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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污染管理在哪个国家签订

发布时间:2022-02-18 03:29:45

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重点管理目录和防治标准是什么,在那里可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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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引用: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颁布日期:20060228 实施日期:20070301 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第三章 罚则
第四章 附则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四)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
1、铅;
2、汞;
3、镉;
4、六价铬;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五)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进行管理和监督。必要时上述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项及问题。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措施。
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广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落实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对积极开发、研制新型环保电子信息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第九条 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十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在生产或制造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
第十一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相关行业组织可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将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报送信息产业部。
第十三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由于体积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进货渠道,不得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第十六条 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商环保总局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行业标准。
信息产业部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
第十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到货检验。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二十条 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除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规定的重点污染控制要求。
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实施期限。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或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三)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
(四)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五)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实施期限之日起,生产、销售或进口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含量值超过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
(六)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进口管理规定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
(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的;
(三)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
第二十四条 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造成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②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2月13日,欧盟公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两大指令,指令规定:成员国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等六种有害物质。
欧盟是我国家用电器出口的主要市场,约占我国家电出口市场的四分之一。而我国目前只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等五种产品提出了强制回收处理要求。如果将回收成本转嫁到制造商身上,将会降低我国相关产品的竞争力。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对电器产品强制回收给出明确规定
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征求意见稿)目的在于全面完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利于推进我国电子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以下是《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③ 我国什么时候颂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 年3月1 日起施行。

④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的介绍

由于技术和产品功能的需要,目前部分电子信息产品的材料成分中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防止含有上述物质的产品在使用和废弃之后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促进电子信息产品满足环保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子信息产品标识,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9 号令)有关要求,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工业界实践,特制定本标准。

⑤ 产品有害物质的控制主要在什么阶段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该问题!

⑥ 欧盟ELV ROHS指令关于有害物质的限制,中国的相应法规

草案已经出来了 具体什么实施还没定。我公司董事长就是起草成员之一 。听我董事长说是今年7到8月份吧

⑦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哪里有

图上指的是圆圈
环保达标产品标志,环保使用年限为10年。
电子产品环保标志体系
电子产品环保标志体系全称“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是由“绿标”和“橙标”两部分构成。无论是“绿标”还是“橙标”都带有上下两个箭头合围的一个“圆”,预示着可循环再用。“绿标”代表该产品是环保的、绿色的电子产品,其环中围绕的是个绿色小写“e”字。“橙标”代表所示电子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其圆环内围绕一个阿拉伯数字,代表该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⑧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 号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 年3月1 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王旭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局长 :周生贤
二00 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⑨ 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是什么

信息,指音讯、消息、通讯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泛指人类社会传播的一切内容。人通过获得、识别自然界和社会的不同信息来区别不同事物,得以认识和改造世界。在一切通讯和控制系统中,信息是一种普遍联系的形式。1948年,数学家香农在题为“通讯的数学理论”的论文中指出:“信息是用来消除随机不定性的东西”。创建一切宇宙万物的最基本万能单位是信息。
【摘要】19前。信息产业部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这也意味着中国版“RoHS“出台。《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在生产工艺、材料上应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应在产品上注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的标识;包装物应采用无害、便于回收的材料,
【总页数】1页(P.79)
【关键词】电子信息产品; 污染控制管理; 中国版; 安全使用期限; 有毒有害物质; 生产工艺; 回收利用; 信息产业部; 中国市场; 标准采用
【作者】佚名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63
【相关文献】
1.《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出台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纳入法制化轨道 [J],
2.电子信息产品打造"绿色包装"势在必行--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J], 叶柏彰
3.从源头上加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解读 [J], 陈亚军
4.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出台《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J],
5.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出台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J],

⑩ 哪个国家行政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10)电子信息污染管理在哪个国家签订扩展阅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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