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灭菌包外的标示应填写哪些内容
WS310.2标准中,5.7.9.6中规定:物品名称、包装者等,灭菌前注明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
Ⅱ 使用灭菌包前应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使用灭菌包之前,应该检查的内容:A物品名称,B灭菌日期,C打包者姓名,D灭菌效果,E失效日期
Ⅲ 一个合格的无菌包,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个合格的无菌包,必须具备条件有:
1、灭菌包已经过灭菌处理。如是高压灭菌,则看包外高温指示带,如有变黑均匀的斜杆则表示这个包已灭菌。如是低温等离子灭菌,则看包外低温指示带,如指示带上的灰蓝色指示条变为均匀的浅黄色条块则表示这个包已灭菌。
2、灭菌包在有效期内。看包外灭菌标签的灭菌日期来算有效期,不同的包装材料其有效期也不同。如是棉布类包装则南方一般以7天为有效期;如是纸塑、医用皱纹纸或无纺布包装则有效期是180天;如是用医用一次性纸袋包装则有效期为30天。
3、灭菌包的包装(无菌屏障)完好。如纸塑包装或纸袋包装则用手压检查有无漏气;如是棉布类包装则看包布有无破损、补丁或十字缝线,如有则灭菌包的屏障已失去作用,视为不合格灭菌包,不能使用。
4、包内灭菌化学指示卡合格。如看灭菌包包外均合格,则打开灭菌包查看包内化学指示卡是不是合格。如是高压灭菌,化学指示卡上黄色指示条变为均匀黑色指示条则表示这个包灭菌已合格。如是低温等离子灭菌,指示卡上的灰蓝色指示条变为均匀的浅黄色条则表示这个包灭菌合格。
5、看没有湿包或污包。灭菌包虽已灭菌,但灭菌包包布潮湿(湿包)或运输存放过程中掉地被污染(污包)均视为已污染,不能使用。
Ⅳ 预防性消毒记录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主要应包括:序号、消毒日期、消毒剂名称、消毒剂浓度、消毒方法(如喷雾、擦拭、熏蒸……)、消毒作业起止时间、操作者、备注等。
Ⅳ 消毒指示带上要哪些内容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1、产品商标已注册者标注“##?”,产品商标申请注册者标注“##TM”,其余产品标注“##牌”。
消毒剂的产品名称如:“##皮肤粘膜消毒液”、“##戊二醛消毒液”、“##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
消毒器械的产品名称如:“##RTP-50型食具消毒柜”、“##TMYKX-2000医院被服消毒机”、“##牌CPF-100二氧化氯发生器”。
卫生用品产品的名称如:“##TM隐形眼镜护理液”、“##TM妇女用抗菌洗液”、“##牌妇女用抑菌洗液”等。
多用途或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名称如:“##(牌)消毒液(粉、片)”或“##(牌)YKX-2000消毒机(器)”表示。
2、不得标注本规范禁止的内容,如下列名称均不符合本规定:“××药物卫生巾”、“××消毒湿巾”、“××抗菌卫生湿巾”、“湿疣外用消毒杀菌剂”、
“××白斑净”、“××灰甲灵”、“××鼻康宁”、“××除菌洗手液”、“全能多功能护理液”、“××全功能保养液”和“××速效杀菌全护理液”、“××
滴眼露”、“××眼部护理液”等等。 [剂型、型号]
消毒剂、抗(抑)菌剂的剂型如:“液体”、“片剂”、“粉剂”等等;禁止标注栓剂、皂剂。
消毒器械的型号如“RTP-50(型)”等。 [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
1.消毒剂、抗(抑)菌剂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的表示方法应使用化学名;含量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如戊二醛消毒剂应标注“戊二
醛,2.0%~2.2%(W/W)”;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三氯异氰尿酸,含有效氯45.0%~50.0%”(W/W);也可用g/L表示。
2.具有消毒作用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的表示方法应使用化学名;含量应按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进行标注。
3.对于植物或其他无法标注主要有效成分的产品,应标注主要原料名称(植物类应标注拉丁文名称)及其在单位体积中原料的加入量。
4.消毒产品禁止标注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如“甲硝唑”、“肾上腺皮质激素”等等。 [批准文号]
系指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文号。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号”。
不得标注无效批准文号,如:(1996)×卫消准字第XXXX号。 [执行标准] 产品执行标准应为现行有效的标准,以标准的编号表示,如“GB15979”、“Q/HJK001”等,可不标注标准的年代号。
企业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杀灭微生物类别]
1.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对指示微生物具有抑制、杀灭作用的,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对其代表的微生物种类有抑制、杀灭作用。
例如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杀灭率≥99.999%,可标注“对化脓菌有杀灭作用”;对脊髓灰质炎病毒有灭活作用,可标注“对病毒有灭活作用”;
2.禁止标注各种疾病名称和疾病症状,如“牛皮癣”、“神经性皮炎”、“脂溢性皮炎”等。
