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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部销售需要公示哪些信息

发布时间:2022-10-30 09:33:50

Ⅰ 在北京买新房,开发商在售楼处都要公示什么文件

开发商需要在售楼处公示的文件有“五证”,还需要公示开发商资格文件,购房者需要签订的协议,合同的范本文件,房源销控表,销售人员的信息等。若有代理商,还需展示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委托销售的委托书、房管局的备案文件。

公示区会将需要展示的文件集中展示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公示的都是复印件,购房者尤其需要注意有没有销售证或预售证,避免开发商违法售房,给购房者自己造成损失。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Ⅱ 房屋过户流程有哪些要注意什么去售楼处看房要弄清哪些信息

1.
实地看房 实地看房是房屋过户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如果没有实地看房就办理房屋过户,那就很容易出现纠纷。因此买方要实地查看房源,并且审查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

2.
签订《买卖合同》 核实了房屋的情况,买卖双方就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了,注意约定好交易细节,以免出现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

3.
办理贷款手续 如果买方需要办理贷款手续,那么就应该准备相应的贷款资料,并且也可以要求卖方准备房产证明等资料,一同办理房屋贷款手续。

4.办理交易过户 买卖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亲自前往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一般办理时间为一周,在办理交易过户时,买方需向卖方支付房屋首付款,而且买卖双方需缴纳相应税费。

Ⅲ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息公示包括哪些

您好!
折叠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1]

折叠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1]

折叠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1]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折叠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1]

折叠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采纳,谢谢

Ⅳ 售楼处公示的购房温馨提示内容模版

您好!
这里有个可以供您参考
市房管局购房温馨提示 尊敬的购房业主: 为保障您的购房安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购房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 购房时请查看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售楼部的明显位置予以公示。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购房人收取预付款、定金、排号费等任何名义的购房费用,均属违规预售行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购房人购买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所签购房合同(含内部认购、订购等各种形式的购房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项目除回迁和用于本村村民安置的房屋外,向社会公开销售的商品房均需输预售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所购房产的楼号是否在预售范围内,不要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 二、 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并实行网上即时签约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将监管账户和账号在售楼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开发企业或购房人将购房款缴存入监管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持缴款单到市房管局交易登记中心资金监管窗口备案,然后在开发企业办理网上即时签约备案手续。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预收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
买房流程攻略指南
选房资料 购买资格 签订合同 贷款流程
自2009年10月25日起,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即时签约备案,购房人需与开发商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设置个人密码,经交易登记中心在网上审核备案后,方能拿到机打的制式防伪合同,凭该防伪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旧版及其它格式合同一律不予认可。购房人可随时登录房地产信息网凭个人设置的密码查询个人购房信息,同时也可查询预售楼盘的销售情况。购房人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将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 关于“小产权房”的提示 关于“小产权”房,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发布购房风险提示: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同时特别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如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了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登记。 请广大购房人注意加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如需提供购房政策咨询服务或举报,请拨打以下电话:

望采纳,谢谢

Ⅳ 房屋销售开始到结束 应全程公示相关信息

商品房销售应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
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应公示全装修内容、装饰装修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
房屋实际交付标准应与样板房展示内容保持一致。
对每个家庭来说,买房子都是一件大事。但在实际购房中,却有个别楼盘隐瞒信息,蒙蔽消费者,引发了不必要的损失和投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12月23日市住建局下发了《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充分保障购房人
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该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销售之日至全部房屋销售结束期间,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公示相关信息,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充分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企业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客服联系电话;委托销售的,应当公示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联系电话。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证件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物业服务信息: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全装修商品房应公示
装饰主材名称品牌型号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项目信息: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楼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设计指标;各楼幢当月工程进展及对应图片资料;车位(车库)规划配比、个数、类型、面积、位置、租售方式等;项目内设置的综合商业、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办公或活动用房、公共厕所、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及居民养老服务等配套设施设备的位置、面积等。
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应公示全装修内容、装饰装修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标明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及安装标准等),并设置专门区域用于展示主要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
对可能产生的废气噪声烟尘
等影响因素需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红线外200米内对项目可能产生废气、噪声、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信基站、道路、桥梁、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或殡仪馆、公墓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红线内可能产生废气、噪声、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站、变压器、换热站、配电室、通信基站、车库出入口、健身场所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房屋外立面造型、外连廊、管道层、烟道、天然气管道及户内梁柱的位置、尺寸等可能影响购房人装修使用等方面的因素。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教育信息:
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政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
交付标准为毛坯的
样板房应当以毛坯形式展现
房屋销售场所、样板房应当设置在永久性建筑内。项目销售时展示的绿化、园林等景观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不得采取先扩大景观建设范围后拆除的方式误导购房人。
设置样板房时,应当在计划售楼现场或预(现)售楼盘内(即实体楼内)建造验收合格的交付样板房。
房屋实际交付标准应与样板房展示内容保持一致。交付标准为毛坯的,样板房应当以毛坯形式展现;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样板房内摆放的家具、家电等非交付范围的设施设备,应标注尺寸大小,并在显着位置明示非交房标准。
鼓励推进在实体楼内设置样板房,真实展现房屋户型、结构及尺寸、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
对积极响应倡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辟绿色通道,提前受理、审核测绘成果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现房销售备案等业务,加快各项手续办理进度。
销售场所展示的户型图(模型)、沙盘模型、区位示意图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尺寸比例(标注比例尺)制作,不得采取夸大有利因素或缩小、弱化、隐瞒不利因素等方式制作与规划设计或实际不相符的图标、模型。
采取互联网线上方式售房的,也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需公示内容逐项在线上公示。通过VR视频等方式展示样板房的,应当真实展示房屋全貌。
未按规定公示且拒不整改
企业将被暂停网签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视频和照片方式留存销售信息公示内容和样板房装饰装修内容。
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在销售场所更新并告知购房人,同时将变化情况按照规定要求制作新的视频和照片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房屋销售、金融信贷、税收缴纳、不动产登记等政策及流程。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对未按本规定公示信息的企业,应当指导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使用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因信息公示问题产生交易纠纷的,买卖双方应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Ⅵ 重磅!西安拟出台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新规

8月28日,西安市住建局官网发布一则标题为: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西安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指出,按照我市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四个闭环”和“五化”管理体系的工作要求,就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内容、期限、要求等事项作出规定。房屋销售场所、样板房应设置在永久性建筑内,须标示不利因素,如可能产生废气、辐射、噪音、烟尘污染等影响的不利因素,以及项目不确定因素,如教育资源等。

通知原文如下:

(西安市住建局官网截图)


附件:

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我市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四个闭环”和“五化”管理体系的工作要求,现就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内容、期限、要求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公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如实公示以下信息:

(一)企业信息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客服联系电话。

2. 委托销售的,应公示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联系电话。

(二)项目信息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楼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主要规划设计指标。

7. 车位(车库)规划配比、个数、类型、面积、位置、租售方式等。

8. 项目内设置的综合商业、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办公或活动用房、变电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及居民养老服务等配套设施设备的位置、面积等。

9. 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应公示全装修内容、装饰装修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标明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及安装标准等),并设置专门区域用于展示主要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

(三)房屋销售信息

1. 购房流程指引。包括购房信息登记、购房资格审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按揭贷款等环节所需条件、资料、时限等内容。

2. 商品房销售方案。

3.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4. 商品房销售进度表。

5. 房屋户型图(详细标明各房间开间、进深尺寸)。

6. 《西安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西安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表》(含每套房屋单价、总价等信息)。

7. 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含每套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信息)。

8. 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9. 项目设定土地抵押或建筑物抵押的,应公示抵押情况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意见。

10.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

11. 提供信贷服务的商业银行名称、银行信贷政策、服务内容及信贷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

12. 所有驻场销售人员的照片、姓名等。

(四)不利因素信息

1. 红线外不利信息。主要指红线外对本项目整体或部分楼幢已知可能产生废气、辐射、噪音、烟尘污染等影响的不利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讯基站、道路、桥梁、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及其他污染、辐射、噪音源或危险场所等。

2. 红线内不利信息。主要指红线内对本项目整体或部分楼幢已知可能产生废气、辐射、噪音、烟尘污染等影响的不利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站、变压器、换热站、配电室、通讯基站、商业用房、物业用房、车库出入口、健身场所以及其他污染、辐射、噪音源等。

3. 户型不利信息。主要指对部分户型在视线、采光、空气质量、装修使用等方面已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外立面造型、外连廊、管道层、烟道、天然气管道等及户内的梁、柱位置、尺寸等。

