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 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法 》 1、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 法规 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间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1、第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是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的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3、第六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4、第七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 身份证 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5、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6、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7、第十条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应当从互联网上撤下。
‘贰’ 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事中公开的内容如下:
1、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辅助人员配合辅助执法时应当佩戴或者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2、行政执法窗口岗位信息: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3、当事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在事 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主要包括:执法机关名称、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人员姓名、照片、所在处室(单位)名称、职务职级、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证件号码等;
(三)行政执法职责依据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的行政执法职责事项和依据。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厅政务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及时逐项公示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四)行政执法程序信息主要包括:实施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等。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叁’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将什么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将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审核、确认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借助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将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承办机构、范围、内容、程序和监督方式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办事指南、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四)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肆’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包括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
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予以公示。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信息。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检查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伍’ 行政机关接受监督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形式有哪些
行政机关接受监督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形式有哪些?
1.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
1.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
2.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4.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5.各级政府应当汇集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陆’ 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几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柒’ 一般而言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一般而言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执法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
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捌’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规定切实履行执法公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红是什么
(一)门户网站公示。各执法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民广泛知晓的方式公示本单位应当公示的全部信息。(二)办公场所公示。各执法单位要在办公场所尤其是办事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示本单位应当公示的全部信息。(三)其他方式公示。各执法单位也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玖’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本机关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二章公示载体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第九条本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并接入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通。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第三章事前公开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分工,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清单,明确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本级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拾’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在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公开执法信息,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1、公示载体。从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出发,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的渠道和载体,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通。
2、事前公开。规定了事前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要求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事项、人员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更新。
3、事中公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履行告知义务;在办事大厅或者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便民服务。
四是事后公开。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规范了公开内容和期限,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更新制度和执法统计报告制度,还规定了公开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执法决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情况;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七)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法律依据: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二条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监督,包括在政务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现场执法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结果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不得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