3.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如“尖锐湿疣病毒”、“非典病毒”等。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应明确、详细列出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方法二种以上的,建议用表格表示。
2.消毒剂、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标注作用对象,作用浓度(用有效成分含量表示)和配制方法、作用时间(以抑菌环试验为检验方法的可不标注时
间)、作用方式、消毒或灭菌后的处理方法。用于粘膜的消毒剂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例如:戊二醛消毒液的使用范围“适用于医疗器械的消毒、灭菌”;使用方法“①使用前加入本品附带的A剂(碳酸氢钠),充分搅匀溶解;再加入附带的B剂(亚
硝酸钠)溶解混匀。②消毒方法:用原液擦拭、浸泡消毒物品20min~45min.③灭菌方法:用原液浸泡待灭菌物品10h.④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械必须
用无菌水冲洗干净后方可使用”。
3.消毒器械应标注作用对象,杀菌因子强度、作用时间、作用方式、消毒或灭菌后的处理方法。如食具消毒柜的使用范围“餐(饮)具的消毒、保洁”;使用方法
“将洗净沥干的食具有序地放在层架上;按电源和消毒键,指示灯同时启亮;作用一个周期后,消毒指示灯灭,表示消毒结束。”
4.使用方法中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与药品类似用语、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如“每日X次”,“XX天为一疗程,或遵医嘱”等等。
[注意事项]
本项内容包括产品保存条件、使用防护和使用禁忌。对于使用中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生产日期、有效期或保质期] 生产日期应按“年、月、日”或“20050903”方式表示。 保质期、有效期应按“X年或XX个月”方式表示。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批号形式由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应按“请在XXXX年XX月前使用”或“有效期至XXXX年XX月”等方式表示。
[主要元器件使用寿命] 本项内容应标注消毒器械产生杀菌因子的元器件的使用寿命或更换时间。
使用寿命应按“X年或XXXX小时”等方式表示。
[生产企业及其卫生许可证号]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应与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一致。
委托生产加工的,需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委托方)名称、地址和实际生产加工企业(被委托方)的名称及卫生许可证号。
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责任单位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不同时,也应分别标注产品责任单位信息和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例如责任单位为总公司,实际
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
Ⅵ 消毒剂包装标签应当标注哪些内容
《消毒产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范》
第五条 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六条 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 产品名称;
(二)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 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七条 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 产品名称;
(二)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 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 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七)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八) 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第八条 消毒剂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 产品名称;
(二)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 剂型、规格;
(四) 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五) 杀灭微生物类别;
(六)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七) 注意事项;
(八) 执行标准;
(九)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十)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十一) 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十二) 有效期;
