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接种信息怎么查询
接种完新冠疫苗后,想要查询自己的接种记录,那接种信息怎么查询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方法一:支付宝查询接种信息
1、打开支付宝,点击健康码。
2、点击电子健康卡。
3、往下滑动页面即可查看新冠疫苗接种信息。
方法二:微信查询接种信息
1、点击本省健康卡公众号。
2、点击健康卡后,点击电子健康卡。
3、往下滑动页面即可查看新冠疫苗接种信息。
本文以opporeno6为例适用于ColorOS 11.3系统支付宝V10.2.38&&微信V8.0.16版本
❷ 新冠育苗接种在哪里查询
新冠育苗接种查询步骤:
1、首先打开支付宝app,在首页点击健康码选项,
2.点击立即查看,点击电子健康卡选项,
3.来即可在新冠疫苗栏下查看到疫苗接种记录了。
微信查询新冠疫苗接种记录
首先点击微信中的我的找到支付一栏;
其次在支付这栏中找到医疗健康一栏;
之后获取完位置直接点击疫苗一栏选择进入专区;
最后在这个页面点击接种点地图即可查询。
❸ 新冠疫苗接种凭证怎么查询
可以直接打开微信程序,点击“我”进入支付页面,再点击“医疗健康”,随后选择“疫苗”,点击“全国新冠疫苗接种点信息”之后,再输入接种点,就可以查询到接种的全部信息。如果有特殊需求,是可以保存接种信息至手机。
1、支付宝查询:打开支付宝程序,在搜索框直接搜索“城市地点+预防接种”,随后点击“电子接种凭证”,需要完成建档才能看见,再点击“新冠疫苗接种证”,再点击“下载电子凭证”即可;
2、微信查询:以四川天府健康通小程序为例,进入小程序之后,点击“新冠疫苗接种服务”,之后点击“接种信息”,就能看到以往的接种信息,点击“查看详情”就能保存到手机上。
现在疫情反复的出现,接种新冠疫苗是最有效防疫方法之一,出入很多地区都是需要出示新冠疫苗接种信息,所以是一个很重要的凭证。
支付宝输入身份证号是可以查疫苗接种记录的,首先打开自己的支付宝,找到健康码,然后选择你自己所在的城市,点开疫苗接种界面输入自己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询自己疫苗接种信息。
本人需要查询新冠疫苗接种记录的方式有很多,比如现在用比较多的支付宝,微信等都是可以直接查询到的,只要在小程序内找到对应的健康码,输入相关的信息就可以查到。
通过微信找到健康码小程序,然后健康码程序内搜索新冠疫苗接种记录,点击进入即可查询新冠疫苗接种凭证了。
❹ 怎么查询疫苗接种记录
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的页面,点击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信息查询,进入新页面。
在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信息查询的页面中,点击查自己,跳转到疫苗接种信息的页面。
在疫苗接种信息的页面中,就可以成功看到自己的接种记录了。
在微信的搜索页面,输入自己当地的健康通,如:四川天府健康通。
进入到天府健康通的页面后,点击其他服务,进入新页面。
在其他服务的页面中,找到新冠疫苗接种服务,点击它。
在新冠疫苗接种服务的页面中,点击接种信息,就可以成功看到自己的接种记录了。
在支付宝的搜索页面,输入自己当地的健康通,比如:四川天府健康通。
进入到四川天府健康通的页面后,点击右下角的其它服务。
在其他服务的页面中,点击新冠疫苗接种服务,进入新页面。
在新冠疫苗接种服务的页面中,点击接种信息,即可成功看到接种记录了。
❺ 疫苗接种记录怎么查
1、打开微信,通过【我】界面点击【服务】进入;
接种新冠疫苗后,你的健康码会自动生成金色的,走到任何地方出示健康码就知道接种疫苗了。
❻ 怎么查疫苗接种记录
可以在微信和支付宝上面进行查询,打开手机【微信】,点击微信首页的【搜索】图标,输入健康码,
选中下方的【健康码】选项,接着选择【我的健康卡】,点击电子健康卡下方的【疫苗接种】,进入到
疫苗预约界面,选择新冠疫苗预约右侧的【点击预约】,选中【接种记录】,即可在微信上查询疫苗接
种记录;
或者打开【支付宝】,点击上方的【搜索框】,输入【健康码】,选择下方的健康码选项,进入到健康
码界面,点击下方的【立即查看】,选择电子健康卡右下方的【疫苗接种】,进入到疫苗预约界面,点
击新冠疫苗预约右侧的【点击预约】,选中接种服务界面下方的【接种记录】,也可以查询新冠疫苗接
种记录。
各地方查询新冠疫苗接种点都可以通过腾讯健康公众号搜索,还可以搜索腾讯健康小程序,进去后它有个新冠疫苗接种地图,已经覆盖十个省二十多个城市。
❼ 如何查询疫苗接种记录
1、点击健康码
打开zfb,在首页点击健康码
2、立即查看
进入后,点击立即查看
3、信息查询
然后选择疫苗接种信息查询
4、选择查询
点击查询按钮
5、查看结果
然后即可在该页面查看自己的接种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