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刑事案件侦查中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犯罪行为是否存在;2.犯罪嫌疑人的身份;3.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4.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5.犯罪嫌疑人的罪过、动机、目的;等等
❷ 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查明的信息有哪些
检察院审查案件要查明以下信息: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信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❸ 什么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侦查程序包含哪些内容
一、什么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
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的准备活动。
对侦查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侦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或部门的专门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只有这些机关和部门才能进行侦查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2.侦查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侦查权。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和制止犯罪,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侦查活动具有法定的内容和方式,即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侦查程序包含的内容
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
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起诉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侦查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真相,逃避制裁。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侦查活动,就不可能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打击犯罪。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起诉和审判做准备。因此,侦查工作进行得如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侦查工作进行得好,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就会有利于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侦查工作有疏漏或者偏差,往往会给起诉或者审判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有的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有的甚至可能给办案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三)侦查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侦查活动,不仅能够查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还可以发现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和漏洞,发现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上各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或者协同有关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并且通过侦查活动还可以教育群众,强化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同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❹ 刑事侦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目录:
一、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准备相关法律规定
1.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1)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书与律师事务所函
2)向侦查机关了解委托人涉嫌的罪名及案情
3)在特殊案件中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2.涉案法律法规的准备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1.会见应携带的文件和证件
2.了解案情与提供法律咨询
3.向嫌疑人介绍自己
4.向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5.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6.其他工作
(1)确认授权委托书
(2)制作会见笔录
(3)适当传递亲情
7.会见中的注意事项
8.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三、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的主要事项
1)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的证据
2)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
2.调查取证的风险防范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为被羁押的人申请取保候审
1)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
2)申请取保候审的方式
2.为被逮捕的嫌疑人申辩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注意事项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代理申诉
2.代理控告
六、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
1.侦查阶段辩护意见的特点
2.提交证据式辩护
3.法律论述式辩护
正文:
律师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不久,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代为委托,担任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此时,犯罪嫌疑人家属能够提供的可能就只是一份拘留通知书或逮捕通知书,有时甚至只是电话通知。除涉嫌的罪名之外,他们也许再不能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案件信息。因此,接受委托后,尽快地介人到刑事诉讼中开展工作,是律师从事刑事诉讼业务的第一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拥有知情权、辩护权、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等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但是犯罪嫌疑人一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且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被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被指控犯罪的性质犯罪成立要件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可能不知道,对于在案件侦查中他(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可能不了解,更不知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对于施加其身的违法行为难以申诉和控告。因此,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以帮助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有:《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161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以及一些其他规定。
❺ 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应当查明哪些事实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4、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对于故意伤害案件,如果受害人经鉴定伤情达到轻伤以上,公安机关就会立为刑事案件查处,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
如果对行为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就会对行为人作出取保候审,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法院对行为人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作出民事赔偿的判决。
(5)侦查中有哪些信息扩展阅读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对行为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会发生社会危害,就会对行为人实施刑事拘留,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法院对行为人作出刑事判决,同时,作出民事赔偿的判决。
取保候审最长时间为一年。
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在办理程序上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
最高检负责人表示,案件流程监控的对象是案件程序性问题,重点解决司法办案不规范、不及时、不完备等明显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涉及案件受理、强制措施、涉案财物、法律文书、办案期限、权利保障、信息公开、网上办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规定》明确负有流程监控职责的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干预正常办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或者不当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❻ 刑事诉讼法侦查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有以下8种: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扩大收集证据的线索,发现新的犯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保证无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应追究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❼ 侦查途径有哪些侦查措施又有哪些
刑事侦查的途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 ;扣押物证、书证 ;鉴定 ;辨认;通缉等。
针对不同的侦查途径都会有相依的措施,以勘验、检查为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五种。
1.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活动。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场所。
(1)保护好现场。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勘验现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为了保护勘验的客观性,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在勘验现场时,侦查人员还应当及时向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和其他群众调查访问,以便了解发案前和发案当时的状况,发现和收集同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收集证据。
(5)勘验现场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调查取证的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侦查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本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