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行要收集客户什么资料信息这些资料各有什么作用详细一些。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信息采集。如果你要贷款,需要填写两个紧急联系人信息。看你是否符合理财产品然后对你推荐,也可能是你贷款后,当然要采集你的详细信息。 根据要求,银行需要实名制,所以要采集个人身份证号码。
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的,提供给各家银行、数据主体本人、金融监管机构、司法部门以及其他政府机构使用。这种银行间通过第三方机构共享信用信息的活动就是征信。有了征信机构的介入,你再向银行借钱时,客户经理就可在征得你同意后,查询你的信用报告,这样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告诉你是否可以提供贷款,节省了时间。
从法律上讲,银行在用户申请信用卡时会收集必要的个人信息,这非常方便银行审核信用卡手续。但是,如果银行收集了不必要的个人信息,那么银行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值得注意的是,与银行收取的债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并未得到妥善保护,而是在信用卡用户逾期后转移或出售给“身份不明”的人,这无疑是对与银行债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的侵害。债务。最重要的是,这些“身份不明”的人利用银行转移或出售这些个人信息进行犯罪行为。从法律上讲,这种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53条规定:“国家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公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拓展资料:
1、 作为一名合法的中国公民,我们强烈谴责银行的行为,因为它不仅违反法律,而且还纵容和教唆他人的犯罪行为,银行应该为他们的行为负责。
2、 因此,基于监管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求有关部门严查银行的此类犯罪行为,还消费者和中国公民一个私密、和平、信息安全的生活环境。
Ⅱ 办理申请金融业务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
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Ⅲ 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信息来源有哪些
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信息来源如下:
1、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2、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4、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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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银行采集个人信息是必须的吗,银行个人信息维护是什么意思
很多时候人们在去银行办理各种业务时,都需要采集个人的信息。有时当想使用银行卡时,会发现银行卡因为银行个人信息维护的问题而暂时无法使用。那么银行采集个人信息是必须的吗?银行个人信息维护是什么意思呢?现在就来了解一下吧。
银行采集个人信息是必须的。通常情况下,银行要将采集到的个人信息放到个人征信系统。一般银行都会采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等信息,然后将这些信息提供给金融监管机构、司法部门或者一些其他的政府机构。
银行个人信息维护的意思就是银行为了防止黑客入侵而进行定期维护系统,从而达到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的作用。银行进行定期的维护是比较正常的现象,一般个人信息维护的时间不会太久。维护结束后,用户就可以正常使用银行卡。
总的来说,银行采集个人信息是必须的,银行个人信息维护意思就是银行定期维护系统,达到保障客户个人信息安全的目的。银行采集个人信息也有利于个人在贷款时银行可以快速判断个人是否有贷款的条件,节省了贷款人的时间。
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办法》的通知
一、总则
(一)为了实现总行现场监管信息和非现场监管信息顺畅交流,促进两类监管手段紧密衔接、职能互补、避免信息收集和加工的重复与遗漏,全面提高金融监管工作效率,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规程》和《金融监管工作分工原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规范总行非现场监管司局(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司、外资司、农金局等机构司局)和现场监管司局(稽核局)之间信息交流的内容、操作程序和监督办法。
(三)金融监管信息交流过程分为工作规划与总结交流、信息交换、信息调阅、监督反馈四个阶段。
(四)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信息指涵盖准入监管、营运监管和退出监管各阶段的信息,包括各自的常规信息和非常规信息。
“非现场监管的常规信息”是指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行定期上报的非现场检查原始报表和经机构司局加工的各类监管指标。
“非现场监管的非常规信息”是指临时或紧急发生的金融机构设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解散、撤销、破产等信息。
“现场监管的常规信息”是指稽核局根据稽核工作计划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常规稽核后取得的现场检查资料、完成的稽核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处罚决定。
“现场监管的非常规信息”是指在稽核工作计划以外的现场检查资料、报告和结论。
(五)各监管司局应认真遵照办法规定,密切协作,做好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工作。二、工作规划与总结交流
(一)时间要求。
年度交流。各机构司局和稽核局应于每年1月20日前交换本年度工作规划和上年工作总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半年交流。各机构司局和稽核局应于每年7月20日前交换下半年工作规划和上半年工作总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二)工作规划与总结的主要内容。
各机构司局:对上期(年度、半年)银行、保险、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发展动态和市场需求情况的概述;对所管辖金融机构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和金融市场动态的分析和预测;对下期机构审批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具体工作安排。
稽核局:上期全国金融稽核系统现场检查的主要情况;对金融机构违规和经营风险成因和趋势的分析;对下期现场稽核工作的具体工作安排。三、信息交换
(一)常规信息交换
常规信息实行季度交换和年度交换相结合的方法。
各机构司局应于每年2、5、8、11月5日前向稽核局抄送上年4季度和本年1、2、3季度的主要监管信息。每年2月5日应同时抄送上年主要监管信息。
季度监管信息的主要内容。
银行司: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报告。
非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季度非现场检查报告(含非现场检查指标考核表)。
保险司: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统计表。
外资司:各类外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机构统计表。
农金局: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报告。
年度监管信息内容(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全国前30家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前20家财务公司和所有的租赁公司,不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年度末各类金融机构名录;各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名录;各类金融机构(含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年度监管报告或非现场检查报告;保险公司长期人身险利润分析年报。