(十三) 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Ⅶ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中评价内容包括哪些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取消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批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告》(国卫通〔2013〕4号)中列出已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于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1-2]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27日
Ⅷ 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相关信息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六亿、巩玉秀、么莉、任伍爱、张青、张流波、李新武、钱黎明、冯秀兰、王易非、钟秀玲、武迎宏、张宇、黄靖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 ,CSSD)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的要求与方法和质量控制过程的记录与可追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CSSD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8278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工业湿热灭菌第1篇压力蒸汽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WS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
WS 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WS310.1和WS 310.2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可追溯traceability
对影响灭菌过程和结果的关键要素进行记录,保存备查,实现可追踪。
3.2灭菌过程验证装置process challenge device,PCD
对灭菌过程有预定抗力的模拟装置,用于评价灭菌过程的有效性。其内部放置化学指示物时称化学PCD,放置生物指示物时称生物PCD。
3.3 A0值A0value
评价湿热消毒效果的指标,指当以Z值表示的微生物杀灭效果为lOK时,温度相当于80℃的时间(秒)。
3.4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table-top sterilizer
体积小于60 升的压力蒸汽灭菌器。
3.5快速压力蒸汽灭菌flash sterilization
专门用于处理立即使用物品的压力蒸汽灭菌过程。
3.6管腔器械hollow device
含有管腔内直径≥2mm,且其腔体中的任何一点距其与外界相通的开口处的距离≤其内直径的1500倍的器械。
3.7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test soil
用于测试清洗消毒机清洗效果的指示物。
4 监测要求及方法
4.1通用要求
4.1.1 应专人负责质量监测工作。
4.1.2 应定期对清洁剂、消毒剂、洗涤用水、润滑剂、包装材料等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WS 310.1的要求。
4.1.3 应定期进行监测材料的质量检查,包括抽查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有效期等,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自制测试标准包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4.1.4 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对清洗消毒器、灭菌器进行日常清洁和检查。
4.1.5 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备的检测与验证:
a)清洗消毒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进行校验;
b)压力蒸气灭菌器应每年对压力和安全阀进行检测校验;
c)干热灭菌器应每年用多点温度检测仪对灭菌器各层内、中、外各点的温度进行物理监测。
d)低温灭菌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进行验证。
4.2清洗质量的监测
4.2.1 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质量的监测
4.2.1.1 日常监测在检查包装时进行,应目测和/或借助带光源放大镜检查。清洗后的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
4.2.1.2 定期抽查每月应至少随机抽查3个~5个待灭菌包内全部物品的清洗质量,检查的内容同日常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4.2.2 清洗消毒器及其质量的监测
4.2.2.1 日常监测应每批次监测清洗消毒器的物理参数及运转情况,并记录。
4.2.2.2 定期监测