(五)项目不确定因素信息

1. 教育资源不确定信息。主要指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政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

2. 其他与购房人利益相关的不确定信息。

(六)物业服务信息

1. 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2.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七)相关政策文件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3. 我市执行的住房限购限售等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产权登记等规范性文件。

(八)项目信息互联网查询渠道、投诉途径

1. 本商品房项目二维码。

2. 西安市商品房销售行为诚信平台投诉指引。

3. 辖区内住建部门投诉电话。

4. 有集团公司的,公示集团公司投诉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

(九)法律法规或其他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信息。

二、公示期限

自项目销售之日起至全部房屋销售结束。

三、公示要求

(一)房屋销售场所、样板房应设置在永久性建筑内。项目销售时展示的绿化、园林等景观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不得采取先扩大景观建设范围后拆除的方式误导购房人。

(二)设置样板房的,应在计划售楼现场或预(现)售楼盘内(即实体楼内)建造验收合格的交付样板房。房屋实际交付标准应与样板房的装饰装修标准保持一致。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样板房内原则上不得摆放家具、家电等非交付范围的设施设备,确需摆放的应标注尺寸大小,并在显着位置明示非交房标准;交付标准为毛坯的,样板房应以毛坯形式展现。

鼓励推进在实体楼内设置样板房,真实展现房屋户型、结构及尺寸、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对积极响应倡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辟绿色通道,提前受理、审核测绘成果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现房销售备案等业务,加快各项手续办理进度。

(三)销售场所展示的户型图(模型)、沙盘模型、区位示意图等,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尺寸比例(标注比例尺)制作,不得采取夸大有利因素或缩小、弱化、隐瞒不利因素等方式制作与规划设计或实际不相符的图标、模型。

(四)本规定要求公示的内容应放置在销售场所显着、醒目、便于翻阅的位置,可以采取公示栏、公示簿、查询机、电子屏幕等方式展示。

(五)公示栏应标注“信息公示栏”字样,可采取落地架或上墙张挂等方式展现;公示簿封面应标注“信息公示簿”字样,首页注明目录及相应页码,按目录顺序将资料有序排放,置于固定位置。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采取上墙张挂形式集中公示。

(七)本商品房项目二维码应张贴在背景图上(通过市住建局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以落地架形式(规格不小于80cm×120cm)置于显着位置。

(八)本规定全文内容及项目不利因素信息、不确定因素信息、西安市商品房销售行为诚信平台投诉指引(通过市住建局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应以落地架形式(规格不小于80cm×120cm)置于显着位置。

四、其他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本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示相关信息,充分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立即在销售场所更新并及时告知购房人。

采取互联网线上方式售房的,也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公示期限将需公示内容逐项在线上公示。通过VR视频等方式展示样板房的,应真实展示房屋全貌,不得隐瞒户型等不利信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考核,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房屋销售、金融信贷、税收缴纳、不动产登记等政策及流程。销售人员应按照本规定要求,逐项向购房人介绍公示内容,避免因信息介绍不全面、不准确产生交易纠纷。

(三)各区、县住建局及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应在开盘前对各项目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并留存沙盘、样板房等影像资料。对不符合公示要求的企业,要指导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使用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信息来源:西安市住建局

Ⅶ 售楼处除公示“五证”外,还有什么要公示的

售楼处除了公示“五证”外,还有什么是要公示的?《通知》明确要求,开发商在售楼处除了公示“五证”等内容外,商品房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及其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要公示。 《通知》中明确了开发商在售楼处公示的详细内容,如项目简介、企业简介、有关证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应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有关证件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等。 除了以上内容,售楼处还要公示其他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应公示的内容。这主要包括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济南市商品房预(销)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表),济南市商品住房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济南市商品房(住房除外)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是否抵押等房屋权利信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资金账号,购房特别提示以及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等。

Ⅷ 售楼处卖房需要公开价格吗

当然需要公开价格,如果不知道价格,谁敢去卖房子。

Ⅸ 商品房销售案场公示包括哪些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应将以下信息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6、《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7、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8、明码标价书及每套商品住宅备案销售价格;

9、建筑节能信息;

10、商品房销售情况。

Ⅹ 售楼处需要公示的文件有哪些

至少要公示五证,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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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售房部销售需要公示哪些信息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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