稽核局应采取不定期方式和定期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向各机构司局抄送信息。稽核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处罚决定应于现场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机构司局抄送;根据季度稽核情况所整理的稽核材料(包括所检查机构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下季度稽核立项情况应于每年2、5、8、11月5日前向相应机构司局抄送;并于每年2月5日同时抄送上年年度现场监管信息(年内所检查机构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非常规信息交换
各机构司局和稽核局应迅速、及时交换非常规信息。
各机构司局应把所监管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撤销、破产的情况、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突发情况通知稽核局;并主动向稽核局提供适用于刊载《金融监管通报》的材料。稽核局应将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所存在的重大违规、高风险问题及时通知相应机构司局。各监管司局针对现场或非现场监管工作起草的重大非常规专题报告,应在定稿前向对应非现场或现场监管司局征询意见,定稿后向对方抄送。
Ⅵ 外汇管理局现场核查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1)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资金流入或流出异常产生的原因;
(2)外汇局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3)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4)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企业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人员直接深入到金融企业进行制度、业务检查和风险判断分析,通过核实和查清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达到全面深入了解和判断金融企业和经营和风险情况的一种实地检查方式,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场检查按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可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银监会为全面系统评价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而实施的对该金融机构某一时期内所有业务活动进行实地检查,通过检查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经营状况有了全面地掌握,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出总体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给予处罚。
专项检查是指银监会针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能或者已经出问题的业务到实地进行详细现场检查。专项检查要重点突出,抓住那些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业务或问题来开展检查工作。按被检查业务来分为:内部控制检查、贷款业务检查、存款业务检查、现金检查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接受全面或者专项的现场检查。
Ⅶ 金融机构申请接入征信系统应报备哪些材料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3〕45号),具备接入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机构(简称“小微金融机构”)应当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省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回相应材料,包括:申请函(答要说明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和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理由等)、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然后等待分中心联系接口测试。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6-2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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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程序,提高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以下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规定的两类案件的信息。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五条银监局应当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和风险事件,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Ⅸ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哪些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的记录和资料;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
。1、 客户身份信息的资料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2、 交易记录原则性要求有两部分,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以及交易记录的损毁毁坏,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外泄。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采取切行可十的措施以便反洗钱调查和监管管理。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有关于每笔交易的业务数据信息、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对真实情况反映的合同、单据、业务函件和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保存期限是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一次性交易记账从当年计起 最起码要保存五年 。
拓展资料: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1、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客户尽职调查、监测分析交易、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以及查处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所需的信息。
2、 对业务关系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审查业务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以确认客户发生的交易符合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业务情况、风险状况以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3、 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遵循大额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Ⅹ 金融机构必须收集开户客户的九项基本要素信息,具体是哪九项
金融机构必须收集开户客户的九项基本要素信息指的的对自然人客户开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政策法规的来源是《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