4.2.2.2.1 对清洗消毒器的清洗效果可每年采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进行监测。当清洗物品或清洗程序发生改变时,也可采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进行清洗效果的监测。
4.2.2.2.2 监测方法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进行检测,清洗消毒质量检测合格后,清洗消毒器方可使用。
4.3消毒质量的监测
4.3.1 湿热消毒
4.3.1.1 应监测、记录每次消毒的温度与时间或A0值。监测结果应符合WS310.2的要求。
4.3.1.2 应每年检测清洗消毒器的主要性能参数。检测结果应符合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的要求。
4.3.2 化学消毒应根据消毒剂的种类特点,定期监测消毒剂的浓度、消毒时间和消毒时的温度,并记录,结果应符合该消毒剂的规定。
4.3.3 消毒效果监测消毒后直接使用物品应每季度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及监测结果符合GB 15982的要求。每次检测3 件~5件有代表性的物品。
4.4灭菌质量的监测
4.4.1 通用要求
4.4.1.1 对灭菌质量采用物理监测法、化学监测法和生物监测法进行,监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4.1.2 物理监测不合格的灭菌物品不得发放,并应分析原因进行改进,直至监测结果符合要求。
4.4.1.3 包外化学监测不合格的灭菌物品不得发放,包内化学监测不合格的灭菌物品不得使用。并应分析原因进行改进,直至监测结果符合要求。
4.4.1.4 生物监测不合格时,应尽快召回上次生物监测合格以来所有尚未使用的灭菌物品,重新处理;并应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改进后,生物监测连续三次合格后方可使用。
4.4.1.5 灭菌植入型器械应每批次进行生物监测。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发放。
4.4.1.6 按照灭菌装载物品的种类,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PCD进行灭菌效果的监测。
4.4.2 压力蒸汽灭菌的监测
4.4.2.1 物理监测法:每次灭菌应连续监测并记录灭菌时的温度、压力和时间等灭菌参数。温度波动范围在+3℃内,时间满足最低灭菌时间的要求,同时应记录所有临界点的时间、温度与压力值,结果应符合灭菌的要求。
4.4.2.2 化学监测法
4.4.2.2.1 应进行包外、包内化学指示物监测。具体要求为灭菌包包外应有化学指示物,高度危险性物品包内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置于最难灭菌的部位。如果透过包装材料可直接观察包内化学指示物的颜色变化,则不必放置包外化学指示物。通过观察化学指示物颜色的变化,判定是否达到灭菌合格要求。
4.4.2.2.2 采用快速压力蒸汽灭菌程序灭菌时,应直接将一片包内化学指示物置于待灭菌物品旁边进行化学监测。
4.4.2.3 生物监测法
4.4.2.3.1 应每周监测一次,监测方法见附录A。
4.4.2.3.2 紧急情况灭菌植入型器械时,可在生物PCD中加入5类化学指示物。5类化学指示物合格可作为提前放行的标志,生物监测的结果应及时通报使用部门。
4.4.2.3.3 采用新的包装材料和方法进行灭菌时应进行生物监测。
4.4.2.3.4 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因一般无标准生物监测包,应选择灭菌器常用的、有代表性的灭菌制作生物测试包或生物PCD,置于灭菌器最难灭菌的部位,且灭菌器应处于满载状态。生物测试包或生物PCD应侧放,体积大时可平放。
4.4.2.3.5 采用快速压力蒸汽灭菌程序灭菌时,应直接将一支生物指示物,置于空载的灭菌器内,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取出,规定条件下培养,观察结果。
4.4.2.3.6 生物监测不合格时,应遵循4.4.1.4的规定。
4.4.2.4 B-D试验预真空(包括脉动真空)压力蒸气灭菌器应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进行B-D测试,B-D测试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B-D测试失败,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改进,监测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
4.4.2.5 灭菌器新安装、移位和大修后的监测 应进行物理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物理监测、化学监测通过后,生物监测应空载连续监测三次,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监测方法应符合GB 18278的有关要求。对于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监测应满载连续监测三次,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预真空(包括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应进行B-D测试并重复三次,连续监测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
4.4.3 干热灭菌的监测
4.4.3.1 物理监测法:每灭菌批次应进行物理监测。监测方法为将多点温度检测仪的多个探头分别放于灭菌器各层内、中、外各点,关好柜门,引出导线,由记录仪中观察温度上升与持续时间。温度在设定时间内均达到预置温度,则物理监测合格。
