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什么的原则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⑵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第一,合法正当诚信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二,处理必要原则。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处理方式、保存期限等作了严格限制。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第三,目的特定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四,知情同意原则。除了包括该法在内的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第五,个体参与原则。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第六,保证质量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七,公开透明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安全保障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
⑶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什么的原则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抗疫工作中,防控部门对海量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是为了防控疫情的需要,且在必要的限度之内进行收集和使用,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符合相关条件,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民法典》1035条还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征得该自然人监护人同意主要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未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而处理其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处理个人信息的,需将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公开,让被处理信息人充分知悉其处理规则及其个人信息的处理状态,从而在最大程度内保护被处理人的个人权益。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主要是为了便于信息被处理人和其他普通公众进行监督。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若信息处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违反双方的约定,信息处理人构成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⑷ 简述个人信息收集保存和使用的原则
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个人信息收集的过程中,首先必须遵循的即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一要求的针对主体十分明确,为个人信息控制者。其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而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或者诱骗等不正当方式进行个人信息的获取。另外,在获取授权的过程中,个人信息不得隐瞒任何其所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中含有的获取个人信息的功能。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的各大应用,在下载之处无论是手机储存权限使用或者是地理位置获取,均需要通过用户允许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⑸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什么的原则
1、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2、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3、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⑹ 简述个人信息收集保存和使用的原则
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个人信息收集的过程中,首先必须遵循的即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一要求的针对主体十分明确,为个人信息控制者。其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而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或者诱骗等不正当方式进行个人信息的获取。另外,在获取授权的过程中,个人信息不得隐瞒任何其所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中含有的获取个人信息的功能。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的各大应用,在下载之处无论是手机储存权限使用或者是地理位置获取,均需要通过用户允许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⑺ 网络运行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⑻ 作为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符合什么原则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进行重点保护。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
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⑼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第一,合法正当诚信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二,处理必要原则。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处理方式、保存期限等作了严格限制。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第三,目的特定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四,知情同意原则。除了包括该法在内的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第五,个体参与原则。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第六,保证质量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七,公开透明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安全保障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