6、乘客定额证书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临时乘客定额证书的有效期为一个航次或最长不超过3个月。7、适拖证书,单程一个航次。8、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与国籍证书相同;配员证书的航区限制及航线限制是否与适航证书相对应;按证书核对船舶配员情况,应与船员适任证书、签证报告单一并检查,要特别对照GMDSS操作员配备和适任证书的航区、吨位、主机功率、用途,确定是否与实船相符及是否满足适航证书及配员证书中的要求;定线船舶可以按证书后的备注栏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船员服务船舶种类、航区、吨位、功率等实际情况查验船员适任证书是否适任该船舶,重点查验证书上的限制项目。9、“符合证明(DOC)”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安全管理证书(SMC)”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DOC和中间审核。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检查船舶上次安全检查日期距今是否已达六个月、是否符合97安检规则规定不受6个月限制条件、是否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的安检,以确定是否需要检查;检查上次检查报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纠正或已纠正尚未复查的,以确定是否需在本港复查;1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还包括: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②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③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④内河船舶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⑤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适装证书等;⑥应注意查验船舶实际所载货物品名在证书附件内是否载明;⑦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适拖证书或相关检验证明;⑧其他相关文书的检查:如经审核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有效的保险文书和证明文件、水上拖带作业许可证等。(四)对已经出港签证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2、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3、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4、出港签证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五)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船舶签证。(六)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2、上下旅客;3、装卸货物。(七)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船舶签证。(八)受理员在船舶出港签证中发现船舶情况可疑的,应及时将该信息传递给动态监管部门,发现黑名单上的船舶应将信息传递给船舶安全检查部门。(九)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由受理员组织现场核查。(十)按规定现场滚装客船的出港签证,应注意收存《船长开航前声明》与《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在滚装货船出港签证时,应当登轮检查搭载的乘客(包括车辆驾驶员)数量,使其不超过11人。滚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纠正;开航前仍未纠正影响航行安全的,不得为其出港签证手续:1、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2、船员不符合有关要求;3、滚装货船载客不符合要求的;4、没有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运转;5、未按《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6、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出港签证的情形。(十一)老旧运输船舶出港签证:老旧船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老旧海船和老旧河船。该类船舶除按一般签证程序执行外,还应交验船舶营运证(国内航线)或国际航线运输批准文件(国际航线),符合特别检验的船舶,还应核查特别检验情况。(十二)持IC卡船舶出港签证1、首次持卡出港签证时,船舶应携带IC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资料申请签证。受理员需校核IC卡内船舶基本信息,并将船舶证书、船舶配员、安全检查、进出港等信息录入IC卡。以后签证时,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签证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签证。2、注意事项:(1)如相关船舶信息发生变化时,还应同时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张IC卡,如发现船舶同时持有两张及以上IC卡的,应立即暂扣IC卡,并立即向上级汇报;(3)船舶IC卡内信息与签证簿或相关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原则上以签证簿和证书信息为准;(4)船舶IC卡或IC卡遗失在补卡期间,可按签证规则规定要求签证。(十三)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船舶抵港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出港签证可以与进港签证合并。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船舶签证。(十四)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船舶签证。(十五)船舶签证数据应按规定录入相关海事业务管理系统。(十六)出港签证时,对出港船舶进行必要的气象海况安全提醒。(十七)船舶出港签证当场结。(十八)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十九)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五、执法文书和台帐(一)《船舶签证簿》(略)(二)《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略)(三)《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略)(四)《船舶签证簿》内的《签证栏页》(略)参考资料:/E_ReadNews.asp?NewsID=232
9. 退运回来的危险品到港了,没有做危申报会有什么处罚
货主或货主代表人前往货物所在港海事部门说明未申报理由,并根据海事部门的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后获得新的编号重新申报进口。
10. 未申报纳税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一、未申报纳税的 行政处罚 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未申报税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 法规 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 三、法律责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申报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才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所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 营业执照 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注销登记 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 增值税 ,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计算征税。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是可以代缴或者是自己缴纳的。正常时候去纳税大厅缴纳。如果是想进行代缴那么这个时候最好是讲代缴的税款报告表进行邮寄。如果不能按期缴纳那么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这个时候也是可以延期进行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