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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属于内幕信息

发布时间:2022-11-21 06:24:54

‘壹’ (记者法)规定,什么样的信息属于内幕消息

所谓“内幕信息”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该信息未向社会公开;二是该信息是否有实质价值,即一旦公开,将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三是符合我国法律对内幕信息所作的列举式或概括性规定。
首先,关于信息怎样才算公开,根据《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其次,该信息是否有实质价值。一般而言,内幕信息与小道消息之间的界限模糊,关键在于该消息是否明确、敏感、重大到“足以影响投资判断的信息”。如两家公司刚刚开始接洽合并事宜,目标公司完全可能拒绝合并,另一方介入不深,可能随时取消合并计划,所以,该消息本身没有过多实质价值,则该消息尚不能成为内幕信息;如果两家公司合并事宜被双方董事会开会多次磋商,并明确合并计划表,该消息就具有实质内容,足以影响投资判断。本案中,A告知妻弟乙,本单位与外单位合作意向书内容及双方签章信息,已属重大、敏感到足以影响投资判断的消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内幕信息”。
第三,我国法律对“内幕信息”作出列举式和概括性规定,《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贰’ 内幕信息包括哪些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1、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2、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3、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叁’ 内幕信息范围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着影响;
2、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5、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
8、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10、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
11、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
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肆’ 内幕信息的核心特征是什么

内幕信息的特点是:
1、内幕信息一般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知晓;
2、属于未对外公开、具有保密价值的保密信息;
3、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4、其他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伍’ 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哪些属于内幕信息

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5)哪些事项属于内幕信息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一条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陆’ 内幕交易罪的概念是什么,哪些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时,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并对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 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性超过该资产的3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证券法规定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等。

‘柒’ 什么是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认定内幕交易的基础。内幕交易案件的认定,首先要识别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新《证券法》第52条采取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来定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一般认为,内幕信息具有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性和非公开性两个重要特征。重大性指该消息一旦公开,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的显着波动。非公开性则意味着该消息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不为社会公众及交易对方所知。

此外,新《证券法》“第80条第二款、第81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此处所列重大事件分别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新《证券法》具体列举的重大事件共计23种。

‘捌’ 在证券交易中,哪些信息是公司内幕信息

你好,下列信息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
(1)《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a)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b)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c)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d)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f)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g)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h)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i)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j)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k) 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l)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玖’ 哪些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具体来说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法定的重大事件,包括: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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