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主76过世 公正 需要 房主的人事档案 可是 厂子不给 我该怎么办
公证不需要人事档案吧,只是需要单位的出具证明就可以了,档案怎么可能给你啊,你是不是还没弄清呢?是办理继承公证不?就是去单位开证明就可以,你给单位说清楚,一般都会给你开证明的,证明应写明死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死亡时间,生前住址,之类的,只要证明,你要档案,是不会给的
Ⅱ 我该退休了去厂里查档案人事不给查咋办
该退休了档案应该已经转交到劳动代理部门去了。你带着身份证去劳动代理查询就可以了。
Ⅲ 职工违约离职后厂孑不给社保档案怎么办
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还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Ⅳ 厂里不提供档案,有没有别的办法办理退休
厂里侵权了,可以去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获得行政干预,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与提起侵权诉讼。
Ⅳ 现在的公司办正式交保险要我的个人档案,可是我以前厂子说没有我的个人档案,补不了,我怎么办
这个很麻烦的,你以前把档案存放在哪里了?很多单位是没有单独管这些的,需要存放在人才市场。每年交点费用就可以给你保管。如果档案丢失了 是没办法办那些保险 而且补不回来。
Ⅵ 我86年参加工作厂里没有给我做档案现在是空白的现在怎么办
摘要 补建档案只有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局能办理,但是这种补档方式,补出来的档案肯定是“工人身份”
Ⅶ 我所在的国企不给档案
如果是这样,你们公司的管人事的人也太缺乏职业素养了。我觉得不管你打不打辞职报告,可能都不会给你档案,你如果真想跳槽的话,给负责的人点好处,应该就能拿出来了,实在不行就去总部要档案吧,申请劳动仲裁是不得已的办法,而且单位就是不给,劳动仲裁也没办法,前几天也有新闻报道劳动仲裁完,单位还是不给的。
Ⅷ 用人单位不给存档怎么办我的档案应该存放在什么地方
除国营企业有档案保管权利,其他企业都无档案保管权。
一般档案保管,主要是当地人才中心和户籍所在地办事处。
人才中心不接受个人档案,需要企业出具证明即可;
户籍所在地办事处可以直接接收,但一定是无业状态,注意。
建议你都咨询下,选择档案存放即可。
Ⅸ 我今年六十应该退休但是厂子没给我立档案我该怎么办
如果你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去办理退休。这种情况自己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周年以上,那么就可以正常的办理退休。
虽然你不能够提供有效的个人档案,那么这就意味着你的这个视同缴费年限,和你的这个档案中的一个年龄是没有办法确定的。如果你没有这个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也是无关紧要的。但是不能够提供有效的个人档案,实际上就不能够确定你的真实年龄,所以这种情况所开具一个相应的证明,证明你的年龄真实无误,这样的话就可以正常的办理退休了。
那么个人档案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认定你的一个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你在1992年之前如果有工作年限的话,那么就需要这个个人档案来认定。也就是说如果你不能提供有效的个人档案,实际上就算你有1992年的一个真实的工作年限,那么也是不能够被认定这部分工龄的,所以说对你来说是有一定的损失。
Ⅹ 合同到期了,个人不想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不给提档案,该怎么办
合同到期了,个人不想续签劳动合同,可以和单位协商解除合同,如果没有协商好,可以以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合同到期等理由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解除合同协助办理相关的档案提档、养老保险封存转移等手续,并索要补偿金等待遇。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