4.4.3.2 化学监测法:每一灭菌包外应使用包外化学指示物,每一灭菌包内应使用包内化学指示物,并置于最难灭菌的部位。对于未打包的物品,应使用一个或者多个包内化学指示物,放在待灭菌物品附近进行监测。经过一个灭菌周期后取出,据其颜色的改变判断是否达到灭菌要求。
4.4.3.3 生物监测法应每周监测一次,监测方法见附录B。
4.4.3.4 新安装、移位和大修后,应进行物理监测法、化学监测法和生物监测法监测(重复三次),监测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
4.4.4 低温灭菌的监测
低温灭菌方法包括环氧乙烷灭菌法、过氧化氢等离子灭菌法和低温甲醛蒸汽灭菌法等。
4.4.4.1 通用要求 新安装、移位、大修、灭菌失败、包装材料或被灭菌物品改变,应对灭菌效果进行重新评价,包括采用物理监测法、化学监测法和生物监测法进行监测(重复三次),监测合格后,灭菌器方可使用。
4.4.4.2 环氧乙烧灭菌的监测
4.4.4.2. 1 物理监测法:每次灭菌应连续监测并记录灭菌时的温度、压力和时间等灭菌参数。灭菌参数符合灭菌器的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的要求。
4.4.4.2.2 化学监测法:每个灭菌物品包外应使用包外化学指示物,作为灭菌过程的标志,每包内最难灭菌位置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通过观察其颜色变化,判定其是否达到灭菌合格要求。
4.4.4.2.3 生物监测法:每灭菌批次应进行生物监测,监测方法见附录C。
4.4.4.3 过氧化氢等离子灭菌的监测
4.4.4.3.1 物理监测法:每次灭菌应连续监测并记录每个灭菌周期的临界参数如舱内压、温度、过氧化氢的浓度、电源输入和灭菌时间等灭菌参数。灭菌参数符合灭菌器的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的要求。
4.4.4.3.2 化学监测法:每个灭菌物品包外应使用包外化学指示物,作为灭菌过程的标志;每包内最难灭菌位置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通过观察其颜色变化,判定其是否达到灭菌合格要求。
4.4.4.3.3 生物监测法:应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灭菌循环的生物监测,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4.4.4 低温甲酸蒸汽灭菌的监测
4.4.4.4.1 物理监测法:每灭菌批次应进行物理监测。详细记录灭菌过程的参数,包括灭菌温度、湿度、压力与时间。灭菌参数符合灭菌器的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的要求。
4.4.4.4.2 化学监测法:每个灭菌物品包外应使用包外化学指示物,作为灭菌过程的标志;每包内最难灭菌位置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通过观察其颜色变化,判定其是否达到灭菌合格要求。
4.4.4.4.3 生物监测法:应每周监测一次,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4.4.5 其它低温灭菌方法的监测要求及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 质量控制过程的记录与可追溯要求
5.1应建立清洗、消毒、灭菌操作的过程记录,内容包括:
a)应留存清洗消毒器和灭菌器运行参数打印资料或记录。
b)应记录灭菌器每次运行情况,包括灭菌日期、灭菌器编号、批次号、装载的主要物品、灭菌程序号、主要运行参数、操作员签名或代号,及灭菌质量的监测结果等,并存档。
5.2应对清洗、消毒、灭菌质量的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进行记录。
5.3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清洗、消毒监测资料和记录的保存期应≥6个月,灭菌质量监测资料和记录的保留期应≥3 年。
5.4灭菌标识的要求
5.4.1 灭菌包外应有标识,内容包括物品名称、检查打包者姓名或编号、灭菌器编号、批次号、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
5.4.2 使用者应检查并确认包内化学指示物是否合格、器械干燥、洁净等,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将包外标识留存或记录于手术护理记录单上。
5.5应建立持续质量改进制度及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应建立灭菌物品召回制度。
5.5.1 生物监测不合格时,应通知使用部门停止使用,并召回上次监测合格以来尚未使用的所有灭菌物品。同时应书面报告相关管理部门,说明召回的原因。
5.5.2 相关管理部门应通知使用部门对已使用该期间无菌物品的病人进行密切观察。
5.5.3 检查灭菌过程的各个环节,查找灭菌失败的可能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后,重新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该灭菌器方可正常使用。
5.5.4 应对该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压力蒸汽灭菌的生物监测方法
A.l 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将嗜热脂肪杆菌芽胞菌片制成标准生物测试包或生物PCD,或使用一次性标准生物测试包,对灭菌器的灭菌质量进行生物监测。标准生物监测包置于灭菌器排气口的上方或生产厂家建议的灭菌器内最难灭菌的部位,并设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如果一天内进行多次生物监测,且生物指示剂为同一批号,则只设一次阳性对照即可。
