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简述个人信息收集保存和使用的原则
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个人信息收集的过程中,首先必须遵循的即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一要求的针对主体十分明确,为个人信息控制者。其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而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或者诱骗等不正当方式进行个人信息的获取。另外,在获取授权的过程中,个人信息不得隐瞒任何其所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中含有的获取个人信息的功能。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的各大应用,在下载之处无论是手机储存权限使用或者是地理位置获取,均需要通过用户允许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② 采集哪些信息不需要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外企任职信息;法律、法规公开的不良信息,法律依据如下: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③ 电报怎么设置敏感内容
电报个人中心设置敏感内容
所谓敏感信息是指不当使用或未经授权被人接触或修改会不利于国家利益或联邦政府计划的实行或不利于个人依法享有的个人隐私权的所有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12日正式宣布,《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编制完成,现已作为指导性技术文件通过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正按照国家标准审批程序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这项标准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特定、明确和合理的目的,应当在个人信息主体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应当在达成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之后删除个人信息。这项标准最显着的特点是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了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但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
④ 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的标准介绍
据介绍,这项标准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组织,中国软件测评中心等30多家单位参与编制。
该项标准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特定、明确和合理的目的,应当在个人信息主体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应当在达成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之后删除个人信息。
该项标准最显着的特点是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了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但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
该项标准还正式提出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最少够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划分了收集、加工、转移、删除四个环节,并针对每一个环节提出了落实八项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国家标准,这项标准的出台,可以进一步促进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自觉,增进共识,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积累经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构建政府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机制和模式。除政府机关等行使公共管理职责的机构以外的各类组织和机构,在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都适用这个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副司长欧阳武在21日举行的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宣讲会上说,这项标准是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组织,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牵头,联合多家单位制定。该标准是我国首个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于2012年11月发布。
这项标准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有特定、明确和合理的目的,并在个人信息主体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在达成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之后删除个人信息。
其中,标准最显着的特点是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
这项标准还提出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最少够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副主任朱璇说,标准的出台意味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阶段。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还将牵头组建个人信息保护推进联盟,建立企业自律模式,弥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组织机构的缺失。
⑤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的简介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副司长欧阳武在21日举行的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宣讲会上说,这项标准是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组织,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牵头,联合多家单位制定。该标准是我国首个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于去年11月发布。
这项标准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有特定、明确和合理的目的,并在个人信息主体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在达成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之后删除个人信息。
其中,标准最显着的特点是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
这项标准还提出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最少够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副主任朱璇说,标准的出台意味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阶段。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还将牵头组建个人信息保护推进联盟,建立企业自律模式,弥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组织机构的缺失。
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⑥ 征信新规定
法律分析:征信新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企业的董监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算个人信息;禁止征信机构采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⑦ 个人征信新规有哪些条目
法律分析:个人征信新规有:1、按揭贷款、信用贷款没有按期还款;2、信用卡透支消费没有按时还款;3、贷款利率上调后仍按照原金额还款导致还款金额不足部分法院裁决的经济类判决;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5、欠税、交通违规、手机号停用欠月租形成逾期、水电气费逾期不交或拖欠滞纳金等。
法律依据:《征信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⑧ 杭州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怎么查询个人信用地址在哪儿收费吗
1、根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银征信中心〔2013〕97号)规定:
个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本人查询信用报告
个人向查询点查询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委托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委托他人代理向查询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原件备查。
另可自备填写完成《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
2、杭州市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征信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61号
电话:0571-87837125
3、每年前两次不收费。
(8)如何获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扩展阅读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