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卫生信息系统由哪两部分组成啊 急!!!!!
卫生统计信息系统和医学科技信息系统
2. 卫生部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 规定:谁主管谁负责
据卫生部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日前,卫生部制定并印发了《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卫生行业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信息安全责任。《意见》要求,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行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有关要求,做好本地区卫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卫生行业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因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业务类型、应用范围等条件改变导致安全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调整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及时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意见》指出,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地卫生信息安全责任,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本地卫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卫生部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机制,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联络员职责是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掌握本地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动态和总体情况,代表本地区与卫生部及同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部门进行日常联系和交流,协调落实本地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意见》要求,以下重要卫生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原则上不低于第三级: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传染性疾病报告系统、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等跨省全国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国家、省、地市三级卫生信息平台,新农合、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国家级数据中心;三级甲等医院的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卫生部网站系统;其他经过信息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评定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的信息系统。
3.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卫生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的整体功能,更好地适应我国卫生发展与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对卫生资源的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工作及其效益,人民健康水平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实行统计咨询与统计监督。第三条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开业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卫生统计调查资料。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有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加强基层统计工作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指导。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卫生经费计划,从经费上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与信息传输技术,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实行统计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按照《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第九条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统计工作任务。第二章卫生统计信息机构设置第十条卫生部设立统计信息机构,各业务司(局)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设立统计信息机构,厅(局)各业务处(室)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统计信息机构的设置或统计人员的配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制定。第十二条卫生事业单位统计信息机构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县及县以上医院设立统计信息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乡卫生院应配备与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二、地(市)及以上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专科防治所(站)设立统计信息机构,并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专职统计人员。
三、其他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第三章卫生统计信息机构职责第十三条卫生部统计信息机构执行综合统计职能,负责全国卫生统计信息、咨询工作,为制定全国卫生方针政策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监测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卫生部领导、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制定全国卫生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社会统计调查的原则,制定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三、直接负责全国卫生资源、医疗卫生服务、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等健康状况以及为全国国内生产总值提供卫生部门“增加值”的常规卫生统计调查,定期的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和综合卫生管理信息监测点调查。针对全国卫生发展与改革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专题抽样调查。管理和协调本部其他司(局)的业务统计工作。
四、负责发布全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全国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部各业务司(局)制定的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表,审核本部其他司(局)发布的业务统计数据。归口管理卫生统计分类标准及其代码的制订工作。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六、指导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
七、负责组织建立全国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信息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九、开展卫生统计信息及其自动化系统的国际交流。
十、协调中国卫生统计学会等的业务工作。
4. 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建立规范的直报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要求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环境依托省级指挥决策系统并满足运行需要。
省级数据中心要求统一直报软件、统一信息分类标准、统一数据交换标准、统一直报流程和管理制度。网络直报软件和相关信息标准由卫生部编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障统计直报人员与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应配备2-3名专业技术人员,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备1名直报工作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承担直报工作。
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计算机等直报设备,具备上网条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将网络直报工作经费(系统运行、系统扩展及升级、人员培训、通讯等)纳入预算内卫生事业经费统筹安排,以保证网络直报系统正常运行。
5. 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的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审核上报数据,保证数据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应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错项、漏项以及逻辑错误,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上网审核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数据,注明“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
市(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上网查看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上报情况,批量审核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数据。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订正错误数据。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发现上报数据有错,须在数据上传3日内订正。
县、市(地)级卫生局在报告期内可订正辖区内未通过审核的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但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也可通知医疗卫生机构5日内订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报告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任务,修订数据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于报告期截止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地区上传数据的审核工作,退回错误数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3日内订正退回数据并将订正数据上传部级数据中心。
第十五条 报告期截止5日前,系统发出催报公告,公布尚未上报数据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报告期截止后第1天,系统发出补报公告,公布漏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要求辖区县(区、市)卫生局在报告期截止后3日内完成补报任务。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制度、直报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6.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的单位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社会统计调查的原则,草拟全国卫生部门统计法规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并执行全国卫生部门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3、负责全国卫生综合统计年报、国家卫生服务调查;针对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开展有关专项调查;管理和协调本部各司(局)的业务统计工作;
4、负责公布全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并提供全国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部各司(局)制发的业务统计报表、调查方案、审核本部各司(局)发布的业务统计数据;归口管理全国卫生统计分类标准及其代码的制订工作;
5、组织协调国家及区域卫生信息网建设、信息技术开发、与卫生相关网站及软件产品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6、负责卫生部网站、卫生信息数据库规划设计及卫生部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项目开发、运行、管理与维护; 7、负责卫生部办公楼6879支局电话通讯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8、组织协调全国卫生系统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9、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开展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10、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人员和全国卫生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11、开展卫生统计信息的国际交流;
12、协调中国卫生统计学会的业务工作;
13、承办部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