A.2 具体监测方法为:将生物指示物置于标准试验包的中心部位,标准试验包由1 6条41cm×66cm 的全棉手术巾制成。制作方法:将每条手术巾的长边先折成3 层,短边折成2 层,然后叠放,制成23cm×23cm×15cm大小的测试包。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在无菌条件下取出标准试验包的指示菌片,投入溴甲酚紫葡萄糖蛋白胨水培养基中,经56℃±1℃培养7d(自含式生物指示物按产品说明书执行),观察培养结果。
A.3 结果判定: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阴性,判定为灭菌合格。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阳性,则灭菌不合格;同时应进一步鉴定试验组阳性的细菌是否为指示菌或是污染所致。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干热灭菌的生物监测方法
B.1 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采用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菌片,制成标准生物测试包,置于灭菌器最难灭菌的部位,对灭菌器的灭菌质量进行生物监测,并设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
B.2 具体监测方法为:将枯草杆菌芽抱菌片分别装入无菌试管内(1片/管)。灭菌器与每层门把手对角线内,外角处放置2个含菌片的试管,试管帽置于试管旁,关好柜门,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待温度降至80℃时,加盖试管帽后取出试管。在无菌条件下,加入普通营养肉汤培养基(5ml/管),36℃±1℃培养48h,观察初步结果,无菌生长管继续培养至第7 日 。
B.3 结果判定: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若每个指示菌片接种的肉汤管均澄清,判为灭菌合格;若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而指示菌片之一接种的肉汤管混浊,判为不合格;对难以判定的肉汤管,取O.lml接种于营养琼脂平板,用灭菌L棒或接种环涂匀,置36℃±l℃培养48h,观察菌落形态,并做涂片染色镜检,判断是否有指示菌生长,若有指示菌生长,判为灭菌不合格;若无指示菌生长,判为灭菌合格。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环氧乙烷灭菌的生物监测方法
C.l 用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置于常规生物测试包内,对灭菌器的灭菌质量进行监测。常规生物测试包放在灭菌器最难灭菌的部位(整个装载灭菌包的中心部位)。 灭菌周期完成后应立即将生物指示物从被灭菌物品中取出,36℃±l℃培养7d(自含式生物指示物应遵循产品说明),观察培养基颜色变化。同时设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
C.2 常规生物测试包的制备:取一个20ml无菌注射器,去掉针头,拔出针栓,将生物指示剂放入针筒内,带孔的塑料帽应朝向针头处,再将注射器的针栓插回针筒(注意不要碰及生物指示物),之后用一条全棉小毛巾两层包裹,置于纸塑包装袋中,封装。
C. 3 结果判定: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阴性,判定为灭菌合格。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阳性,则灭菌不合格;同时应进一步鉴定试验组阳性的细菌是否为指示菌或是污染所致。
Ⅸ 消毒后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什么内容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餐具在消毒柜中按照消毒方式分:
电热食具消毒柜通过电热元件加热进行食具消毒的消毒柜;臭氧食具消毒柜通过臭氧进行食具消毒的消毒柜;紫外线食具消毒柜把紫外线作为食具消毒手段之一的消毒柜,单仅靠紫外线消毒的消毒柜是不适用于食具消毒的。
组合型食具消毒柜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消毒方法组合而成,对食具进行消毒的消毒柜。
餐具消毒的注意事项如下:
1、热力消毒是较为有效的消毒方案,凡有条件采用热力消毒者,要采用热力消毒。
2、采用蒸汽消毒或药物消毒时,餐具要全部浸没在水中,否则可能造成消毒不充分。
3、餐具在消毒前须彻底洗净,要选取水质符合国家要求的水进行清洗,并且要用清水认真冲洗残留在餐具上的洗涤剂。
4、采用药物消毒时,要选用杀菌谱广,消毒效果好的消毒剂。
5、采用药物消毒餐具时,一定要在药物配制浓度,餐具浸泡时间以及消毒更换三个方面,严格按规定办理。
6、使用化学品消毒时,要先把旧的消毒液彻底排干,洗净消毒池后,再配制新的消毒液,以免细菌产生耐药性。
Ⅹ 灭菌包六项标识分别是
灭菌包六项标识分别是物品名称、包装者等,灭菌前注明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
菌包装袋,别名医用包装袋、医疗包装袋、医疗器械包装袋、灭菌包装袋、医用灭菌包装袋等,品质鉴定可采用封边剥离力的大小测试;分离时无纸屑;封边阻菌渗漏的测试无渗漏等。
灭菌包装袋主要应用于医疗器械厂家,或者医院。
灭菌:
灭菌是指采用强烈的理化因素使任何物体内外部的一切微生物永远丧失其生长繁殖能力的措施。灭菌常用的方法有化学试剂灭菌、射线灭菌、干热灭菌、湿热灭菌和过滤除菌等。可根据不同的需求,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培养基灭菌一般采用湿热灭菌,空气则采用过滤除菌。
灭菌的彻底程度受灭菌时间与灭菌剂强度的制约。微生物对灭菌剂的抵抗力取决于原始存在的群体密度、菌种或环境赋予菌种的抵抗力。灭菌是获得纯培养的必要条件,也是食品工业和医药领域中必需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