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⑵ 哪些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政府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是管理规制和发展规划方面。(1)市政府规章、公开义务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二是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2)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以及公用事业、环境质量情况;(3)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情况。
三是公共资金使用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执行情况;(2)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等情况;(4)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四是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管理职能的调整、变动情况;(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是行政管理事项方面。(1)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处罚、收费、强制等行政管理行为的主体、依据、条件、程序和标准情况;(2)行政机关保证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措施。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⑶ 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有哪些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⑷ 行政机关对哪些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⑸ 哪些政府信息要公开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
市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⑹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市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迁 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四)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 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 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其实严格来说,不同的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范围的这一块都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比如说计划生育部门信息公开就应该有 社会抚养费 的收费标准,而如果是国土资源部门的话,在国土资源部门公开的这些信息当中,就应该包括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以及国有土地收费标准,毕竟各行政单位都是在各司其职,行政管理的职能也不一样。
⑺ 人民银行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政府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是管理规制和发展规划方面。(1)市政府规章、公开义务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⑻ 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什么
在这个信息化社会,政府掌握着大量的信息,其中很多信息和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比如征地 拆迁补偿 方案、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价格听证等。公民通过查阅信息,可以及时把握本地政策走向。那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什么?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学习了解。 一、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什么? 1、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着力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2、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2017年,各省级政府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争取2018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三公”经费全面公开。 3、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市县级政府要全面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 4、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重点整治工作、执法检查等信息公开。 5、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推进空气质量、水质环境、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的公开。 6、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推进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2018年,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 7、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 8、推进征地 拆迁 信息公开。着力推行 征地 信息查询制度,推进 房屋征收 决定、征收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实行阳光征收。 9、推进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 二、哪些政府信息需要公开?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是打造透明政府的内在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政府部门要推动财政预算及三公消费公开、推动食品及环境安全保护公开、完善价格收费公开体系、提高征地信息公开透明度。公民想了解更多信息,还可以在当地政府网站提交申请,得到批准后就可以到有关途径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